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20xx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1所以,不管各种版本的法理学教科书和学术文献所表达的观点如何清晰和言之成理,这一问题的答案,仍然犹如隐身在浓雾之中的朦胧混沌的世界。
2从法理学、姓名学、民族认同和法经济学等角度来看,赵C的名字都具有不合理性。
3我指的是被称为法理学的研究。
4这样的交叉必然导致在传统法理学中引入自然科学的解析方法。
5在法理学方面,人所共知的原则是:对受害者不仅应该公正对待,而且应当让人们看到他得到了公正的对待。
7法律价值目标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8因此,我们需要探究其背后的思想史逻辑以及克服中国法理学研究之缺陷的超越之道。
9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
10在第二部分中,主要分析了欧共体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11法律秩序是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之一,但我国法学界对它的探讨却不尽人意。
12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13在法理学的视野中,“以人为本”是基本权利保障之逻辑起点,而“主权在民”则成为基本权利保障之政治基石。
14第四部分从新闻学学理和法理学两个层面入手,分析了新闻报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的原因。
15通过法理学与民法学理论分析,可以得出婚姻契约性质的结论。
16也就如此,不论是教授法理学,宪法学还是什么其他法学门类,可谓处处皆法理也:不论“搞法理学”还是“搞刑法学”,都值得搞,都需要人来搞,认真搞,还真不能妄自菲薄呢!许章润
17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观,到近现代西方法理学,西方法学家充分论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18科学的法理学把所有不同的法律形式编织成一个一致的,系统的整体。
19从法理学角度来说,司法活动也不可能始终,同时也不应当始终沿着制定法、“应然法”所界定的逻辑行进。
20一些学者认为将法理学视作一个连续统一体是更为合适的。
21权利穷竭还可以从一般的法理学和经济学方面认识.
23本文在西方学者和国内学者对此已有的研究基础之上,力求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公民不服从”予以全面的、科学的认识。
1.这说明我国法理学基本上还是一种靠法理学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直觉体验的经验型法理学,其理论水准还处在一种比较低的水平,虽然我们说近二十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不小的成绩,但从严格的科学理论的标准来衡量,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内涵尚未有质的飞跃和升华,还只是属于浅层次的理论。
2.同时,中国的法理学将进一步面向社会现实的政治实践,全面加强其社会实践功能,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现代化的同时,加快法理学自身的现代化进程,实现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一步参与法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平等对话与彼此理解的基础上,以昂扬的状态阔步走向世界。
3.同时,中国的法理学将进一步面向社会现实的政治实践,全面加强其社会实践功能,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化的同时,加快法理学自身的现代化进程,实现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一步参与法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平等对话与彼此理解的基础上,以昂扬的姿态阔步走向世界。
5.如果说建立在自然法法理学基础上的国际人权决定了人权公约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各缔约国的义务是任意性的,人权国际法在理论上无法以法律的名义撼动国内法的话,国际人权法文本则在诸多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或国内法在特定的领域可以超越国际法。
6.因此,法理学上对法律解释的这种主体分类不仅意味着我们的法律解释中事实上存在着三个国家机构解释法律的现象,而且假定了这三种解释都具有一般规范的意义,也就是说假定了全国人大会具有了立法解释权,行政机构具有行政解释权,司法机构具有司法解释权。
8.当然,这可能是另一种情况,即法理学产生以后,就陷入了林立的学派争论,而每一学派的观点似乎又都有道理,以致于我们这个爱综合,整体看问题的民族,难以偏执一方,于是干脆就来个模糊的概念因而对法理分析有个大致了解就行了。
9.由于一般法理学面对的是抽象的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规范,因此这是像部门法理学那样揭示法规范的确切内容,而是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这是一种规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实证方法,而就其理论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
10.部分社会论是与我国法理学的法律调整对象问题以及诉讼法中的法院收案范围问题大致相当,其中法律调整对象问题,尽管法理学界有不少人进行研究,但由于仅停留于抽象的理论层次,与司法实践相脱节,难说有重大进展;
12.所以,当代西方法理学家一般相信,人们遵守法律主要并非由于他们被迫如此,而是由于他们同意至少是默许法律的实施与运行,反之,法律制度能够发挥其功能也正主要在于这种同意,而非强制力的威胁与恐吓。
13.虽然迄今为止,我国法理学学者在法理学的几乎所有主题上都存在不同观点和见解,基本上不存在真正的共识,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主题上,学者之间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比较普遍,这是中国法理学的巨大进步。
14.其次,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普遍理解为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由此将具体的行政诉讼规则与行政诉讼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法混为一谈,从而以具体的行政诉讼规则取代甚至扼杀行政诉讼的法理学。
15.这一时期,法理学界紧紧围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时代主题,从法理学自身的变革和创新,到法制观念和精神的更新,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的建构,都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与论证。
16.按照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文本,苏格拉底没有理由违抗雅典的法律,人们即使认为法律是不公正的,也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因为不公正的法律也有法律的资格与效力,如果可以违反法律,社会秩序便会受到威胁。
18.但是,在中国很奇怪,法理学的队伍很庞大,而且积聚了很多人才,其中有很多优秀的学者,比如我们浙大的孙笑侠教授,这次他从哈佛回来,我们就可以问他,在美国的法理学界不会这么热闹吧。
19.而规范逻辑和规范存有论则是凯尔森晚年在规范论的作品中为法理学研究开创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其与法学方法论及法律论证理论的结合更成为当前法理论界最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20.我们姑且不去讨论米尔恩观点的正确与否,但我们可从他的评述中进一步确认,国际人权在法理学上是作为一种道义上的应然状态而存在而不是作为一种实然的法律状态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