【摘要】农业经营体制是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历来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梳理了新中国70年农业经营体制的5个发展阶段,运用农业生产“统分结合”与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框架,从理论上阐释了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变化规律,形成如下研究结论:第一,市场与政府共同决定着农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政府的“有意”越位与“无意”缺位是统分关系长期失衡的制度性原因,形成了农业经营体制强制调整与自我调节的两类变迁路径。第二,生产关系调整能否适应生产力发展是决定制度变迁能否持续的前提,也是检验农业经营体制生命力的试金石。第三,政府主导的农业经营体制强制性变迁易陷入“统”的过多或“分”的过细的不协调状态。最四,70年来农业经营体制呈现出从家庭经营走向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变化轨迹,再次表达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天然合理性。本文的研究结论对完善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具有一定启示作用。
【关键词】农业经营体制;统分结合;制度变迁;新中国70年
一、引言
农业经营体制是关系到农业现代化、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稳定和完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农业经营制度及其经营体系,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与历史意义。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新中国70年来,无论是20世纪50年代以及70年代末至80年代疾风暴雨式的变革时期,还是后来静水流深式的改革时期,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经历了不断演变的过程。那么,总体上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变革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为什么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会从新中国初期的家庭经营经历多次波折再次回归到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呢?农业经营体制演变的历史逻辑与理论基础是什么?深入梳理农业经营体制演变的历史脉络,深刻把握演变的发展规律,既有利于深化对新中国70年农业农村发展历程的认识,也有利于明确未来农业经营体制演进的方向。
从已有研究看,围绕农业经营体制的文献较多,这些文献主要聚焦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研究统分结合经营体制的形成路径(梁涛,1994;邓大才,1998;叶兴庆,2013;赵树凯,2018),论述其必要性(谢茹,1995;韩荣璋,1997;张士杰、曹艳,2013),分析双层经营体制面临的困难(蓝万炼、朱有志,2000;罗必良、李玉勤,2014),介绍其探索创新形式(陈锡文,2013;张云华、郭铖,2013;罗必良,2014)以及发展完善的政策建议(张红宇,2008;杨汇泉、朱启臻,2008;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组,2013)。当然,也有部分文献从历史发展角度梳理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变迁,如赵光元等(2011)分析了农业经营体制从家庭经营制、合作制、人民公社制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变迁轨迹,详细介绍了每次体制变迁的历史背景与政策环境;孔祥智和刘同山(2013)分析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脉络和内在原因,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对策建议;叶兴庆(2018)从农业经营体制的概念内涵、集体成员获得的土地权能、农业经营的具体形态3个维度,分析了改革开放40年农业经营体制的演变。
二、农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变迁与演变主线
(一)历史变迁:从家庭经营走向以家庭经营为基础
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短暂的以土地农民私有为基础的家庭经营制、农业合作化运动催生的合作制、以人民公社为载体的集体经营制、改革开放后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21世纪以来双层经营体制的创新拓展,共计5个发展阶段。
1.家庭经营制:农民私有、家庭经营
第一,农业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实行农民私有。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再次强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至此,奠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民土地私有的土地产权制度。
第二,农业生产以分散家庭为基本单位。在土地农民私有的基础上,种植业、畜牧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均建立了以家庭经营为特点的家庭经营制。家庭经营制较好地释放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49~1952年我国农业生产以农业总产值每年递增15.4%的速度,3年共增长53.4%,1952年主要农产品产量已恢复到或超过抗日战争前的最高生产水平(陈廷煊,1992)。
2.合作经营制:农民私有、合作经营
首先是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互助合作经营为辅的互助组形态的合作经营制。互助组的互助合作经营,仍实行土地和生产资料农民所有,劳动所得仍是归各农户所有,产权关系及其剩余所得与家庭经营一致。不同的是,在具体生产环节,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部分地实现了互助经营。常见的互助经营形态,既有简单的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互助,又有公有农具、公有牲畜、固定合作组织的常年性互助,还有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杜润生,2002)。到1954年,互助组发展规模达到历史巅峰(见表1),数量达到993万个,吸纳农户6848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58.4%(杜润生,2002)。
