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年: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对于法硕考生而言,可以在看中国法制史之前先看本文,建立基本脉络;也可以在看完1、2遍中国法制史之后,再来看此文,相当于对中国法制史来一次大梳理,从而深化理解,把握住中国古代法律的精髓。

对于在读法硕而言,作为一个法律人,给外行讲讲中国的法制历史与传奇,这应该是个基本功,其次,建设法治中国,固然要学习和消化西方先进理念,但几千年的文明加上中国的现实国情(够大够穷够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还是少不了从老祖先那里寻找法律智慧和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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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海年,河南唐河人,1936年4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6级生,研究生毕业,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

一、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一)共同的法的理念,略不相同到逐步会通的法律思想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夏、商、周的资料不多,从零星记载看,夏、商主要是宣扬“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周实行宗法制度,宣扬“尊尊”、“亲亲”为核心的宗法思想。西周初年政治家周公旦总结商纣王残酷镇压人民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大分化、大变革时期。史称:礼坏乐崩,权力下移,诸侯、大夫异政。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的政治家、学者纷纷发表政见,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由于留下的史料较前代为多,不少著述表述的主张较为系统,成为思想史、也是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源头。史称“百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

第二,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创始人为墨翟,著有《墨子》。他是先秦最早对儒家学说提出不同见解的人。这个学派认为,当时之所以“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因此,提出人与人之间要“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要有法,法如“百工为方以距,为圆以规”,“法若(顺)而然也”。至于以什么为法,他主张“以天为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德”,《群书治要》作“息”)。墨家主张的“天”,部分学者理解为“自然”。为实现其主张,他提出“壹同天下之义”,即要以“兼相爱,交相利”统一思想,选天下之贤者为天子、正长。人们要服从他们,凡“受利天下者”,“上得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罚之”,并要公正执法,“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第三,道家的法律思想。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和庄周,现存有《老子》和《庄子》。老聃生于春秋战国之交,庄子生于战国后期。老子的法律思想是“道法自然”,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治理国家以自然为法,主张无为而治。道家既反对儒家的“礼”,也反对法家的“法”,主张无为而治。老子一书中说:“为无为,则无不治”,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他还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意思是说治理大国要像烹调小鱼那样小心,不要折腾百姓。越折腾百姓,国家越难安宁。他的这种思想对汉初统治者有相当影响。

第四,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可以概括为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春秋的管仲是其先驱。战国初的李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都是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影响较大的著述有《商君书》和《韩非子》。法家视法为国家制定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者,国之权衡也”,“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斗斛也、角量也”。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兴功惧暴”。法律适用应是平等的,所谓“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一断于法。统治者若“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意思是说以法治理国家是很容易的。法家认为“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时移而法不易则乱”。这种历史观为法的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新理论。

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之重要源头,各家的法律思想有许多不同之处,诸如“德治”、“人治”与“法治”对立,“人治”、“法治”与“无为而治”对立,等等。但各家法律思想也有不少共同之处:(1)他们都是在社会大变革时代为治理好国家寻觅出路,提出治国方略。(2)各家所立足的社会文化背景均为农业自然经济,宗法制度影响巨大,都希望由贤人、能人进行统治,从不同角度维系宗法制度。(3)反映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利益,也正因如此,实现社会安定是共同要求,安民或为民的思想在所提的治国方略中占主导或重要地位。(4)从春秋到战国的“争鸣”过程中,各家思想都有所发展,并互相吸收,政治影响比较大的儒法两家更是如此。荀况的“隆礼重法”和吕不韦的《吕氏春秋》内容就是明证。(5)如果说学者著述中的法律思想既有对立又有会通,但在统治者那里却能得到统一。统治者多是实用主义者,他们可能受某一派影响多一些,但从不会拒绝对实现统治有利的主张。

