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理论研究以劳动法学理论为先导,以社会保障法学理论为后续,顺应时代潮流,追求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以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为研究重心和依归,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学理论板块。随着中国改革不断深化,贫富分化、城乡差别、下岗失业、劳资冲突、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弱者救助、住房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凸显。社会法由其自身的法律精神和部门法品格所决定,其凭借倾斜保护与平衡协调的制度机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担负着更大的责任。进入新世纪以来,“民生保障”与“和谐社会建设”等迅速成为中国社会凝聚时代精神的主流话语,日益成为诠释和检阅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之时代任务和价值取向的新的视角。保障民生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新时期社会法及其理论研究的神圣使命和学术担当。面对立法期待及其理论需求,社会法学理论研究领域不断拓展,体系不断充盈,层次日益提升,旨趣日益贴近社会现实,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社会法本体理论
社会法本体理论在社会法学理论体系中居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是社会法基本原理或基础理论的核心内容。只有完成了对社会法的概念、性质、理念、功能、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的阐释与回答,才能进而探讨作为社会法制度内容的社会权利保障和社会法制度设计等问题。
二、社会权利理论
权利是法学的基本范畴,社会权利(以下简称“社会权”)是社会法学的基本范畴。社会法是保障社会权的法律机制。在当代中国,正是由于社会权观念及其保障诉求的日益强烈,以保障社会权为使命的社会立法迅速发达起来,社会法理论也在此社会法制背景下繁荣发展。社会法是保障公民社会权之法,社会权是社会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核心范畴。社会权理论主要回答和阐释社会权是什么权利、具有何种法律属性和权利构造、如何实现救济等问题。
(一)“社会权”的范畴阐释
(二)劳动权及其保障
(三)社会保障权及其实现
三、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建构理论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法制建设的最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就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2006年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理论研究注入了新的动力,指明了学术方向。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更明确指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一项庄严的政治宣言和施政纲领,而且已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立法确立为重要的立法目的,成为当代中国劳动法的历史担当和神圣使命。
(一)“和谐劳动”的观念更新
(二)劳动关系的契约化
(三)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四)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优化
四、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理论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理论
(二)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
(三)劳动平等权的实现
劳动平等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维护平等,反对歧视是现代劳动法的一项神圣使命。在劳动法领域,维护平等与反歧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对此,有学者从立法角度出发,认为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法律之一是反歧视法。有学者认为,形式平等是相同情况的相同对待,它针对直接歧视;实质平等是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针对间接歧视,这是反歧视法的最终的目标。反歧视法应该兼采取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最终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变。有的学者则从地方政府保护角度出发,认为应该建立保障制度,即最低生活保障;还应建立权利保障机制,促进权利的平等。还有学者在对同工同酬原则进行法学定位的基础上指出,尽管同工同酬属于工资基准内容,但在功能上却具有明显的反歧视立法的功效。诚然,现实劳动生活中的歧视类型多种多样,但源于性别差异的报酬歧视现象却较为典型和突出。在工资报酬领域反对基于性别等因素的劳动歧视是我国制定“工资法”和“反歧视法”时需要进行具体制度设计的内容。
(四)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
【本文原载于《当代法学》2013年03期,此为节选,隐去注释及参考文献,完整版请于CNKI数据库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