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国际借鉴研究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既缺少专业的管理部门和规章制度,又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和经验丰富的反避税专业人才。专业管理部门的缺失,造成对避税行为缺乏有组织、高层次、系统性、跨区域的管理和应对,而主要靠基层单位自行组织人员应对。规章制度的缺位,使得税务人员反避税管理没有相应的问责机制、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税务机关内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欠缺“抓手”。技术支撑和专业人才队伍的缺位,使得对纳税人的申报缺乏足够的技术手段和人力资源进行全面核查,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源监控难以到位,对纳税人在申报前进行反避税监控更是力不从心。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深度影响税收管理。纳税人可以从网上找到对自己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税务机关却很难对纳税人的行为和收入信息等进行有效监控。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在2018年底才上线运行,涉税信息还需要税务人员进行核验,这就造成对涉税信息收集的不及时、收集信息的不精准,难以及时对个人进行反避税监控。

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国际经验借鉴

大部分发达国家(地区)对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有很丰富的经验,下面列举欧盟、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的做法,以供借鉴。

(一)欧盟——自动情报交换机制

1.早期的情报交换机制

2.21世纪基于CRS的情报交换机制

201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了自动情报交换机制的协议范本以及CRS的范本。同年,在巴黎的部长级会议上,欧盟代表和与会国家代表一同签署了《关于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宣言》,表明OECD将推动实施自动情报交换有关标准。为此,欧盟加紧进行自动情报交换体系建设,2015年1月1日,欧盟《行政合作指令》中关于自动情报交换的部分正式实施,扩大了欧盟成员国税收信息情报交换范围。2015年末,《行政合作指令》将自动情报交换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纳税人的预先税收裁定或预约定价纳入情报交换范围;2016年5月,又将跨国公司纳入自动情报交换的范围。至此,欧盟的自动情报交换机制已经趋于完善。

(二)美国——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1.严格的纳税申报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纳税人在进行跨境经济活动时必须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证明该活动的目的只是为了商业贸易。在遇到涉税争议时,纳税人负有举证义务。对于美国公民,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1)美国公民需自行申报纳税。美国国内收入局可以通过分析居民账户的收入款项往来以及检查纳税人的费用支出情况等行为,核实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准确性。(2)对于纳税人身份的确定,美国采取的是“意向”标准,即居民身份的确定与外国人的意向有关,实际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只要不是暂住者,就是应缴个人所得税的美国居民。

2.严格的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

美国的CFC规则既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自然人,其中的“美国股东”,是指拥有或者被视为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美国公民或者居民。此外,美国纳税人有严格的境外所得申报制度,只要其全部境外金融账户总值曾超过10000美元,就需要申报海外金融账户(ReportofForeignBankorFinancialAccounts,FBAR),披露其名下所有境外金融账户。

3.对外金融情报交换制度

2010年3月,美国政府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外国金融机构必须每年向美国提供美国居民在该国的账户以及财产信息,否则美国就要对这些机构在美国的收入一律收取30%的惩罚性预提税。美国政府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政府间协议以确保该法案有效实行。另外,此法案也为CRS的出台提供了思路。

(三)德国——调整纳税人的义务

德国居民存在通过移居到“避税天堂”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为了减少避税行为发生,德国的反避税法律,即《涉外税法》第二章将居民的有限义务进行了调整,德国居民即使移居到“避税天堂”等低税管辖区,其进行的交易与德国有实质性经济联系的,按照规定也应当向德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澳大利亚——形成特别的征管体系

(五)日本——极具特色的税收征管体系

对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日本通过一套极具特色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管理。

第一,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分为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经营所得、不动产所得、工薪所得、退休所得、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山林所得以及杂项所得。其中的山林以及杂项所得与其他项目分离,不需要纳税人进行年终综合申报,其他的几个项目则需要进行加总,在年末由纳税人自己完成申报。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由国税厅负责征收。其中,扣缴的所得税由公司课税部门管理,自行申报的所得由个人课税部门管理,这样分工更加有利于税款的征收。对于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信息,日本国税厅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日本还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以及账簿信息进行分类,分为蓝色申报纳税人以及白色申报纳税人。

第二,日本对涉税信息的采集也十分重视。日本国税厅建立了信息采集体系,并安排了专门的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工作。日本的所得税法规定了几十种必须提供的信息,还规定了惩罚措施,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交信息或者提供假信息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日本国税厅与地方政府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可以从地方政府获取纳税人有关的家庭以及工资薪金等信息,将这些信息与税务系统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提高了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日本在1950年引入了蓝色申报制度。国税厅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蓝色和白色纳税人。对于按时申报并且信息准确的纳税人,经申请后可以成为蓝色纳税人。蓝色纳税人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如税前扣除),在法律层面也享有特殊的待遇,如可以直接就国税厅的判决提出审查,而一般纳税人则要先进行异议申请。这种差别化待遇可以促使纳税人按时申报、诚信纳税。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政策建议

(一)在法律层面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二)匹配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完善方面,建议:1.设立专门的自然人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2.升级自然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有广度和深度的个人数据采集系统,促进区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连通。税务机关与企业、政府机关等外部门建立合作共治机制,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全环节透明,提高反避税管理的能力。

(四)建立完善境外纳税人信息披露机制

(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国际协作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避税大部分都与境外有关,所以,除了加强对境外纳税人信息的披露和情报交换,还需要加强征管的国际协作。具体建议:1.应扩展同各国签订反避税协议的范围,加大跨国反避税的调查力度,特别是提高获得境外人员金融、商务信息的能力。2.对于其他国家发起的国际间反避税治理行动,中国也要积极参与,发出反避税方面的中国声音,为国际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贡献力量。3.利用CRS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自我申报信息和境外金融、商务信息协作,税务机关可以搭建全面、即时的个人境外涉税信息网络,实现对自然人,特别是对高净值人群避税的有效监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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