过去,一些人士往往将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中的不同学派的争论,描绘成“水火不相容”、“冰炭不同器”,甚至完全否定了一些学派著述中的具有普遍价值的内容,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秦惠文君时诛杀商鞅、韩非入秦后被杀和秦始皇“焚书坑儒”,均牵涉政治斗争或私人忌妒(如李斯对韩非),并非单纯的学术争论。否定儒家等学派著述中的普世哲理,更是对待优秀传统文化的错误态度。

(二)重视立法,在递相沿袭的基础上形成了形式多样、内容完备的法律体系

1.历代统治者都重视立法。史称:“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关于夏、商、周三代的法律史料,《尚书》、《竹书纪年》、甲骨、金文中有所记载。

春秋战国之世,各国相继变法改制。鲁国实行“初税亩”,郑国、晋国“铸刑鼎”,魏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到秦国变法,为秦统一全国奠定基础。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昼断狱,夜理书”,可见对法律之重视。只是他称帝后,忘乎所以,“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肆意破坏法律,招致迅速灭亡。

汉高祖刘邦总结秦暴政速亡的教训,在领兵入关之初,便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以此争取民心。在打败项羽,取得楚汉战争胜利后,便命萧何在《秦法经》六章之外增《户》、《兴》、《厩》三章,称《九章律》。曹魏结束三国鼎立之局面,魏明帝即位三年(公元229年)颁行魏《新律》十八篇。魏《新律》首定“八议”之制,影响深远。晋律制定始于晋代魏之前司马昭辅政之时,颁行于武帝泰始三年。晋律在汉、魏基础上“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从事中典,归益于时”,共二十篇。南北朝时,南朝沿袭魏、晋律,北朝的北魏、北齐立法有所建树,对后世影响较大。北齐律总结以往,首定“重罪十条”,隋更名“十恶”,后代一直沿用。

隋初,开皇元年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4年)更定,是为《开皇律》。隋炀帝即位,大业二年修订律令,三年颁行,是为《大业律》。《大业律》比《开皇律》量刑轻。但炀帝暴虐,不依律行事,不久被抛弃不用。唐初,李渊起兵攻入长安,接受“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遂至于亡的教训,与民约法12条。宣布杀人、劫掠、背军叛逆者处死刑,余皆蠲除隋苛法。武德元年,开始定律,七年颁行天下。之后,太宗李世民修改《武德律》,颁行《贞观律》,高宗李治以《贞观律》为基础制定《永徽律》。这是现在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

宋朝于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刑统》。其内容沿袭《唐律》。宋代增加了编敕活动。元代,蒙古入主中原后,先沿用金国《泰和律》。元朝正式建立,先后颁行了《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和《元典章》等。元无前朝那样篇目严谨的法典,各种法律间的内容相混杂。

明初,洪武七年颁行《大明律》。《大明律》内容一准于唐,只是在名例之下按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共七篇。《大明律》受《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影响分篇,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清朝满族入关前,为适应形势需要,便改变原有习惯法,制定具有法令汇编性质的《崇德法典》。入关后于顺治三年沿袭《大明律》,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之后,康熙、雍正、乾隆各朝一再修订,但主要条文和篇目仍依明旧。

以上所列事实说明,其一,历代统治者,尤其是开国君主无例外地都十分重视立法,重视以法律实现统治。有的是称帝之前,多数是称帝之初便颁行作为法律体系主干的法典。其二,法典篇目和内容既沿袭前代,又结合当时需要有所创新。其三,在不断沿袭和创新的基础上,到唐代已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四,这个法律体系后人称中华法系,无论在形式、体例和内容上都居当时世界各国立法之前列。

以上均可列为“成文法”。除成文法外,我国古代在基层和广大少数民族地区长期通行习惯法。习惯法是习惯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支持的地区、乡社的领导人或族长实行的行为规范,在基层表现为乡规民约、家族法规。基层习惯法一般处理所在乡区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少数民族地区的领袖只要服从国家行政管理,按规定履行义务,不与朝廷抗衡,在本地区内民事、刑事案件管辖方面,享有较大权力,有的甚至享有生杀予夺之权。

