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君上大权:(计14条)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解散议院之权;…发诏令筹措必须之财用……。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材料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材料四中国古代并无现代意义的民法,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1908年始编纂民法典,引进了西方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和编纂方法,于1910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正式施行。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材料五1954~1956年,新中国着手起草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此后,由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民法典起草工作被迫中断。1962~1964年,虽完成《民法典草案(试拟稿)》,但因“四清运动”而中断。以上只是表面原因,关键原因则是不具备其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制定民法典的设想》等
材料六1979年,我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但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条件还不具备。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提出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等
材料日本学者贺滋秀三曾指出:“在欧洲,主要是以私法为法的基底和骨干。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产生出私法体系来。”中国传统的主流价值观念中所提倡的是一种以“礼”和“德”为基础的价值取向。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孔子所说的:“导之以政,齐之以礼,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并宣称:“听讼,吾由人也,必使之无讼。”在这种价值取向的熏陶下,使得“贱讼”与“厌讼”成为贯穿整个中国法律文化进程的普遍心态。而在西方的法律价值观念中,“正义”则是其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西塞罗就说过:“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中国传统社会所强调的是以家族、国家的利益至上为基点,个人始终是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的。西方社会虽然也存在着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进程,但总体说来个人的权利却呈现逐步加强的趋势。
——摘编自胡灵《法文化融合与我向思维—中西方法律价值观念冲突的整合》
材料一:明朝的监察体系可以分为中央监察系统、地方监察系统和厂卫系统三大部分,把除皇帝以外的所有人和事都纳入到监督的范围内。各监察系统独立地履行监察职责;同时又是另外多个监察系统的监察对象。通过朝臣评议、严格考试、任前试用、重赏重罚等手段,明王朝吸引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进入到监察队伍。明朝的监察权力一直掌握在皇帝手中,当皇帝勤政有为时,监察体系能够有效运作,确保吏治清明。而当皇帝出现惰政、乱政之时,监察机构就会产生异化:监察权力沦为政治暴力的工具;监察官员整体的堕落。
——摘编自人民网《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成败》
材料二:19世纪,英国政府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收效显著。从那之后,腐败问题在英国得到了较好的控制,这得益于道德教育、严格立法和比较健全的反腐败机制等多方面原因。但是,英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对政府的监督分散于议会、司法部门、审计部门、公众与舆论监督,以及政府部门内部,从而形成了广泛的反腐败网络。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法律的国家,英国二战后通过的多部法令中均有针对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法律条文。
——摘编自李清《英国的反腐败机制》
材料一春秋时期,贵族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利于贵族随意处置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郑国子产根据已有刑法重新编订了三种刑法,在公元前536年“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社会公布;让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法会得到怎样的处罚。结果,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犯罪案件减少了。
公元前452~前450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下,古罗马先后编订出十二个法表,镌刻在青铜牌上,公布于罗马广场,即《十二铜表法》。该法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过去未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在后世的岁月中,它虽经多次修订,但始终是古罗马的基本法。
材料二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启蒙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在法律内容上,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独立、专业的律师为被审判者提供辩护,可以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西方法律制度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材料一1944年9月15日,中国共产党代表林伯渠在国民参政会第三届三次大会上提出:“希望国民党立即结束一党统治的局面,由国民政府召集各党、各派、各抗日部队、各地方政府、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开国是会议,组织各抗日党派联合政府。”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公开地提出建立联合政府的主张。建立联合政府就是要结束国民党的一党专制,实行民主基础上的多党制。
——摘编自谢春涛《历史的轨迹: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
