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园地▏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款即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二十九条新增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法信·裁判规则

1.行政机关作出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是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吴华海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公安机关虽然基于同一违法事实分别作出了两个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两份处罚决定是针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分别承担不同法律责任所作出的。实践中,业主与负责经营、治安管理人员有可能是同一人员,也有可能不是同一人员。即使最终的法律责任会由一人承担,也不能以此说明公安机关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案号:(2007)扬行终字第005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不同行政机关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许某诉某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案

本案要旨:城乡规划局作出《拆除通知》和国土资源局的没收建筑物的处罚是针对建筑物违法行为的同种处罚,违反行政法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原则。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3.行为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边防机关又对其涉案“三无”船舶予以没收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赵洪波与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等(渔业)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受到刑事处罚,又被行政机关没收“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水产品和使用“三无”船舶出海作业是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不同违法行为,因为多个违法行为接受不同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案号:(2016)浙72行初5号

审理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4.公安机关同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廖某诉天峨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案

本案要旨:一事不再罚原则是限制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守这一原则,否则将构成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强制措施则没有遵守这一原则的法律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以公安机关同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

5.多个当事人共同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规定——陈锶诉海南省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的规定是针对同一个当事人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情形。多个当事人共同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并不适用该规定。行政机关对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分别给予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198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6.适用“一事不二罚款”条款须以“同一个违法行为”为前提;判断是否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关键要看违法行为是否单一——北京顾亿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及罚款案

本案要旨:适用“一事不二罚款”条款须以“同一个违法行为”为前提。对于多个违法行为,则应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判断是否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关键要看违法行为是否单一。对此,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认定,一是行为本身客观上是单一的,为自然的一行为;二是客观上自然可分的数个行为,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被拟制为一个行为予以处断,为处断的一行为。对于自然的一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对于处断的一行为,因法律的拟制而成为法律上的一行为,同样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案号:(2021)京01行终19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信·司法观点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

第一,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实践中,有的违法行为由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构成,有的违法行为的方法和结果往往又同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因此,确定违法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数个违法行为,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规定的前提。

第二,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律依据。有的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由于它们之间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幅度不一样,因而会产生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现象。对于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实施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并处是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从重处罚,在具备法定条件下实施并处同样也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三,“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当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摘自吴高盛主编:《

二、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基本特点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一个规定的一次性行为。其基本特点是:

1.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行为。

比如,非法贩运、销售爆炸物品的,既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又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的规定,这种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规范竞合的行为。

比如,某甲在道路上擅自设摊,无照销售未经检验的酱肉。显然,某甲从设摊销售酱肉起,就实施了工商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公安交通违法行为(影响车辆通行)和卫生违法行为(经营未经检验的肉制品)。

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摘自李国光主编:《行政处罚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265~266页。)

法信·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6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对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同一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等问题的请示》(苏环法[2002]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的规定,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

另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医药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6条规定,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置危险废物还必须遵守该法第四章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又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根据以上规定,有关单位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高浓度医药废液,该行为同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可依照两种法律规定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罚。

原标题:《法学园地▏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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