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此前欧洲议会批准的新版《电池与废电池法》(EU2023/1542),取代2006年颁发的旧版电池法规。该法已于8月17日正式生效,并将于2024年2月18号起正式实施。6月27日,兴业研究已就欧盟电池新规进行了初步解读和影响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欧盟后续公布的正式法律文本,对主要规定细则进行介绍,并提出应对思考。
主要规定细则方面,欧盟电池新规对电池碳足迹、标志标识、限用物质、电池回收、关键材料回收回用、合规评价认证、尽职调查、电池护照、耐久和性能要求、信息系统构建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旨在构建符合“低碳、循环、道德”的产品生产原则。
在电池关键原材料方面,我国同样严重依赖进口,面对未来电池关键原材料潜在的供需紧张,也应加快完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加大关键原材料的储备,避免电池产能的无序扩展。最后,应对欧美对电池产业的高额补贴政策,我国也应丰富激励政策,尤其是鼓励电池生产制造领域和回收领域核心技术的创新,巩固技术护城河。
一、欧盟电池新规主要内容
1.1核心要求
2023年7月1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此前欧洲议会批准的新版《电池与废电池法》(EU2023/1542,以下简称《法规》),取代2006年颁发的旧版电池法规。该法已于8月17日正式生效,并将于2024年2月18号起正式实施。
(一)涉及电池种类
便携式电池(Portablebatteries),指密封的、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电池,通常指4.5伏(3R12),纽扣电池,AA、AAA、AAAA、A23类电池,9伏(PP3)电池等;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SLI电池),指专门设计用于提供启动、照明或点火所需的电力,也可用于车辆提供辅助或者后备动力的电池;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MT电池),是指密封的、重量在25千克或以下,专用于为轮式车辆牵引提供电力的电池;电动汽车电池,指重量超过25千克,专为混合动力或纯电动汽车提供牵引电力的电池;工业电池,指为工业用途设计的电池,或者重量超过5千克的非LMT、SLI、电动汽车电池等(电化学储能电池也属于工业电池类);以及嵌入在产品中的、或者为产品单独设计的电池。
(二)限用物质
对于所有电池,汞金属含量[2]不得高于0.0005%;对于便携式电池,镉含量不允许超过0.002%;自《法规》生效12个月后,便携电池铅含量不允许高于0.01%,其中锌纽扣电池自《法规》生效60个月后执行铅含量限制的规定。此外,电池中所限制的物质同样需满足欧盟REACH[3](Regulation[EC]No1907/2006)中附件XVII中禁止或限制在欧盟销售的消费品中使用的有害物质的规定和报废车辆指令(Directive2000/53/EC)中第4条(2)中对在车辆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规定。
(三)CE标志方面
(四)标识管理
《法规》对电池外观所展示的标识作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详见图表2所示。
(五)碳足迹
生产制造商的工商管理信息(administrativeinformation);
电池型号信息;
电池制造厂家的地理位置信息;
电池使用阶段预计的碳足迹,以电池在预期使用寿命内提供的总能量和对应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以kgCO2/kWh表示;
电池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碳足迹,参照图表3;
提供一个网址链接,以查询电池碳足迹核算过程的支撑性材料。
碳足迹核算方法方面,应遵照欧盟最新的环境足迹披露方法(ProductEnvironmentalFootprint,PEF)和环境足迹分类规则(ProductEnvironmentalFootprintCategoryRules,PEFCRs)。核算应基于特定制造工厂对应特定型号电池所涉及的全部物料、能源和辅助材料,尤其应加大对电池管理单元和安全单元等电子元件及正极材料这类电池碳足迹主要贡献部件的识别。
(六)电池护照
电池护照在设计和操作上应与欧盟关于生态设计的法律要求和其他数字产品护照信息架构可以相互衔接一致,如端到端通信和数据传输的技术、语义和组织构架方面。
(七)资源回收利用
电池的整体回收方面,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按质量占比衡量,铅酸电池回收率应达到75%,锂基电池回收率达到65%,镍镉电池回收率达到80%,其他废电池达到50%。到2030年12月31日前,铅酸电池回收率上升至80%,锂基电池回收率上升至70%。从废电池中回收材料的最低水平要求上明确,到2027年12月31日前,锂回收率50%,钴、铜、铅和镍回收率90%,到2031年12月31日前,锂回收率80%,钴、铜、铅和镍回收率均达95%。
(八)供应链尽职调查