其次是以家庭占有生产资料、合作统一经营为主的初级社形态的合作经营制。为配合国家工业化的建设和实现经济建设的总任务,互助组的“自发性”不得不被提升与扭曲(赵光元等,2011),加之因1953年秋全国粮食供应局势紧张,中央作出了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决定,进一步加速了初级社的建设进程。初级社土地和生产资料虽然仍归农民私人所有,但由初级社集体共同使用,农民已逐步丧失了对土地的直接支配,农业生产由初级社统一经营,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
3.集体经营制:集体所有、统一经营
集体经营起源于农业合作化运动,成型于高级社、成熟于人民公社。受第1个五年计划农业发展成就的鼓励,以及统购统销与“大跃进”的制度设计需要(程漱兰,1999),互助合作转向集体经营,催生了高级社以及人民公社组织形态。
首先是集体经营的高级社组织形态。伴随初级社的发展,“既取得粮食,又能巩固工农联盟,既照顾国家需要,又照顾农民的可能”的矛盾日益突出,1955年7月,毛泽东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催生了“理论上已被确认的为工业化服务的合作化—集体化路线”在实践上的突破,促成了互助合作转向了农业集体化(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1981),加速推进了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型发展,全国高级社数量从1955年500多个快速增至1956年和1957年的31万与75万个,覆盖到全国90%以上的农户。高级社成为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制关系发生了重大转变,生产资料从农民私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生产、共同劳动、统一分配。
表1我国互助组、初级社与高级社发展情况(单位:万、%)
注:农户数为加入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农户的数量,比重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重;
数据资料来自杜润生:《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第238页、416页、420页。
4.双层经营制:家庭承包、统分结合
1978年,起始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大包干”,带来了农业经营体制的变革。1982年、1983年、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对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肯定,“大包干”由此开启了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先河。概览其历程,双层经营制度在改革人民公社生产队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基础上,经“包产到户”的农民分户经营、集体统一核算和分配,到“包干到户”的农民分户经营、自负盈亏,直至正式确立(赵光元等,2011),从建立到完善,大致可划分为两个阶段。
其次是1993年以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的稳定时期。稳定双层经营制主要体现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上。从承包期限看,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农业经营制度,1993年中央出台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承包期限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8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农村改革20年的经验,强调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从财产权看,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从财产权角度保障了双层经营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
5.多层经营制:家庭承包、多层经营
从内涵看,“统”的主体扩围、功能增加。在主体上,多层经营制“统”的主体从双层经营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化、多元化主体扩围(孙中华,2009)。在功能上,相比为家庭提供生产服务的双层经营制,正如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统”的功能“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②”,即从过去的社会化服务向生产性服务转变、从公益性向经营性拓展。
从类型看,初步可划分为3种类别。若按照小农户参与生产程度及其与规模化农业组织的关系划分,有以下类别(详见表3):一是农户分散经营与农业组织规模化服务,农户参与生产全过程,农业组织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公司农户式的订单农业、合作社农户的生产合作等是此类形态的典型代表,如广东温氏集团的实践(米运生、罗必良,2009);二是农户委托经营与农业组织规模化服务,农户较少参与生产过程甚至不参与生产,仅提出生产要求,生产全程委托给农业组织代理,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代表的土地托管服务是此类形态的典型代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2015);三是农户流转土地与农业组织规模化经营,农户完全不参与农业生产,并将土地流转给农业组织承担农业生产,四川省崇州市农业共营制与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农机现代合作社的规模经营是典型案例(罗必良,2014;程国强,2015;周振、孔祥智,2015)。
表2双层经营制确立、稳定与完善的政策法律演进
注:需要说明的是,多层经营制是双层经营制的创新与完善,是在双层经营基础上,适应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的产物。
(二)演变主线:统分关系的调整贯穿始终
