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考中的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在法律考试中,刑诉法是考生必须熟悉的一门重要学科。
掌握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不仅有助于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也能为日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帮助。
本文将从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其他重要知识点三个方面介绍刑诉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
起诉阶段的重点知识点1.立案: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完成案件的立案工作。
重点知识点包括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以及立案的主体。
2.约见、讯问和讯问笔录: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需要对被告人进行约见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
备考时需要重点掌握约见和讯问的规定、程序和要点。
3.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被告人在起诉阶段取得自由的一种方式。
备考时需要了解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和特点。
审判阶段的重点知识点1.开庭审理:在刑事诉讼中,开庭审理是审判阶段的关键环节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开庭审理的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
2.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备考时需要了解和掌握各个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被告人的辩护权、证人的出庭义务等。
3.证据的认定和鉴定:在审判阶段,法庭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鉴定。
备考时需要重点了解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鉴定证据的程序。
2.判决的形式和效力:备考时需要了解不同种类的判决形式及其效力,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
以上仅为刑诉法备考中的部分重点知识点,备考时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针对性的学习和准备。
希望考生能够按照学科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灵活运用刑诉法的知识点,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诉法第16条本法第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自诉以解除(减轻)处罚(刑)。
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法院索赔所受伤害后果。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诉权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调查期间自诉,向检察机关申请减轻处罚(刑),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自诉情节不同,可以申请降低或者免除处罚(刑)。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之前,检察机关应当详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自诉内容,认为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自诉情节确有与法律相容的情形,可以按照犯罪类型、犯罪严重程度等法律情形,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
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院索赔所受的伤害后果,这种索赔也称为有罪索赔。
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裁定犯罪嫌疑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三、总结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期间,有自诉和索赔两个权利。
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检察机关自诉以获得减轻处罚(刑),还可以向法院索赔所受伤害后果,而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裁定犯罪嫌疑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将犯罪行为真实的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实时交代到位,才能获得获得免受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依法主动自诉,充分发挥他们自诉,索赔的权利,为实现法教合一作出贡献。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观。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刑诉法是实现刑法的手段。
在人权保障和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地位,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影响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即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进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特点1.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2.每一个诉讼阶段、机关都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办案程序。
3.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生自由和财产权利,又称“小宪法”。
4.由公检法主持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狭义和广义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刑事诉讼法: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6种1.宪法2.刑诉法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四)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
2.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
刑诉法知识点总结一、总则刑诉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刑诉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都适用刑诉法进行刑事诉讼。
在总则部分还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公开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等原则。
另外,在总则部分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刑事责任、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这些内容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范。
二、刑事诉讼的机构和程序刑事诉讼的机构和程序编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机构设置和基本程序。
在程序方面,该部分规定了起诉机关的职责、起诉条件,以及起诉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另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管辖和转递、管辖异议等程序内容。
三、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编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
侦查程序包括刑事侦查和行政侦查,规定了侦查机关的职责、侦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被侦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审查起诉程序规定了起诉机关对于案件的审查、决定起诉、不起诉和撤销起诉等程序。
审理程序包括了开庭审理、审判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
四、其他程序和诉讼手续其他程序和诉讼手续编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和诉讼手续。
其中包括了追逃追赃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公诉人回避和书面证据的规定等。
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和效力等。
五、证据证据编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类型、获取、举证、质证、审查等内容。
刑诉法规定了事实内容的证明方式、责任的举证责任、证据保全、证人、鉴定、勘验等内容。
在这一部分中,刑诉法规定了举证责任、质证程序和证据的审查程序,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以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诉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刑诉法概述1.诉讼的概念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或解决纠纷的活动。
俗称打官司或办案。
2.三大诉讼诉讼依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及诉讼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3.刑事诉讼的概念理解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刑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侦查机关的侦查4.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理解1、规定行使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广义和狭义的刑诉法(1)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2)广义的:刑诉法及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诉程序的规定第二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诉讼主体的理解及范围直接担当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都是诉讼主体.范围:公\检\法\自诉人\被告人.2.专门机关的种类,公检法的性质,组织体系及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刑事审判权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1)法院性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刑事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2)检察院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自行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提起公诉权刑事裁判执行的监督权(3)公安机关性质:也是刑诉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各种程序和法律程序。
