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史研究70年的回顾与思考光明日报

社会史研究在收集利用史料的范围和重心以及解读视角等方面都有重要突破与创新,诸如碑刻、家谱、契约、日记、图像乃至口述资料等都被纳入可资利用的史料范围。资料图片

【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

学界一般将中国社会史的发端追溯到20世纪初梁启超提出的新史学,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史大论战基础上,中国社会史研究取得了第一批开创性成果。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史研究在继承传统中逐步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史的异军突起在为历史学研究带来新的视角与方法的同时,也给史学界带来了种种思考,成为史学变革与创新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史研究走过的发展历程,对于推进我国史学更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史在继承传统中创新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马克思主义史学成为我国历史研究的指导思想。这一时期,历史研究的热点是后来人称“五朵金花”的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农民战争问题、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汉民族形成问题。这五大论题的讨论虽然早在民国时期便已有先声,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得到充分“激活”,成为历史研究的中心议题。

“五朵金花”的讨论虽然出现了一些偏差,但客观上也推动了社会史研究的某些方面和内容走向深入。比如资本主义萌芽讨论推动社会经济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农民战争讨论促进了对人民群众历史作用的讨论,尤其是他们在社会和政治动荡时期的作用;土地所有制的讨论较为充分地揭示了以土地为中心的皇权、地主、农民之间的复杂关系;中国古史分期的讨论推动了对分期所涉历史阶段社会形态的深入研究;汉民族形成问题讨论,促进了对历史上的族群关系的研究。

也正是在“五朵金花”大讨论的背景下,民国时期开辟的诸多社会史研究领域取得了进一步拓展。

傅衣凌在厦门大学建立了中国高等学府历史系的第一个中国社会经济研究室,出版了《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初探》《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等著作。梁方仲于1949年南下,1952年10月被聘为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并负责经济系中国经济史课程教研工作。1957年,梁方仲出版《明代粮长制度》,后又完成《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两位学者互相呼应,为后来的闽粤学派脱颖而出打下了基础。

社会生活史的研究也依然活跃。李亚农著《殷代社会生活》,韩国磐著《唐天宝时农民生活之一瞥》,王瑶著《中古文人生活》,冯尔康著《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杨宽在《古史新探》中讨论了古代社会生活中的冠礼、大蒐礼、乡饮酒礼、飨礼、贽见礼、射礼。西北大学的陈直虽治学师承清代朴学,却又特别关切底层工人的生活史,对两汉工人的形态、汉代人民的日常生活、汉代戍卒的日常生活、汉代米谷价格及内郡边郡物价有专门研究。他自述要“搞人民史,搞手工业史,不搞帝王家谱”。这一论说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史观,在源头上也远绍梁启超的“民史”观。

这一时期的史学工作者,深受马克思主义史学观影响,“深刻体会到企图解决历史上的根本问题,必须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唐长孺语)。他们因为坚持唯物史观而获得分析历史、观察历史的新的眼光,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也因为特定时代意识形态的诉求而在其研究中带有“史从论出”等概念化、教条化痕迹。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社会史研究便在这样一种格局中,揭开了70年社会史发展的帷幕。然而,这样一种格局在“文化大革命”10年中受到冲击,社会史走向沉寂。

改革开放与社会史研究的异军突起

在社会史的定义上,最有代表性的意见有三种:即陈旭麓等的“通史说”;乔志强等的“专史说”;赵世瑜的“范式说”。“通史说”认为,“真正能够反映一个过去了的时代全部面貌的应该是通史,而通史总是社会史”。“专史说”认为,社会史是“历史学科总体发展上在经济史、政治史、文化史之外新添加的第四块基石”。“范式说”认为社会史“是一种运用新方法,从新角度解释的新面孔史学”。在新的研究范式的观照下,任何史学课题都可以被当成社会史的作品。“历史学的变革目标就是这种社会史”。

关于社会史的研究对象,顾颉刚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有表述,他为瞿宣颖纂辑的《中国社会史料丛钞》作序时称,该书“上自民族经济,下至衣食住行,及夫一物一事之形态,一时一地之风尚,莫不备焉”,“中国社会史之著作将造端于是,继是而作通史者亦将知政治之外别有重要者在而扩大其眼光于全民族之生活矣”。改革开放后的社会史学界,除延续顾颉刚之说外,又有各自新说,或认为社会史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形态、社会发展、社会结构,或认为社会史是以历史上的社会阶级、阶层状况和社会生活为其研究对象,或认为社会史应该以历史上的社会诸方面问题为研究对象。

由于“社会”有相当丰富的内涵,如何识别社会史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社会学、文化史、民俗学的区别和联系也成为社会史学界的热点问题,各种意见纷呈,见解迭出。

