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归纳

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考名词解释)

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考名词解释)

二、罪名与刑罚

1.圜土。夏代已有的正式监狱,称为“圜土”。“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

2.五刑,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此五种刑罚由轻至重。(2007、20XX年考名词解释)(1)墨刑,又称黥刑,一种身体刑也是耻辱刑,它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20XX年考名词解释)

(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3)剕刑,也称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二、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1.周公制礼

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西周时期,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吕刑

西周时,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做“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做之刑也称“甫刑”,但内容已不可考。

3、礼与刑的关系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2)“五礼”:①吉(祭祀之礼);②嘉(冠婚之礼);③宾(迎宾之礼);④军(行军作战之礼);⑤凶(丧葬之礼)。

(3)“六礼”:①冠(成年之礼);②婚(嫁娶之礼);③丧(丧葬之礼);④

祭(祭祀之礼);⑤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⑥相见(会面之礼)。(考论述)

(4)“九礼”:①冠;②婚;③朝;④聘;⑤丧;⑥祭;⑦宾主;⑧乡饮酒;

⑨军旅。

(5)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①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礼与刑的关系:(2007、20XX年考简答)

①“出礼入刑”:a.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b.“礼”做出正面的指引,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的功能重在制裁。凡“礼”所禁止的行为,必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a.“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b.“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法上的特权。

3.刑事法律制度

(1)有代表性的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货、群饮、违背盟誓、失农时等。

(2)主体刑罚体系:“五刑”;“圜土之制”(中国最早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赎刑;流刑。

“圜土制度”是中国最早的有期徒刑,在这种制度中,还反映出中国早期的教育刑思想。

(3)主要刑法原则:

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对这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八十以上以及七岁以下“虽有罪,不加刑焉”。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眚”是指过失,“非眚”指故意。(20XX年考名词解释)“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指偶犯。“三宥之法”,对于以下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宥、原谅:过失、弗知、遗忘。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即对疑难案件,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西周时期还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的程序来决定: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这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

④宽严适中。基于“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

(4)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具体的轻重宽严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制度

买卖契约:“质”、“剂”

a.“质”较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b.“剂”较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借贷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制度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a.“一夫一妻多妾制”

即正妻只有一个,妾可以有多个。

b.“同姓不婚”

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附远厚别”有利于加强与异性贵族的联系,以便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必须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媒人中介,否则为“淫奔”,为礼法所不容。

婚姻的“六礼”程序

a.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b.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c.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定婚);d.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也称纳币;e.请期(定亲),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f.亲迎,婚礼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婚姻关系的解除

(考论述;20XX年考名词解释)选择题考查的会比较多

“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司法诉讼制度

(1)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是中央“六卿”之一。其下有“小司寇”作为其属官,即负责具体案件,特别是王畿范围内发生的案件。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除小司寇外,西周时期,中央政府还设有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等众多司法官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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