下面就从立法、起诉、审判、执行四个方面对《刑诉法》进行具体阐述。
一、立法《刑诉法》的立法旨在建立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审判。
具体而言,立法中的一些相应内容包括确定刑前羁押期限、设立刑事诉讼法庭、设立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判决、为纠正司法错误和确保被告人合法权益设立上诉制度等。
经过这些规定,使得刑事诉讼程序在法律面前变得更加正式和保证公正性,使得当事人能合法地行使诉讼权益,获得合法的审判结果。
起诉的程序一般需要遵循其中的规定,如不遵循就可能违法。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检察院、被害人、辩护律师等必须依据《刑诉法》规定行事,不得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刑诉法》规定了执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对于本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院的判决;2.有条件的犯罪被告人,执行人员必须合法机制,确保法院判决的实现;3.执行机关必须采取强制执法方式,保障执行人员的权力,确保实现被告人的立即逮捕和强制执行手续;4.对于有依据认为的证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_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查看全文>>2刑事诉讼法的回避,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查看全文>>3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最新版本是2021版,目前仍以此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二十七章、第六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的刑诉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加强境外追逃。
同时,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一、刑事诉讼法法条最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刑事诉讼法法条最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
刑诉法16条1.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2.没有罪刑不得加重原则,不能因其他原因而加重刑罚。
3.法律无禁止,皆可为之的原则适用于刑事审判。
4.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尚有未被排除的疑点,则应当予以无罪推定。
5.其他证据证明确凿,供述不一致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6.被告人对自己的指控具有举证责任,若事实已经被确认,则无需被告举证。
7.重罪犯罪的特殊法定程序必须严格遵守。
8.强制措施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不能滥用。
9.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
10.非法证据无效,不能证明犯罪事实。
11.判决必须书面表述。
12.案件的可上诉性原则,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13.上诉审判时,原审法院必须对上诉内容进行复审。
14.判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执行。
15.审判必须公开进行。
16.受害人和其它刑事诉讼参与人有权参加审判。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法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总称和总规范。
它是刑法的补充和发展,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
2.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高度法律规范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法律。
3.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刑事诉讼法旨在通过科学的程序规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和审判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并保障对犯罪活动的侦查和审判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4.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逐步开始形成了刑事诉讼法治方向,特别是1983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为我国建国以来首度制定的全面的具有整体性的刑事诉讼规范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由总则、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以及附则等基本内容组成。
1.总则总则包括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适用、诉讼程序的运行、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2.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包括了主体的范围、公诉、被告等基本内容。
3.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权利义务包括了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参与的自由、诉讼义务等基本内容。
4.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了起诉、侦查、审判等基本环节的程序规定。
5.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包括了对法庭审理的一般规定、对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的规定以及对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的特殊规定。
6.附则附则包括了关于特殊案件的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准则,它确立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并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目的、侦查、审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原则,它要求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保护和尊重,确保被告人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023年刑诉法讲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刑事诉讼活动。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独立公正审判、快捷公开审理、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不受犯罪的性质、社会地位和职业等因素的限制。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不受国籍的限制。
第二章诉讼主体第七条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八条公诉机关是依法行使追究刑事责任权力的机关。
公诉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辩护人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项权利,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第十条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参与诉讼、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
第十一条证人是法庭上提供证言的人。
证人有权拒绝提供与自己或者亲属有关的事实,但是不能对案件的真相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二条鉴定人是法庭上提供鉴定意见的专家。
鉴定人必须独立、客观、准确地提供鉴定结论。
第三章诉讼程序第十三条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第十四条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犯罪事实的调查和取证的阶段。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起诉意见的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起诉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审判阶段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的阶段。
在审判阶段,法院必须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第十七条执行阶段是人民法院执行刑事判决的阶段。
在执行阶段,法院必须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执行的合法性。
第四章证据规则第十八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论第一节: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特征:1: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是公安司法机关行驶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划分: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程序法、基本法)刑事诉讼法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1):两者冲突,保障人权优先。
2):保障人权的三个阶段:第一个层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第二个层面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个层面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两者发生冲突,以保障程序公正优先。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
四:追求诉讼效率诉效与诉讼关系:司法权的运行以公正至上,兼顾效率。