纵观历史规律,虽然农业经营体制每个阶段的历史背景、生产条件、生产关系差异较大,但统分关系的调整贯穿始终,是每一次农业经营体制演变的共同内容、是不变的历史主线(详见表4)。“统”与“分”体现的是生产力要素的组合形式或管理方式(邓乾秋,1992),是个互为参照、相对的概念,当生产力要素从分散到集中时体现的是“统”的形式,相反表现的是“分”的形式。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庭经营制的典型特征是“分”有余、而“统”不足。经过新中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后,实现了生产资料与生产过程的高度平均细分:一是农业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实行农民私有,二是农业生产以分散家庭为基本单位。在制度设计上,“统”的内容则很少。
第二,合作经营制从“统少分多”走向“统多分少”。合作经营初级阶段,“统”表现为生产资料共享、劳动帮工等互助形式,“分”体现为生产资料由家庭占有、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合作经营高级阶段,“统”表现为初级社逐渐强化对生产资料的直接支配,尤其是在生产上实行统一经营。
第三,集体经营制再次强化“统”的内容。高级社、人民公社为“统”的实施主体,这个阶段“统”过于极端化,尤其是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的行政体制、绝对平均化的分配制度以及集中化生产生活的管理体制等;而“分”的严重不足,与家庭经营制时期形成鲜明反差。
第四,双层经营制“去统增分”实现既有“统”、又有“分”。一是生产资料的“统”与“分”。生产关系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土地产权关系属于改革的核心板块。从土地生产资料归属看,“统”表现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表现为农村土地采取承包的方式发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分户经营,即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生产活动的“统”与“分”。即双层经营的内涵,第一层经营指家庭独立、分散承担生产决策与经营活动,家庭经营是双层经营的基础;第二层经营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统一提供生产服务。正如198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农村政策的第1个“中央一号文件”所述,“联产承包制的运用,可以恰当地协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使集体统一经营和劳动者自主经营两个积极性同时得到发展”。
表3多层经营制3类形式的典型案例
表4不同农业经营体制“统”与“分”的比较
三、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纵观新中国70年来农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变迁,波澜壮阔、形态多样。那么,为什么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会沿袭上述5个阶段的发展变化,尤其是近年来为什么会在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内生出多层经营呢?为什么统分关系调整是农业经营体制变迁的共同内容?制度变迁理论是解释制度安排变化的较好工具(North,1990),为此本文将以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为基础,构建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变迁的理论解释框架。
(一)理论基础:农业经营既需要“统”、也需要“分”
从农业经营体制的历史演变看,“统”与“分”的调整贯穿始终。那么,为什么农业经营体制的变化会始终沿袭着“统”与“分”的关系而变化呢?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的:既需要“统”、也需要“分”,既不是“统”的越多越好,也不是“分”的越细越好。
1.“统”的作用
大量研究强调“统”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与必要性,总体看“统”具有如下3个优势。首先,通过“统”能扩大经营规模,获得规模效益。由于中国农民户均耕地面积较小,为获取规模效应,通过土地流转强化“统一经营”成为了题中之意,这也是当前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视统一生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大额投资以及解决基础设施投资外部性问题的需要。农业生产有时需要投入较大资金,而农户之间的合作、联合形成统一的投资主体往往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办法,这也凸显出了“统”的必要性(王贵宸、秦其明,1985;楼建中,1992)。另外,农田水利、交通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在投资时亦需要统一提供,将公共产品转化为俱乐部产品。再者,增强市场谈判权。单个农民因经营规模不足,很难与外部市场主体获得同等谈判权。通过合作的方式统一销售产品能有效地增强农民市场谈判力,此即农民合作社成立的一项重要原因(唐宗焜,2012)。
2.“分”的必要性
正是因为统一生产具有上述诸多优势,大量农业生产者都热衷于扩大经营规模,沿着“统”的方向越走越远。虽然“统”有着诸多益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统”的越多越好;相反,“统”的过多反而不利,在“统”的基础上建立“分”的机制亦有其合理性,并且“分”的机制的建立还能反过来促进“统”。
最后,“分”亦是风险分散、成本分担。从风险角度看,统的越多,生产经营风险越高度集中;同理,生产成本也高度向同一主体集中。这表明并不是“统”的越多越好;相反,分散经营也是风险与成本的分摊。
通过“统”与“分”的理论比较分析,不难发现“统”与“分”并不是完全对立的;相反,“统”与“分”各具优势,是对立统一的。因此,“统”与“分”的有效契合,才是中国农业经营体制尤其是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点。为此,提出本文的第一个研究命题。
命题1:“统”与“分”的有效结合是决定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前提,两者结合的越好,农业生产效率越高。
(二)分析框架
农业经营体制的演变是典型的制度变迁,了解农业经营体制变化有必要梳理制度变迁的理论逻辑,即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
命题2:统分关系的失衡是农业经营体制变迁的动力即潜在利润。
命题2a:政府的越位与缺位是统分关系长期失衡的制度因素。
