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主体: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①自诉案件:随时
②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只能律师】
1、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是前提;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整个刑事诉讼阶段;法律援助辩护只能由律师担任;
2、申请法律援助: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通知法律援助,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1)“应当”指定:
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无期徒刑、死刑;
④未成年人
⑤高级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⑥缺席审判的案件
【应当援助:盲聋哑半疯傻未长大,无死期缺席判复援助】
二、值班律师制度
《刑诉》第36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是法律帮助者不是辩护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刑诉法》第173条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一)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无需办案机关批准,其他辩护人需要法检许可;)
侦查阶段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需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在3日内答复。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
【口诀】危恐碍侦查,许可才能见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可以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拦截、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的除外
【口诀】三大安全毁串供,可以拦、复、删
2、阅卷权
3、申诉控告权
4、人身保障权
5、调查取证权
6、获得通知权
7、提出意见权
8、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9、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10、拒绝辩护权
11、保密权
(二)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避免对不必要的案件进行侦查和审查起诉,节约司法资源
【口诀:不在场不够大不负责律师告公检】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但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保密
【口诀,国安公安人身安,律师保密有例外】
四、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①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②自诉案件:随时
①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