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2019安排》),2022年10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正式通过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45章)(《2022条例》)以在香港实施该《2019安排》。虽然《2022条例》已经于2022年11月4日在香港刊宪,该《2022条例》仍然有待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2019安排》第二十九条,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后,才会正式生效。本文旨在简要介绍在《2019安排》和《2022条例》之下,就内地和香港相互执行民商事案件法院判决方面,与现行机制比较,有哪些新增亮点。
一、法律基础和历史沿革
1.关于法院程序相互协助的协议
2.关于仲裁程序相互协助的协议
3.其他较专门性的相互协助的协议
以上的安排广泛涵盖了各个内地和香港民商事争议解决相互认可、执行和协助的方面,包括了仲裁裁决执行及保全、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民商事相互委托提取证据、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认可和执行及确产程序认可和协助等范畴。鉴于篇幅所限,本文将重点针对内地和香港的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发展,比对《2008安排》及介绍《2019安排》及《2022条例》的新增亮点。
二、对比《2008安排》及《2019安排》的主要新增亮点
我们以下以表列方式对比《2008安排》及《2019安排》的异同,以及《2019安排》的新增可供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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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排》
《2019安排》
适用情形
须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即可:
o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
o有关知识产权的判决1
o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
不适用
之判决
不适用任何以下判决:
适用之
法院判决
内地判决包括:
在香港包括:
香港判决包括:
判决类型
是否包括非金钱判项、惩罚性赔偿?
不包括
是否包括利息、诉讼费等?
包括判决须支付的利息、经法院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
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
是否包括税收和罚款?
是否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可以(前提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可以(前提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条件
三、《2022条例》的主要新增亮点
相对于《2008安排》,《2019安排》大大扩阔了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所作之判决的相互执行范围,香港在通过《2019安排》后便努力着手进行本地立法工作,以实施《2019安排》具体内容。就《2019安排》的本地立法工作,香港特区政府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就本地立法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公众咨询,并于2022年4月22日将条例草案刊登宪报,于2022年10月26日正式三读通过条例草案及其修正案并成为《2022条例》,现时正等待内地和香港共同公布《2022条例》的具体实施日期。
在《2022条例》实施以前,就《2008安排》而言,香港的现行本地法例为《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597章)(《2008条例》)。
《2022条例》的内容有以下新增亮点:
1.全面扩阔内地民商事判决的适用范围
《2022条例》第3条全面扩阔“内地民商事判决”的定义,其只须符合以下要件即为“内地民商事判决”:
(a)该内地判决在根据内地法律属民商事性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或
(b)该内地判决在根据内地法律属刑事性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但载有并向该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的命令;
(c)以上判决不属于“被排除的判决”(见上文“不适用之判决”所列之判决类型);
此外,《2022条例》更表明,即使内地判决只有部分判决合乎“内地民商事判决”的定义,也可以就该部分判决视为合资格判决而就该部分申请相互认可和执行。
2.厘清生效的内地判决的定义
3.明确包括非金钱判决
4.厘清一方申请内地判决不予认可(在《2022条例》称为“登记作废”)的程序
5.何时适用《2008条例》及《2022条例》?
四、结语
1.根据《2019安排》第五条,“知识产权”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香港《植物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权利人就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知识产权。
2.关于破产等事宜之相互认可和协助,可参阅于2021年5月1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本文碍于篇幅所限,不作详述。
3.关于婚姻或家庭事宜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可参阅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婚姻安排》)。须注意是,根据香港律政司2019年1月就《2019安排》的内容的说明,婚姻或家庭事宜的争议中,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分割争议(即“分家析产纠纷”)及因订婚协议而起的财产争议(即“婚约财产纠纷”)的判决,虽然被排除于《婚姻安排》的涵盖范围,但鉴于这些争议也可能在香港发生并被视为一般“民商事”性质,这些争议并未排除于《2019安排》之外,因此被纳入《2019安排》。本文碍于篇幅所限,不对婚姻有关争议之相互认可和执行作详述。
4.根据香港律政司2019年1月就《2019安排》的内容的说明,以下案件均不涵盖于《2019安排》:(a)司法复核案件;(b)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14条提出的诉讼;(c)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66及267条在上诉法庭席前进行的上诉;(d)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第84条在原讼法庭席前进行的上诉;(e)竞争事务委员会根据《竞争条例》(第619章)第92条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席前作出的申请。但任何人因被裁定属违反行为守则的作为而蒙受损失或损害,则该人根据《竞争条例》第110条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席前提出的后续诉讼将属《安排》的涵盖范围。
5.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方面,可参阅于于2000年2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部分于2020年11月27日生效及部分于2021年5月19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本文碍于篇幅所限,不作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