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仅仅是政治的晚礼服吗?思想市场澎湃新闻

按照冯象先生的箴言“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或者是时常需要写真的新衣服。”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法律只是政治的“装点”?我们生活在法律帝国当中,从出生到死亡,都不可避免地与法律发生关联。或许没有人会否认,法律对于我们自身、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但是,我们却很少思考,究竟“法律”为何物。

如果将法律纳入动态的政治现实,难免具有党派争竞的色彩。具体而言,政党将其推崇的主张,经由议会程序,变成一个又一个要求民众服从的权威性命令。然而,对于法律,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却有一种美好的道德直觉。同样对于法律,人们的看法却相当极端。其中一种典型看法是,法律不过是政治的遮羞布,而另一种则认为,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究竟法律具有怎样的性质,我们应该如何恰当地理解法律?

两种法律模式

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Waldron)是当代重要的法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在《法律》(TheLaw)一书中,他将法律体系视为政治系统的一部分,提出“两种法律模式”的分析框架,为将法律纳入政治的视野下加以观察与分析,做出了重要贡献。

“两种法律模式”,分别是“偏私模式”(thepartisanmodeloflaw)和“中立模式”(theneutralmodeloflaw)。简而言之,偏私模式是指,法律具有完全的偏私性。法律不过就是政党政策的立法表达,充满党派意志与意识形态。中立模式是指,法律在党派与阶级利益之间保持中立,超越了政党政治。一旦“法律”成为“法律”,就普遍性地适用于所有人,要求每个人服从并给予尊重。

偏私性:如实反映现实处境

在偏私模式看来,只有“偏私性”才如实地反映了法律的现实。正是政党,通过议会角力将其意志体现为法律,而政党的态度就此成为立法态度。

沃尔德伦以英国这个“代表制民主”国家为例,展开他对偏私模式的论述。在英国议会选举中,赢得公众支持的政党,会因为拥有多数议席而控制议会,进而有权进行组阁。由于制定法律是议会的职能之一,政党就可以通过议会,将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策,反映到法律当中。

因此,当我们将法律纳入政治的视野下观察,如果说“法律脱离政治”或者“法律高于政治”,恐怕只能是“自欺欺人”。虽然我们承认,无论人们具有怎样的意识形态,任何国家还是存在一些基于人们普遍赞同而订立的法律。比如,禁止故意杀人、需要制定交通法规等等。但是,当我们将视野转向更广泛的领域,触及一些基本议题与具体立场,或是深入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与细节当中,分歧无处不在。比如,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角色与权责划分、国家安全与政府机密议题、国家的住房政策等等。再比如,法律应当如何待“同性恋婚姻”、堕胎与安乐死等等。

真实而动态的政治现实,或许可以从英国的情形窥见一斑。一方面,政党会千方百计,将自身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对于需要法律关涉的一系列问题,任何党派或是公众都存在广泛的分歧,而且这种分歧往往是“不可通约”的。按照英国法理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Raz)的定义,如果存在A和B两个价值,没有一个价值优先于另一个价值,而且它们也不是同等的价值时,这两种价值就是“不可通约”的。

事实上,各政党之间意志的差异,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一个共同体当中,人们不同的价值选择与利益诉求。在一个多元社会,想要在涉及公共事务上达成某种程度的一致,实际上是极为困难的。然而,共同体必须做出决策,成员之间必须寻求合作。法律,就是在这样的“处境”下,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拥有不同诉求的人们,投票给自己支持的政党,借由它们在议会中的相互竞争,得出一套制度安排。在一定的时期之内,更受到欢迎的意见,可以成为共同体的决策,进而影响共同体成员的生活。

因此,在偏私模式看来:首先,法律具有偏私性,我们应该将法律看作是意识形态或政党政策的立法表达。只有这样理解法律,才可以如实地反映法律在政治视野下的真实面貌。其次,偏私模式的理解,可以更好地揭示,在多元社会中,法律的处境与作用。既然共同体需要做出决策,而人们对于公共事务又具有广泛而难以调和的分歧,那么政党在议会的争竞,恰好反映与表达了人们的差异化诉求。

偏私性的限度:回应批判法学的质疑

我们每个人对于法律都会具有自己的理解,并且形成自己的“法律观”。然而,怎样一种对于法律的理解,才是更为恰当的理解呢?这是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严肃面对的问题。因为我们的行动,会受到观念的影响与支配。综观历史,人类因为缺乏对于观念的深刻反思,而强行推动过分天真的想法所导致的灾难,其实数不胜数。