从充分条件看,制度变迁能否实现取决于行为主体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DavisandNorth,1971)。从行为人属性看,制度变迁可以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形式(Lin,1989)。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政府运用政治力量进行的制度变革;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由个人或一群人即非政府组织,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为此,分析农业经营体制变化首要是区分引导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其次是依据行为主体的特征分析其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按照此逻辑,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变迁理论上可划分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市场诱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类,凡发生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即能显示出市场主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若发生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显示出国家意志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为此,不难有本文第三个研究命题。
命题3:制度变迁的类型显示的是市场主体预期收入与预期成本的比较,抑或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命题3体现的是市场与政府两股力量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不过,市场主体与政府的目标并非天然的一致,这种差别决定了农业经营体制变化的复杂性。
四、农业经营体制变迁的理论化阐释
(一)农业经营体制变迁的理论化阐释
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从新中国初期的家庭经营走向当前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多层经营体制,共历经了4次制度变迁。虽然每一次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制度内容、制度绩效差异较大,但是却从不同角度反复证实统分有效结合在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即命题1的内容,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家庭经营到合作经营的两个转变
图1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变迁的分析框架
从统分结合看,伴随统分关系从“统少分多”向“统多分少”转变,农业经营效率经历先增后减的倒“U”型变化。经过土地改革形成的家庭经营体制,不可否认存在“分”得过细的问题。事实上,农户对合作生产的需要,就是对“统”的需要,如劳动帮工、农具互助、牲畜共用、风险共御等,这些都是“统”的体现,互助组正好发挥了“统”的作用。因此,可以认为“统”是第一阶段诱致性制度变迁获取潜在利润的重要路径,相比“分”的过细的家庭经营制,以互助组为特征的合作经营制较好地处理了“统”与“分”的关系,初期合作经营制展现出的绩效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不过,随着诱致性制度变迁向强制性制度变迁演化,“统”成为了国家配合工业化建设以及实施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手段,即此时“统”成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获取潜在利润的路径。在这种政策目标导向下,“统”走得越来越多,最终催生了初级社以及后续的高级社的生产形态,不仅生产资料高度集中,而且生产活动也高度统一。合作经营走向初级社、高级社时出现的农民退社风波、生产滑坡现象折射出了这种经营体制“统”与“分”关系的不协调,也再次证明了农业生产“统”与“分”结合的必要性。
2.合作经营到集体经营的两个强化
当合作经营走向“统”较为集中的初级社形态时,已然出现了制度不均衡。理论上,降低“统”的程度,有利于在农业生产中获得新的潜在利润。事实上,我们并没有看到朝这个方向的制度安排,反而“统”进一步强化,催生出集体经营的高级社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农业体制。
首先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进一步强化。如果说合作经营是国家在农民自发创造即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形成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那么高级社、人民公社式的集体经营完全是国家力量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从制度变迁的实现条件看,依托强大的国家政权力量强力推动,高级社从1955年的500个增加到1956年的31万个,“人民公社一声号令,一下子就卷入6亿人口”(杜润生,2005),推行速度快、覆盖面广。从制度变迁的潜在利润看,即配合统购统销、“大跃进”以及工业化需要,与小农利益并不一致,因此不太可能产生由小农自发创造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据严瑞珍等(1990)的测算,人民公社体制下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无偿地提取大量农业创造的国民收入作为工业化的资金积累,其中1963年到1985年全国预算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共7678亿元,平均每年240亿元左右,大体相当于每年的剪刀差绝对额。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
其次是随着“统”的内容进一步增强,农民生产积极性与农业生产效率持续走低。相比合作化运动,高级社、人民公社经营体制“统”的内容进一步增加了,这不仅仅表现为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与生产活动的集体支配,而且体现了“政社合一”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即用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农业经营体制,这是农业合作社运动不曾有的制度安排。毋庸置疑,集体经营制因“统”的过多、“分”的严重不足,农民生产积极性与生产效率双双下降。1958年后③,全国陆陆续续地出现农民闹退社、单干风波,如1961年湖南的“单干风”、1961年安徽省的“责任田”、1962年甘肃临夏70%生产队解体事件等等(杜润生,2005)。这些进一步证明了农业经营中“统”与“分”有机结合的重要性。