扩展知识:贝卡里亚,意大利刑法学家,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掌握:各专门机关的含义、性质、任务和职权、组织体系、领导体制的组成第一节:概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缉私局)。
“七个”。
第二节: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审理并定罪量刑的专门机关。
)职权:1)决定抓捕与监视2)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账款、赃物及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法定建议。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中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不具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
)监督体制: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
三、审判组织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
一)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适用:基层人民法院、依审、简易程序、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案件是否独任审判,以及独任法官的指派问题,都由院长或庭长决定。
二)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组成的情况:1)基法和中法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法、最高法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法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审)4)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高法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判组织,依一审或第二审程序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判人员不能成为该合议庭的成员。
三)审判委员会改革甚至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被人们视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两种模式:1)英美法系的“陪审制”;2)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第三节:人民检察院一、人检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性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地位:是侦查机关之一,是唯一的公诉机关,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任务:在形似诉讼中主要负责起诉和法律监督。
职权:1)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与起诉,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监督人法的审判活动的合法性。
5)监督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的合法性。
二、人检的组成体系及领导机制领导体制:上下级人检之间是领导关系。
人检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检、地方各级人检和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检察机关。
第四节:公安机关性质:治安保卫机关,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两层含义:1):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地位:1:):主要的侦查机关。
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
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其他业务活动,也可以调动下级侦查力量参与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应接受人检的制约和监督。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向人检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扩展:刑罚的执行:1)公安机关:拘役、剥夺政治权利2)监狱:有期、无期、死缓3)法院:罚金、没收财产4)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第一节:概述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一、当事人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之间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成为当事人的两个条件:1)元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着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
当事人范围: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分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中界限。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1):是拥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地位。
2):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居于被追诉人地位。
3):本身还可以成为证据,其所作供诉和辩解是法定的重要证据。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按性质和作用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
防御性权利:10个;救济性权利:6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1)辩护权。
2)侦查中有权聘请律师。
3)参加法庭审理并有最后陈述权。
4)上诉权。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权提起反诉。
诉讼义务:1)承受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和扣押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承受检方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审判。
5)对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第三节:被害人一、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被害人诉讼地位:1)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具有参与诉讼过程,影响审判结局的愿望。
3)拥有许多与被害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特有的权利:1)立案请求权。
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抗诉请求权。
(无独立的上诉权)注:被害人没有的诉讼权:1起诉、抗诉、变更诉讼请求权。
2上诉权。
第四节: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当事人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外,还包括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一、自诉人自诉人: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人范围: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刑诉中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三类自诉人:轻告罪(纯自诉)、轻微刑事案件(可公、可自诉)、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
自诉人权利:1)向法院提起自诉。
2)委托诉讼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申请回避。
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法调取新证据、传唤新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察6)纯自诉和可公可自诉案件中,自行解决或撤回自诉。
(撤诉权)7)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有权请求补充或修改。
8)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提出上诉。
(上诉权)9)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申诉权)自诉人义务:1)承担举证责任。
2)提供案件真实情况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按205条2款: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处理。
)4)执行人法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裁定的义务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附带解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引起的赔偿而进行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而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诉赔偿的请求的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而被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范围: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刑事被告人、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独立的诉讼地位,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注:不能行使承担与被害人的特定人身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最后陈述权、依法出庭接受审判、不可代受刑罚(罚金)。
四、证人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做出陈述的人。
特点:不可替代性、优先性、不能被回避。
成为证人的条件:1)知道案件的情况2)能辨别是非3)能正确表述4)只能是自然人证人保护制度:(刑诉62条)1)对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2)适用范围:1:主动:黑、恐、毒、国安案件。
2:被动:一般案件。
3)方法:62条1款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区分:1)程序性事实: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
2)定罪量刑事实:普通证人,目击犯罪情况出庭。
五、鉴定人鉴定人:指接收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