材料二新中国60年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延续过程。改革开放后30年我们在民主政治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在前30年民主建设成就的基础上和前30年奠定的民主制度框架内取得的。没有前30年的民主存量,就不可能有后30年的民主增量。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材料一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恢复民主法制,但由于当时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改革开放还在“摸着石头过河”,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只能“从批发改为零售”,根据轻重缓急,推出民事单行法,成熟一部推出一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条件成熟后以此为基础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摘编自徐隽《我们需要一部怎样的民法典》
材料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编自《编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推荐3】政治民主化、法治化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努力追求的目标。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最后的裁决不是决定于法律而是决定于群众,他们的命令代替了法律,这种情况是由蛊惑家造成的。在以法律为依据的民主政体中,最好的公民占据了首位,那里没有蛊惑家……在这里,民众成为集体的君王,他们不在法律的控制下……因为群众听他们的,他们就代表了群众意志左右国政。这样的民主政体实在不能不受到指责,因为那里法律没有了权威,可以说没有宪法。
——摘编自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材料二代议制政体就是这样一种手段,它使社会中现有的一般水平的智力和诚实,以及社会中最有智慧的成员的个人才智和美德,更直接地对政府施加影响,并赋予他们以在政府中较之在任何其他组织形式下一般具有的更大的影响……一个国家的制度所能组织的这种好品质越多,组织形式越好,政府也就越好。
——摘编自(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
材料三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严肃又不失活泼地强调,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引起国民强烈反响。
(1)依据材料一,概括指出雅典民主政体的局限及其实质。
(3)依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为实现“有权不可任性”而作出的努力。综上所述,根据所学知识分析中西方追求民主法治的共同点。
材料一如果让专制的王权继续发展,那么英国人的“自由”就完全丧失了,英国人一向把这“自由”说成是他们“天生”的权利;但如果再发动一次革命,那么结果是不是再杀死一个国王,再去走一遍从革命到复辟的历史循环?英国人面临着两难的选择。结果,出现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这是英国人政治智慧的高度体现。新国王威廉和玛丽在继位时签署了《权利法案》,承认了议会的合法权利。由于国王是议会选定的,而不是天然的继承权决定的,因此“光荣革命”实际上确立了一个原则,即议会的地位高于国王。这样,就把国王置于议会及议会法律的控制之下。这以后,英国的君主都是立宪的君主,国王遵从法律,服从议会的立法。
——钱乘旦《英国的国王与君主制》
材料二近代中国政治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结束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向现代立宪政治转型。在戊戌维新及其后的十数年间,君主立宪被部分社会名流和政治人物视为实现这一政治转型的最佳途径,甚至也得到清廷当局的认可。清末“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预备立宪。然而,立宪君主不同于专制君主,它是权力有限的,甚至是虚君,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国家的象征性符号而存在。清廷的预备立宪直到辛亥革命爆发,也始终停留在“仿行”阶段,并无实质性进展。主事者清廷的目的只在于维系其皇位之永固,而对宪政本身既缺乏真正的理解,也缺乏热情和诚意,连立宪派也深感失望,即使没有辛亥革命发生,君主立宪也只能是有君主无立宪。
——阙光联《君主立宪在近代中国何以不可能》
材料一
材料二英国政体由三部分组成:国王、上院和下院。专制制度瓦解后,上院成为权力重心。从19世纪起,重心明显向下院转移,20世纪下院成为权力重心。现代君主制的关键是立宪。从理论上讲,英王仍握有最高权力,但实际上,国王只是按政府的决定办事,其私人行动在某种程度上也要受到政府的限制。世袭的原则不符合现代民主精神,英国人只是在事实上剥夺了上院的大部分权力,在形式上并没有触动它,使其保持了原有的尊严。民主制在20世纪的英国下院体现得相当充分。它由直接普选产生,在理论上获得了充分的合法性。在选举权方面,19世纪末已基本实现成年男子普选权,20世纪主要是使妇女取得选举权。
——摘编自钱乘旦《20世纪英国政治制度的继承与变异》
材料一在汉朝以前,三公的办公场所称为“府”,是当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到了汉成帝时,开始了机构改革,三公行政级别平行,联合执政,大大削弱了丞相的权力。在三公之下,又设置了太常等9个“卿级”官员,卿的办公场所称为“寺”。“九寺”是汉代的九大部委,综合了现今国务院各个部委。九寺中的太常寺,相当于现代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药监局、气象局。一直到明清时期,也都有不断的机构改革。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创设“四辅官”,几个人共同为皇帝出谋划策,延续到了清朝。
——《中国古代历次机构改革》
材料二亨利八世从1519年起,连续八次、历时七年,以宗教改革为主题召开议会,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案,使英国摆脱了教皇的神权控制,成为完全的民族国家,直接推动了国家机构改革。都铎时期,英国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英王、立法机关——议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它们在开始分权的同时,事实上已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都铎君主审时度势,提高议会地位;改组政府机构;分立法庭专司审判,明确国家机构各机关职责。
——《都铎时期英国国家机构的变革》
材料三1906年6月,编制馆在载泽的主持下拟定改革方案:“一、宜仿责任内阁之制,以求中央行政之统一。二、宜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使一国机关运动灵通。三、内外各主要衙门,皆宜设辅佐官,而中央各部主任官之事权尤当统一。四、中央各官宜酌量增置、裁撤、归并。”其中,归并工商二部为工商部;更户部为度支部,刑部为法部;分兵部为陆军、海军二部。
——《晚清丙午中央官制改革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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