3.集体经营到双层经营的又一次两个转变
正因为“大集体经济”吃不饱饭,甚至饿死了人,农民就想办法,避免风险(杜润生,2005),在农民的“想办法”中,由农民自发探索出新的农业经营体制,即双层经营制。从集体经营到双层经营也发生了两个转变。
在统分关系上,伴随“统”的过多向“分”的过细转变,农业经营效率再次经历先增后减的倒“U”型变化。包产到户解决了集体经营体制下农业生产“统”的过多的弊端。不过,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其他政策的变化,双层经营体制下“统”与“分”的关系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变化。第一阶段是“统减分增、统分并存”。包产到户开启了统减分增的序幕,但是“统”与“分”的关系并没有完全失衡,在农户包产到户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部分统一生产的服务,如组织农户兴修农田水利、修建田间道路等,这种现象广泛存在于20世纪80、90年代。大量的经验事实与研究也反复证明,这个时期的双层经营体制对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Lin,1992;温铁军,2009;李谷成等,2014)。第二阶段是“统少分多、统分失衡”。随着新世纪以来农村税费改革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留减少甚至消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统”方面的功能逐步减弱,“统”与“分”的关系逐步失衡,农业经营效率逐渐下滑(袁永康,1994)。
4.双层经营到多层经营的统分结合自我调整
从双层经营到多层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变迁的一次“静悄悄”的变化,虽不如前几次农业经营体制演变那般激烈、那般引人注目,但是其意义亦不可忽视。
其次,伴随对双层经营体制下“统”的功能弱化的调整与完善,多层经营显现出了明显的经营效率优势。在统分关系上,双层经营体制具有“分”的过细与“统”的不足的弊端,这种弊端为制度调整预留了潜在利润。多层经营纠正了双层经营“统”的不足的问题,在机制设计上既有“统”、又有“分”(详见表3)。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如同四川省崇州市农业共营制与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农机现代合作社流转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事例中,这些经营形式在规模经营基础上内嵌了多种形式的“统”与“分”,既验证了规模经营的基础是分工的理论逻辑(YangandNg,1995;罗必良,2014),又为“统”与“分”密切结合的必要性找到了现实依据。事实上,近年来通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发现,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是多层经营甚至规模经营实现较好效果的共同特点(毛铖,2015;周振等,2019)。
(二)农业经营体制历史演变的几点规律
70年来,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既经历了“快”节奏的惊天巨变,又经历了“慢”过程的调整适应。从制度变迁看,70年来农业经营体制的四次变迁彰显了如下5个变化规律。
第四,每一次强制性制度变迁易陷入“统”的过多或“分”的过细的不协调状态。农业经营体制4次变迁中,政府的作用贯穿在多个过程,但政府作用往往致使“统”与“分”陷入钟摆式运动的泥淖。如家庭经营到合作经营,农民克服“分”的过细自发形成合作形态,在政府的干预下进入了“统”的过多的合作经营、甚至集体经营体制;集体经营至双层经营,农民克服“统”的过多的问题,创造性地探索出了双层经营体制,但是伴随家庭承包责任制上升为国家农业基本制度后,“分”成为了政策的重点,如很多生产队甚至连每一头牛、每一个农具都分给农户,最终导致“统”不足而“分”有余。如图2所示,家庭经营到合作经营,再到集体经营,最后至双层经营的历史演变中,伴随每一次政府的作用,“统”与“分”此消彼长地交替变化,陷入了不平衡的宽幅摇摆中。
第五,农业经营体制从家庭经营走向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多层经营表达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天然合理性。由于规模经济的本质在于分工与专业化(YangandNg,1995),家庭经营与规模经济、现代生产组织方式能够并行不悖,家庭经营既可以通过扩大土地规模来改善农场组织的“土地规模经济性”,也可以通过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纵向分工与外包来实现“服务规模经济性”(罗必良,2014),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会以家庭经营为轴线优化调整的重要原因,进一步彰显了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意义。
图2统分结合视角下农业经营体制的变迁
注:若以定量的思维来衡量“统”与“分”,假设二者为取值在0到1的连续变量,图2中的圆形面积为“统”与“分”取值区间。家庭经营的特征是“统少分多”,“统”与“分”的取值可以视为0与1;集体经营的特征是“统多分少”,“统”与“分”的取值可以视为1与0;合作经营、双层经营、多层经营的取值介于二者之间。按照本文的理论逻辑,农业经营既需要“统”、又需要“分”,既不能统的太“多”、也不能“分”的太少,图2中的虚线即为统分平衡线。根据家庭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双层经营、多层经营的特征,不难在图2中找到其位置。在图2中,很形象地展现出,家庭经营到合作经营,再到集体经营,最后至双层经营的历史演变中,伴随每一次政府的作用,“统”与“分”此消彼长地交替变化,陷入了不平衡的宽幅摇摆中。
五、结论与启示
表5制度变迁视角下农业经营体制的4次变化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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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韩荣璋:《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与农业的两个飞跃》,《马克思主义研究》,1997年第1期。
