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作为一门程序法,在法考中属于“背多分”科目,虽然近些年理论性考察有所加强,但背诵记忆仍然是刑诉复习的不二法门。
不要着急!跟着左宁老师学习刑诉,在搭建知识框架体系的基础上辅以背诵技巧,你一定可以攻克下刑诉。
今天深蓝君将左宁老师的刑诉记忆重要的口诀、记忆表格奉献给大家,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助益!
口诀:显时特告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区别
根据
法律规定
委托协议
权限
全权代理(不能代陈述、服刑)
效力
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约束
不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辩护
刑事代理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表现形式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委托代理
诉讼地位
独立地位
受被代理人意志限制
诉讼职能
辩护职能
一部分诉讼代理人具有控诉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等)
鉴定人
证人
利害关系
不可有
可有
指派聘请
需要
不需要
诉讼中
(一般)案发时
可替代性
可替代
不可替
专门知识
资质年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重大职务犯罪(如某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杀人、走私、贩毒等)省检以上决定
告诉才处理
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陡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思考: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察委、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口诀:国恐无死没缺
1、危害国家安全
2、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4、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6、缺席审判程序
回避人员
决定主体
申请与决定的其他注意事项
侦查人员
一般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委会决定回避
1、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查工作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检察人员
一般检察人员、检察长决定回避;
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回避
1、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3、检委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4、检察人员被决定回避,之前收集的证据与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供具体况决定
审判人员
一般审判人员,院长决定回避
院长,审委会决定回避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院长决定回避
1、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2、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3、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4、对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
5、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盲聋哑(具备一样即可)、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
法援应当通知法援: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院可以通知法援: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有辩护人、造成重大影响、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刑诉法》第36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但仅仅限于侦查阶段。
(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询问还是“应当”询问;对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可以”听取还是应当听取)
审查起诉:应当问,应当听
二不开庭:应当问,应当听
死和复核:应当问,可以所
未成年人:应当问,应当听
侦查终前:律师意见可以听
申请排非:律师意见应当听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
其他被告人
第一拒绝辩护
理由正当应准许
应当准许
拒绝之后怎么办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提供法律援助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自行辩护
再次拒绝怎么办
不予准许
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根据委托主体不同:
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
主体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移送审査起诉之日(不同于犯罪嫌疑人是自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以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职责
自收到移送审査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随时
法院职责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民原、被告人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公诉,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随时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有权委诉讼代理人
财产没收程序的代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其他利害关系人
精神病强制医疗代理
被申请人、被告人
立案监督
内容
控告人的监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行政执法机关等向检察院提出
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院发现
对象
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
程序
(一)对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立案监督
1、检察机关侦査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2、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理
3、人民检察院侦査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査,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4、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5、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5日不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6、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二)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査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査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机关
决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实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报请程序
需要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批准决定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楷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侦查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秘密侦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证据调查与使用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符合人逮捕条件的病孕唯特届;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能保证人也不保证金
《刑诉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刑诉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逮捕条件
《刑诉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1、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建议释放、变更:没有犯罪、刑罚轻微、超过刑期、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
22、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国恐黑毒
23、庭前会议召开条件:申排非、证据多、影响大
24、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基层、清楚充分、承认罪刑、没有异议
25、简易程序不适用:盲聋哑、精神病、社会影响重大、不构罪
26、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
27、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层、三年、清楚、认罪
28、速裁程序不适用: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影响大、有异议、未和解重点:未成年人案件不能使用速裁程序
29、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公开审判、回避、诉讼权利、审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