批判法学,运用“与左翼政治相连的观点”来研究法律理论。它有一个响亮的口号,叫做“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它声称,法律“促进了强权者的利益”。

如果我们相信“法律就是政党的意志或阶级的意志”,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法律才可以用来维持政党统治或阶级权力?答案似乎是,只有法律自身具备一定程度的道德吸引力之时,法律才可能被用来维持政党统治或阶级权力。

在当代社会,只有法律才可以赋予某种统治以合法性,而任何党派的活动都必须置于法律之下。无论一个人属于哪个阶级,法律都要求同等地适用于每个人。如果我们将统治的方式,区分为“法律的统治”与“暴力的统治”,那么很显然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统治方式,而不同的统治方式,就必然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带来不同的影响。

将法律等同于政党意志的问题还在于,很多现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比如,如果法律果真如批判法学所言,只是政党或阶级的产物,“法律就是政治”,那么古往今来的法律理论家,为什么不仅仅研究政治,而是花费巨大的精力,去研究法律本身的议题?“法治”在大多数人心中,都是一个值得追求的政治理想,难道“法治”就如批判法学所说的那样,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其次,如果将党派的意志和意识形态,仅仅看作是统治者的“假仁假义”,未免也过于草率。因为,这种“假仁假义论”无法解释,统治者自身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让其权力的获得与行使变得“合法化”,让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道德感召力,让每个人感到法律有益与公正。

因此,秉持“法律就是政治”的“批判法学”,并不能为我们提供一种对于法律的恰当理解。当代重要的思想家德沃金(RonaldDworkin)曾这样论断,批判法学的主要论点“迄今为止一直蔚为壮观,但却避免不了尴尬的失败”。

总而言之,将法律完全理解为“偏私”,无法合理解释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党派或者统治阶级,为什么需要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统治,而不是赤裸裸的意志斗争?这两者必然具有不同的性质,带来不同的结果。第二,如果接受这样一个对于法律性质的论断,那么为什么人们还会拥有对于法律的美好直觉?

从政治视野下观察法律的性质,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具有偏私性质。但是,法律并不是完全偏私的产物。完全的偏私论,忽视了法律的特定品格以及隐含在这些品格之间的、发自人们内心的渴望与道德直觉。

中立性:真相,虚相?

事实上,中立模式并不否认,法律会受到政治现实的影响、可能包涵各种偏见、在价值上富有广泛而巨大的争议。中立模式强调的是,不论现实政治如何发展变化,政党又如何在立法的议题上彼此竞争、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政党意志,这些都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只要最终成为“法律”,那么它就对受其管辖的所有人具有约束力。因此,法律会主张具有约束所有人的权威,要求人们给予普遍性的尊重。

在中立模式看来,其“中立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并不必然涉及到立法动机。法律是一套由规则与原则组成的框架,它试图让身处共同体当中的每个人,过上一种文明的生活。法律,具有某些社会功能,比如形成良好的秩序、实现正义等等。中立模式,希望告诉我们:我们应该从“法律的社会功能”而不是“法律的政治出处”这一视角,来理解法律的性质。

第二,法律具备一些“特殊的非偏私的责任”(specialnon-partisanresponsibilities)。首先,在立法阶段,即便一项立法动议是偏私的,它的主张者、支持者也有责任确保这部法律不会处于“政治极端”,从而赢得包括反对者在内的多数共同体成员的尊重。其次,在法律实施阶段,除非遭到废除或修改,在立法阶段的支持者或反对者,都需要尊重现行的法律,按照它的规范行事。

然而,如果我们仅将法律的性质认定为“中立”,其最大的问题之处在于,它混淆了理想与现实。我们对于超越政治的、秉持完全中立的法律,有着发自内心的渴望,然而,回归到动态而真实的政治现实,我们不免沮丧,因为我们并未真正拥有这样的法律。

因此,或许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初步的结论:偏私模式与中立模式,都抓住了关于法律的“部分真相”。

对于法律的这种看法,有助于我们恰当地理解政治视野下法律的性质。这并不是概念的游戏或者无益的思辨。如果我们缺乏对于法律的恰当理解,我们就很难真正理解法律在当代社会的处境与作用,无法理解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更会在不经意之间夸大或贬损法律所应有的价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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