[17]姜长云:《论双层经营的依据与规范》,《农村经济》,1992年第5期。
[19]孔祥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经济与管理》,2017年a第5期。
[20]孔祥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契机》,《中国合作经济》,2017年b第12期。
[21]孔祥智:《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基于供给和需求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22]蓝万炼、朱有志:《试论构建新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8期。
[23]李谷成、范丽霞、冯中朝:《资本积累、制度变迁与农业增长——对1978~2011年中国农业增长与资本存量的实证估计》,《管理世界》,2014年第5期。
[24]梁涛:《邓子恢对统分结合农业经营体制的历史贡献》,《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3期。
[25]楼建中:《“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是农业经营体制的最佳选择》,《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2年第2期。
[26]罗必良、李玉勤:《农业经营制度:制度底线、性质辨识与创新空间——基于“农村家庭经营制度研讨会”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1期。
[27]罗必良:《农业经营制度的理论轨迹及其方向创新:川省个案》,《改革》,2014年第2期。
[28]毛铖:《利益缔结与统分结合: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统分两极化向统分结合的理性与回归性演变》,《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
[29]米运生、罗必良:《契约资本非对称性、交易形式反串与价值链的收益分配:以“公司农户”的温氏模式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8期。
[30]倪国华、蔡昉:《农户究竟需要多大的农地经营规模?——农地经营规模决策图谱研究》,《经济研究》,2015年第3期。
[31]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稳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中国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问题”之一》,《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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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杨汇泉、朱启臻:《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创新》,《探索》,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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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张云华、郭铖:《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江苏个案:土地股份合作与生产专业承包》,《改革》,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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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周振、孔祥智:《盈余分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经营绩效的影响——以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农机合作社为例》,《中国农村观察》,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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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DavisL.E.andNorth,D.C.,1971,InstitutionalChangeandAmericanEconomicGrowth,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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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有的文献将高级社作为合作经营的一种形式(赵光元等,2011),事实上高级社是一种集体经营形态,其产权关系为集体所有,与合作经营时产权关系农民所有具有本质区别。为此,本文将高级社归类为集体经营的组织形态。
②引自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③据杜润生(2005)记载:人民公社开始时,并没有遭到农民的抵制。一方面,当时农民也有强烈改变现状的愿望,相信共产党,也就相信并大社、大兵团作战,认为拼命干二三年,大炼钢铁、大修水利,就会带来迅速的改变;另一方面,也是受政治高压的影响。
④据杜润生(2005)记载: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民探索包产到户时,面临着很大的阻碍,经常面临政府工作组的“纠偏”。包地的农民和工作组的干部捉迷藏,来检查时,他们就集中起来做出干活的样子,干部走了,又各干各的。
⑤需要说明的是,农户流转土地与农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并不仅仅是解决规模不足、获得规模收益的问题,还包括如何降低规模经营成本的问题。限于本文讨论的主题,此处不做详细讨论。
⑥陈华山(1992)的研究指出,狭义的农业劳动组织之农业生产中的劳动组织,也就是农产品生产过程本身的劳动组织;广义的农业劳动组织是社会性的农业劳动组织,即从生产农用生产资料到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最终消费的劳动组织。综观人类农业的发展史,狭义农业劳动组织规模呈现出由大变小的总趋势,如原始社会,由于生产技术水平低、工具简陋,以原始群或部落为基本生产单位;随着生产工具与技术的发展,家庭逐渐有能力独立从事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