3.我国古代法律内容逐步完备。

第一,竭力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皇帝是专制制度的核心,等级特权是专制制度的本质特征。历代王朝所定律典都将此置于突出地位。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八议”和“十恶”的规定。如前所述,所谓“八议”和“十恶”都是在总结前代法律基础上载入法典的。“八议”首见于魏《新律》,其内容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以上八种人都是与皇帝和封建国家关系密切的人物。这八种人犯罪,按《唐律》:“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十恶”首见于北齐律,称“重罪十条”,隋更名“十恶”。其内容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者不管是否在议论赎罪之限,均为常赦所不原。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法律还见于有关朝廷礼仪,国家机构运作,官吏任命、考核、升降、处分等。在历代法律中,规范官员行为的规定不胜枚举。其目的都是为了将他们的行为限止于制度允许的范围之内,以利于国家的稳定。

第二,维护封建土地和私有财产制度。土地和财产私有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法律重视维护土地和财产私有权。李悝《法经》:“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最紧要的是惩治偷盗财产和叛乱杀人的犯罪。所以《法经》将《盗》、《贼》列为六篇之首。后来的法律也都将其放在重要地位。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不盈一钱……资徭三旬。”不到一钱罚服三十天徭役,可见惩罚之严厉。对于封建土地所有制,更是保护尤加。史称,商鞅变法,废井田,民得买卖,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秦有惩治盗移田界标识的法律。唐代初年,经隋末战乱,人口减少,大批农民离开土地,为了恢复农业生产,也是为了增强政权基础,颁行《均田令》,将国内无人耕种的土地或荒地授予农民和官吏。法律规定,授田之外不得盗种、盗卖公、私田。盗种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盗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宋、明、清律均有这方面规定。

以上法律内容说明,封建法律主要是维护皇帝为代表的专制制度,为了维护这种制度,不能不注意经济发展。过去说封建阶级实行超经济剥削,现在看来,他们既实行超经济剥削,也重视经济剥削。包括手工业和商业赋税在内的赋税,永远是封建国家行政机构和军队赖以生存的源泉。

(三)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形成了较好的守法习惯

1.儒法两家和各代统治者都重视法律教育。韩非子对法下的一个定义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是从形式上对法的描述,其中“布之于百姓”即为当时法家的主张。在此之前郑国叔向“铸刑鼎”,晋国赵鞅“铸刑鼎”,都是将“法布之于百姓”。孔子虽然曾反对子产“铸刑鼎”,但并非不重视法制宣传教育。他曾说:“不教而杀谓之虐”。在历代的统治者中,朱元璋很重视法制宣传教育。早在他称帝前还是吴王时,就曾命大理卿周祯“取所律令……凡民间所行事宜,聚类成篇,训释其义,颁行郡县,名曰《律令直解》。”称帝后,洪武三年《大明律诰》称,朱元璋诏示群臣说明制作的目的:“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他要求“户户有此一本”,“臣民熟读为戒”。洪武十三年,将《大诰》三篇颁诸学官,作为国子监学生和科举考试的内容,乡里则由塾师教授《大诰》。清康熙亲颁十六条“上谕”,宣传法律和道德,其中写道:“敦孝悌以众人伦……和乡党以息争讼……讲法律以警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伪,息诬告以全民善,戒窝逃以免株连。”

3.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做到法律与思想道德结合。古代法律本来就是“寓礼于法”,法律与道德结合紧密。康熙十六条上谕颁布后,立即有官员编写《上谕和律集解》,逐条将其含义,然后阐明违反各条内容的行为,附以大清律应受何种惩罚。对于康熙后来发布的圣谕除逐条讲解并附有相应律文的之外,还编了诗歌在民间传颂。这种法制宣传既增加了法律的亲情味,又强化了道德的规范力,将家庭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了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的效果。

二、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

(一)法律包容性大,体制稳定性强

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决定了其法律文化的包容性,也使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广泛吸收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却能保持其基本特质。这种特质产生的凝聚力,促进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当然,对它的稳定性特点不宜过分强调,当形势变化时还应遵循“法与时转,制与世宜”的历史观,否则就会像晚清以后那样,形成对吸纳外来优秀法律文化的阻力。