为确保市场上电池合规,欧盟根据所涉及的风险水平和安全水平,对电池的不同生产制造商设定了三个不同合格评定程序模块,根据不同评定程序模块要求,生产制造商需编制对应的技术文件(technicaldocumentation)。
除上述要求外,《法规》对电池的耐久和性能、安全性、可拆卸和可更换性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1.2各方权责
(一)公告机构(notifiedbody)
(二)制造商的义务
二、影响分析
2023年6月27日,兴业研究发布了《<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的初步解读》指出欧盟的修订《法规》的主要原因是电池产业对欧盟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对欧盟绿色转型影响深远。欧盟不仅希望通过修订《法规》减少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更希望借此确保电池领域关键原材料的供应安全。本文将进一步详细分析欧盟制修订该《法规》的主要动机,以期达到的效果,以及对我国的电池产业潜在的影响和应对分析。
2.1欧盟的主要动机
保持汽车产业优势和就业需求。2023年3月28日,欧盟成员国最终达成一致,明确从2030年到2034年,新的燃油轿车和小型客货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2021年分别减少55%和50%,在2035年后禁止销售非零碳排放的新燃油车。未来数十年内,占欧盟主导地位的燃油车将逐步被电动汽车所取代,预计到2030年欧盟电动汽车保有量预计将从2022年的约290万辆增至3000万辆,到2035年销售的汽车中90%是纯电汽车(10%是零碳可再生燃料汽车)。但目前全球动力电池的主要生产和研发基地都聚集于亚洲地区。2021年中国电池产能为655GWh,占全球产能的76%,韩国占比5%,美国占比7%,而整个欧盟占比为7%[10],在电池产业的全球竞争中处于相对落后地位。随着美国《通胀削减法案》实施为美国电池产业带来的巨额补贴和对进口电动汽车设置的门槛,全球电池产业乃至电动汽车产业竞争将愈趋白热化。基于欧盟电池产业的发展现状,要么无法实现交通领域2035年减排目标,要么对第三国产生依赖,丧失电池定价权,汽车这一解决了欧盟约350万就业人口的传统优势产业竞争力将下滑,行业就业人数大幅萎缩。
电池产业预计将为欧盟带来巨大的经济增长。2022年欧盟电池产能约为70GWh,根据目前在欧盟布局电池生产企业的投产计划,到2025年,欧盟电池产能预计能达到520GWh,欧盟本土企业将占据产能份额的56%。欧盟委员会预计,产能的提升将创造80万个新增就业,潜在经济价值达到2500亿欧元[12]。到2030年,如果所有电池企业按计划顺利投产,欧盟电池产能预计将达到714GWh到1200GWh,不仅能满足欧盟的全部需求,还能大量出口。
2.2欧盟鼓励电池产业发展的政策
地平线计划(HorizonProgramme),该计划为欧洲框架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示范和应用提供财政支持。2014-2020年总预算接近800亿欧元,2021-2027年总预算将超过1000亿欧元。在2014-2020年间,该计划共资助了307个电池领域的研究计划,总值约为8.73亿元。
创新基金(InnovationFund),该资金侧重于支持成熟项目,旨在为创新的技术、工艺或设备,以及具备高度减排潜力的项目提资助。2021-2022年期间,该基金为8个电池领域项目提供了1.61亿欧元的补贴。
欧盟共同利益重要项目(IPCEI),该项目是基于欧洲共同利益的大型国家援助项目,涉及半导体、电池、光伏、氢能、微电子等领域。电池产业方面,欧盟2019年和2021年分别批准了一个IPCEI,总共提供了60亿欧元的国家援助。
2.3潜在影响
经过数年的技术积累,我国电池产业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较强的产业竞争优势。根据工信部统计,2022年我国锂电产量达到750GWh,行业总产值突破1.2万亿元,占全球产量的75%,出口额达到3500亿元。欧盟是我国电池和电池材料出口最重要出口目的地,占我国电池出口的40%。此外,韩国和日本也大量进口我国电池材料生产电池出口欧盟。欧盟的电池政策对我国电池产业的发展影响巨大。
不论是电池产品,还是其他产品,欧盟有意逐步构建符合“低碳、循环、道德”产品生产原则。对于我国以欧盟为主要出口目的地的生产企业而言不得不对经营方式进行调整,或按照欧盟的方式对供应链进行管理,按照欧盟的要求避免来自风险地区原材料的采购等,甚至为规避合规风险将产业链向欧盟或者其他地区转移。这不仅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也将对我国产业链的完整性带来影响。
三、应对分析
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体系,同样是我国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与欧盟类似,电池产业在我国同样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并且,我国电池关键原材料的供应同样存在进口依赖。因此,一方面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电池法规对我国产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应学习欧盟在确保产业供应链安全,鼓励产业低碳绿色发展采取的措施。