如上诸问题的讨论,其目的皆在于寻求能对社会史广泛研究内容和主题加以整合的概念工具,更致力于建立一个能得到史学界其他领域广泛认同的学科框架。但是,“当人们在认识历史应采用什么核心概念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时,寻找和确定整合性的框架是相当困难的”(赵世瑜语),有关社会史的定义和研究对象、范畴的讨论,因此始终未能获得一致的意见。所幸社会史学者较早就明智地认识到这一点,指出对这些问题“不可不议,也不可多议”(首届社会史会议纪要)。在社会史刚刚起步阶段“不宜过多地去构建体系和框架,要允许有个人特点,不必划一”(王笛语)。事实上,正是因为不纠缠于概念之争,没有构建一个凝固的体系和框架,始终保持边界的模糊性,反而赋予社会史源源不绝的活力。

有关社会史基础理论的争议,虽然各执己说,难以取得共识,但是争议与辩论也深化了学者对社会史基本问题的更深入思考,1992年,同时有三部社会史的典范著作出版。陈旭麓的《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以现代化的进程为视角,以“新陈代谢”为历史脉络,呈现近代中国百年社会巨变,被誉为新时期“中国本土史学的标志性文本”。乔志强的《中国近代社会史》从社会构成、社会生活、社会功能三部分架构社会史的研究框架,“成为中国近代史学科体系初步形成的一个最主要标志”。张静如等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以现当代中国社会史为基础,深化中共历史研究”。1996年,龚书铎主编的八卷本《中国社会通史》出版,“其目的就是为确立社会史学科的地位而尽一份责任”。在社会史的定义上,陈旭麓和张静如皆持“通史说”,乔志强和龚书铎皆主张“专史说”,但他们没有执着于概念之争,而是把自己对社会史的理论认识实践于对中国社会历史变迁的研究之中,使社会史研究“迈出了由理论探讨走向实际操作的第一步”。

改革开放后的社会史学界,在理论方法和学科发展的共识上迅速形成学术共同体。中国社会史学会于1987年成立,并出版《中国社会史研究通讯》。中国社会史学术讨论会自1986年首届研讨会后,每两年召开一次形成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和历史研究所、南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西大学、南京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相继成立社会史研究机构,诸多高校开设中国社会史课程,多种“社会史丛书”先后出版。社会史研究终于脱颖而出,其作用逐渐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走向多元开放的社会史

2000年,由周积明、宋德金、郭莹主编的《中国社会史论》出版,该书集中国社会史学界一流力量,对改革开放20年的中国社会史研究进行了一次集大成式的总结,“为中国社会史研究提供了基础、范围和线索”,展示了中国社会史学界的气度、实力与开拓精神。《光明日报》史学版在报道该书出版座谈会时综合与会学者评述,以“继往开来”一词概述其出版的意义,而“继往开来”四个字也正是新世纪中国社会史学界的重要使命。

2002年8月,一群“被问题意识召集起来的学者”(见《中华读书报》2002年9月3日报道《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新史学》)聚集在北京香山,参加纪念梁启超《新史学》发表100周年的学术讨论会。与会学者思考的焦点有二:一是“社会科学入史的意义和限度与史学的边界和主体性问题”;二是如何回到中国的本土经验上来,“从中国自己的历史发展模式中寻求理论支点”。这两大问题意识,正是社会史深化发展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在总结既往历程的基础上,在新的问题意识的引领下,进入21世纪的中国社会史研究,格局一新,焕发出更为强劲的活力。

社会史的深化发展,最引人瞩目的非区域社会史莫属。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在西安举行的第五届社会史学术讨论会为标志,社会史研究的学术关怀开始向区域社会史转移。这次讨论会的主题是“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其后,有关区域史研究的各种学术讨论会相继举行,有关区域社会史的论著纷呈迭出。

社会史深化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边界不断扩展,与其他学科发生交叉,在新的学术理念下,形成新的方向。

社会文化史的倡导者是刘志琴。早在1988年,刘志琴就在《社会史的复兴与史学变革——兼论社会史和文化史的共生共荣》一文提出了社会史与文化史相结合、相交织的新的研究思路。90年代初,李长莉撰文明确提出“社会文化史”概念,并对其研究内容与理论方法等作了比较完整的界说。199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文化史研究室等联合举办社会文化史学术讨论会。1998年,该室主编的《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出版,是“社会文化史”研究取得重要进展的表现之一。进入新世纪后,社会文化史成为社会史研究热点之一。梁景和主编的《中国社会文化史的理论与实践》展现出社会文化史研究的理论探索与日益成熟。在社会文化史的旗帜下,不断开拓出“城市社会文化史”“概念史”“文化建构史”“生活方式史”“休闲文化史”等新的研究方向。