(二)礼刑相辅相成,儒法会通合流

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它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西周初,实行礼制,礼成为国家运转的大法。“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官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蒞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仪也,民之行也,国之干也”。礼所以被捧到如此高的地位,是由于它的原则与内容适于维护以王权、父权为核心的等级秩序。《盐铁论》称:“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刑罚中,民不怒。”“安上治民,莫善于礼”。这就是说封建统治者认为,礼是刑罚的指导原则,礼的规范作用又靠刑维系。

春秋战国时,周代的礼制和世卿世禄制度虽被冲击,但由于礼的内容适于当时社会需要,汉之后随儒学地位上升,礼又被重视。董仲舒引经义断狱,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法律,加速了儒法会通合流,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所需。这种法律文化不仅与西方迥异,与东方其他国家也有区别。

(三)强化伦理道德,维护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嫡长子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制度。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准则关系。以血缘关系形成的宗法制度以男性为主体,嫡长子为大宗,其余别子为小宗;别子的长子在其世系内又为大宗,其余别子为小宗,以此相传形成宗族。在西周,宗法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结合。周天子是大宗,掌全国政权。其诸弟为小宗分封诸侯国。维系这种制度的是伦理道德。春秋之后,礼坏乐崩,周室衰落,宗法制度被冲击,但这种宗法制度在其后的王公贵族和士大夫阶层仍有很大影响。王室贵族的封号、爵位继承、宗族祭祀,仍以宗法关系为准。在民间,宗法制度在婚丧嫁娶、财产分割等方面也有很大影响。由于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使得尊尊、亲亲的伦理道德与之形成天然结合体,而这种结合既有利于家庭秩序、社会安宁,又有利于政权巩固,所以为我国古代法律所维护。父亲对子女有惩治权,侵犯尊长加重治罪,近亲属犯罪得相容隐匿,以及某些犯罪依“服制”在一定的亲属间株连,均是体现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的原则。

(四)皇帝总揽大权,行政干预司法

(五)刑罚手段严酷,定罪讲究规格

刑罚作为对犯罪的报复,世界各国皆然。西方有“同态复仇”,我国则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或“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中主导思想也是报复。中国古代刑罚残酷主要表现在,以严刑惩办对抗统治阶级的犯罪和违反伦理道德、侵害尊亲属的犯罪,以及肉刑的适用。肉刑,前期是黥、劓、剕、宫、大辟;后期是笞、杖、徒、流、死中的笞刑和杖刑。死刑种类前期较多,后期除法外用刑,主要是绞、斩等,最残酷的是凌迟。

(六)争纷调处解决,以求息讼和睦

三、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

我国古代法律不仅对本国有巨大作用,而且对东亚诸国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朝鲜,高丽王朝474年的统治其法律制度多取自《唐律》。《高丽史刑法志》:“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而用之。”朝鲜太祖李桂成时代的《经国大典》、《大典续录》、《续大典》中的《刑典》和《刑法大全》则援用《大明律》的主要条文。在日本,天智天皇时制定的《近江令》,天武天皇时制定的《天武律令》,以唐贞观前后的“令”为蓝本。至于对日本法治有划时代意义的《大宝律令》及其后的《养老律》,篇目和内容都仿《唐律疏议》。日本史学家桑园x藏曾指出:“自奈良至平安时期,吾国王朝时代的法律,无论形式与精神上皆依据《唐律》。”穗积陈重指出:明治三年十二月颁布的《新律纲领》,“系以中国之唐明律为蓝本”。

在越南,李太尊时颁布的《刑书》、陈太尊时颁布的《国朝刑律》,都脱胎自唐律而成。沈辉著《历朝宪章类志刑律志》说:“按李陈刑法……当初校定律格,想亦尊用唐宋之制,但其宽严之间,时加斟酌。”阮世祖高皇帝时《嘉隆皇越律例》,宪祖阮旋时的《钦定大南会典事例》等,都受《大明律》的直接影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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