(一)为产业低碳发展提供标准制度保障
建议政府部门加速构建与国际互认的绿色低碳产品认证标准体系,以及低碳能源、低碳原材料、低碳运输的供应和认证制度。电池行业可以作为试点,为企业绿色发展营造完善的制度环境。例如: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过程中主要能耗是电力,如果企业完全采取绿色电力生产将显著降低产品的碳排放。因此,制度上可以参照欧盟对于绿色电力环境权益的认证要求,完善绿电交易制度框架,确保绿电环境权益属性的唯一性,为生产企业提供绿色电力,服务企业低碳转型需求。
(二)完善我国废旧电池回收体系
(三)优化产业链协同,培育话语权体系
我国不仅电池产能占比较高,较早在国外布局锂矿,并且国内产业集中度高,前三、前五、前十动力电池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分别达到76.6%、83.9%和94.4%[15]。我国具备构建电池产业话语权体系的条件和时机。电池产业链具备全球化特征,涉及全球多个国家的合作协同,需要制定一套统一规则。欧盟《法规》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形成欧盟乃至国际通用的电池行业标准体系,并且一旦欧盟电池产能扩展达到计划水平,不仅能满足域内需求,还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最终形成标准和产业协同的双重优势。我国应该积极构建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的标准和规则体系,并基于产业链的优势,促进体系演化成为国际规则。对于欧盟,建议我国政府和行业协会,应该在其成为法律之前,积极主动与其进行磋商,凝聚共识,推动产业链间的协同。
(四)控制产能无序扩张,积极布局上游矿产资源
据估计,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需要的动力电池产能大约在1000GWh到1200GWh。而目前包括电池厂、整车厂与其他跨界企业对外公布的产能规划已达4800GWh,是预计需要产能的4倍多[16],每年可以装备6400万辆75kWh电池包新能源汽车,是我国2022年700余万辆新能源汽车产量9倍多。电池产能过剩是我国电池生产企业积极出海的原因之一,提前海外布局,获得先发优势。
根据全球锂、镍等资源未来供需关系的预测,到2028年后全球电池生产企业有可能面临材料紧缺的情况。电池市场的需求不足叠加原材料供给不足将可能导致电池产能闲置和市场的低价竞争。地方政府对于新上马电池产能项目的审批应结合技术优势、产业配套和未来需求规划,避免产能,尤其是落后产能的盲目扩展。对于关键原材料,一方面要加大资源的储备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国际原材料保障体系。
(五)鼓励创新
欧盟对于电池产业采取了多渠道的补贴,并希望利用单一市场的优势,借助《法规》的出台,吸引电池企业去欧盟建厂,培育发展本土电池企业,同时鼓励本土技术研发。我国2020年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提出“实施电池技术突破行动”,可以同样设置多渠道的鼓励措施和奖励办法,对冲欧美对于电池的高额补贴。但鼓励重点应聚焦于电池生产和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层面核心优势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并加大对于电池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电池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层面可以评估开展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管制的必要性,限制关键技术的外流。
附件:《法规》各条款项
注:
[2]注:“含量”指质量占比,下同。
[3]注:REACH法规附件XVII列出了限制或禁止在欧盟市场上的消费品中使用的有害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如邻苯二甲酸盐、汞、六价铬等
[4]注:根据欧盟2023年3月发布的《欧盟关键原材料法案》提案中附件II所列的关键原材料包括:(a)锑;(b)砷;(c)铝土矿;(d)重晶石;(e)铍;(f)铋;(g)硼;(h)钴;(i)炼焦煤;(j)铜;(k)长石;(l)萤石;(m)镓;(n)锗;(o)铪;(p);氦气;(q)重稀土元素;(r)轻稀土元素;(s)锂;(t)镁;(u)锰;(v)天然石墨;(w)镍--电池级;(x)铌;(y)磷矿;(z)磷;(aa)铂族金属;(bb)钪;(cc)金属硅;(dd)锶;(ee)钽;(ff)钛金属;(gg)钨;(hh)钒,该目录计划每四年更新一次。
[5]注:下文中如无说明,工业电池均指大约2kWh可充电工业电池。
[7]注:括号内数字对应表格右侧单元格内数字,指不同电池种类在不同月份后不同规则要求生效,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