社会生活史是社会文化史的重要内容。冯尔康不仅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倡导者、引领者,而且是社会生活史研究的前导者。早在1985年,他就在南开大学开设《中国社会史》选修课,“重点放在生活史方面”。1990年,他和常建华合著《清人社会生活》,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生活史研究的先声。21世纪以来,常建华在坚持南开大学宗族研究的学术传统的同时,借鉴“新文化史”的理论,呼吁重视“日常生活史”的研究,强调“日常生活应当成为文化史、社会史、历史人类学研究的基础”,“应更加明确与自觉地把日常生活作为社会文化史研究”的基本内容。2011年—2018年间,南开大学连续举办了7次以日常生活史研究为主题的学术讨论会,而张国刚的家庭史研究、余新忠的医疗社会文化史研究也是南开大学“社会生活史”“日常生活史”研究中的亮点。

从民俗学一路展开社会史研究,是顾颉刚开启的路向,然而这一传统曾长期中断。在首届中国社会史研讨会上,冯尔康独具慧眼地指出,初期的民俗学,特别是早期的中国民俗学,就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是社会史的一部分。两者有许多相同的研究内容,都注重社会下层的历史,因此可以参考借鉴。赵世瑜师从钟敬文,景从顾颉刚,不仅活跃于社会史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前沿,在华北区域社会史研究上有诸多创获,而且长于从传说、仪式等民俗事像解读社会历史,形成他特有的研究风格。浙江师范大学于2018年4月召开“历史民俗学与社会史:理论与方法跨学科国际论坛”。会议召集人指出,“就方法而言,历史民俗学就是作为新的历史学的社会史”,“作为研究立场而言,民俗史本身就是社会史”。其所致力的,也是社会史和民俗学的交叉融合。

社会史的疆域拓展并不止步于此,王子今的“交通史和社会史”,王振忠的“社会史与社会历史地理”,王利华的“社会生态史”,杨念群、陈支平的“思想史与社会史”,葛承雍利用大量考古出土的文物进行唐代社会研究等,都为社会史研究开拓出新的天地。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史研究虽经曲折,但迅速异军突起、全面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是一种拥抱民众的史学,是一种深入中国历史和社会的史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史学界,在以本土思想、本土经验会通外来理论方法的基础上,中国社会史的理论建构日益丰满并充满活力,拥有了与国际学术界平等对话的能力。

THE END
1.中国法律史学史大咖说法如果以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颁布实施的《大学堂章程》将有关法制史的课程列为法律科和政治科的必修科目为起点的话,近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制史学已经走过了整整一个世纪的的发展历程。此前,日本学者已经提出了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概念,并成为晚清法政学堂中编撰和讲授《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的张本,但本土化的《中国法制http://www.mzyfz.com/html/1335/2019-12-24/content-1414055.html
2.深入探究,中国法制史的认识与理解,解码千年法律文化传承2、《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核心课程,主要研究我国历史上法律文化的演变,通过对历代法律思想、制度、司法实践及其社会基础的研究,揭示法律文化发展的普遍规律,为深入理解和正确评价现行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助力现代法制的完善。 3、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在于把握两个层面:一是宏观上理解法律发展的整体历程,掌握其主http://www.syxycc.com/90b4D4fA78E0.html
3.学术小传特别是法律史学缺乏科学的学科理论,断代法制史、专题史的研究十分薄弱,研究的思维方式和方法也很滞后,所有这些都制约着它的发展。杨一凡在3年研究生学习期间,先后在北京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等多个图书馆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了200多种基本http://iolaw.cssn.cn/sxlm/syhm/200310/t20031004_4586785.shtml
4.以史讲法法律文献——李悝《法经》《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商鞅、韩非子继承了他的衣钵,进一步发展成“以刑止刑”的理论。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1ODQzNzEzMg==&mid=2247565928&idx=4&sn=51b139cd87cf7c84e78d24e7370f2572&chksm=ebb17652bf0eebba4682d58667cc796f750b27ab9cb7494eb10e95c60ca3270a24f6f26722c9&scene=27
5.法学2发展历程编辑 中国法制史 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两家)争论的问题之一。这一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思想家有深远影响。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发展https://baike.sogou.com/v7662166.htm
6.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汉朝专题《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特殊现象,是儒家经典向法律渗透的必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它尽力揭示人们犯罪背后的动机,强调主观动机的善或恶,在某些时候为防止法律的不当影响发挥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如前面介绍的第一个案例中,某甲因误而伤父亲,如果按照法律应当枭首,定罪量刑显然不当,董仲舒依据《春秋》经义改正了https://www.zhihu.com/tardis/bd/art/430290247
7.《法史学刊》(《法律史论丛》《法律史论集》《中国法律史研究《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编者指出,《法史学刊》原名《法律史论集》,已出版6卷。其前身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出版过的《法律史论丛》第1~3辑。《法史学刊》第1卷、第2卷作为学会https://www.douban.com/note/79168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