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论述题2:儒家的基本原则及其特点
(参考《中国法律思想史》P51~53)
儒家思想的基本原则:
1.“法先王”的思维模式。先王、圣人创制的大经大法是尽善尽美的,是不变之常道,后世统治者只需因时制宜、知权达变、适当损益,即可用之治世。“法先王”使旧邦维新、托古改制成为可能。
2.家族伦理主义。儒家重道德,但其所重的道德并非一般的人际关系,而是家族伦理主义,或宗法人伦主义。在儒家看来,处理好家庭内部的“孝”、“友”等关系,就是搞好了政治。
3.民本主义。儒家关心民瘼,重视民命,认为富国必先富民,国家的安危、政治的治乱都取决于民心的向背。
4.大一统的君主主义。儒家反对分裂,主张统一,但又把维护君权看作是统一的根本措施。
5.“中庸”的法律方法论。“中庸”的基本含义是“和”,即“无过”,也“无不及”。儒家对法的论述都是以中庸主义作方法论来展开的。此外,对待法制的适用,儒家的主张是要根据时事有所权变,反对教条的理解等等。
6.德主刑辅。在治理国家方面,儒家一直坚持德礼为主、为本、为体,政刑为从、为末、为辅的基本原则。
7.重义轻利。儒家主张把义放在第一位,即肯定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重义轻利是儒家法律价值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中国古代民商习俗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1.世俗性。儒家法律思想根植于中国古代的宗法血缘家庭和以自然经济、家庭农业为基础的农业社会的深厚土壤之中。其伦理是世俗的伦理,是安身立命的准则,是生活实践的规范。
2.宗法性。儒家伦理法思想以血缘感情为心理基础,以宗法人伦为主要内容,核心是“三纲五常”。
3.广泛强制性。由于儒家伦理法具有理想法和实在法的双重功能,它进入司法领域就必须有保证系统。它首先是以国家的系统暴力为主要手段的直接政治强制,其次辅之于家庭强制、宗族强制等,形成一张无形的网,以保证伦理法的有效运行。
就整体而言,和法家相比,儒家的法律思想比较积极,它要求通过人类的积极有为去建立太平天下,实现世界大同,并对此充满信心。和墨家相比,它更重视细密的礼节在正风俗、净化社会环节、预防犯罪和消除社会隐患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和法家相比,它更仁爱、宽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