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了!看衡明律师为您汇总的新冠疫情下企业法律问答衡明动态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答: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企业和员工均应执行,对企业和员工而言,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带薪年休假通常是在工作日进行安排,而且是员工的一项权利,故此期间不宜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保障性企业的职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今年春节基于控制疫情延长的春节假期,非严格意义上的休假,实际上是一种为抗击疫情减少人员集中的措施。可比照休息日执行,期间被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3.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4.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

答:可以。延迟复工企业可以优先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

5.延长休假和延迟复工是否强制?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6.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

7.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企业如不符合提前复工条件而开工的,需承担相应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同时《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综上,非保障性企业提前复工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8.企业违规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答:若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9.延迟复工期间可否安排在家办公,如在家办公,工资如何发放?

10.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企业已通知2月10日复工,但返回后被政府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考虑未提供劳动,报酬可不包括奖金、绩效和企业的福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是按照“视同劳动者出勤”的原则处理的,但毕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应考虑到企业面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现状,“工作报酬”不应包括奖金、绩效和企业的福利。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3.劳务派遣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即便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14.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15.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答:派遣员工不属于患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隔离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情形,而是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及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不受疫情影响。

16.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17.因疫情停工停产的超过一个计算周期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答: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本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都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湖南最低工资标准。

18.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以湘潭市城区为例)

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也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而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10条及湘政办发【2015】45号的规定,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因此,如停工在一个月内,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停工在一个月以上的,湖南地区的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停工津贴。目前,湘潭市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其85%为1445元/月。

19.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21.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2.疫情的发展方向不明确,企业应当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23.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的是否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加班调休、用人单位的其他福利假期;无医疗诊断证明,无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能否批准以及事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具体标准由企业依据员工的工资和企业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也建议多通过协商途径解决。

24.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吗?

答:不能。若员工经确诊治愈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

25.企业怀疑职工有传染病的,如何处理?

27.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答:因本次疫情导致延迟复工且劳动者并未提供任何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疫情过后的休息日予以调休安排工作,但在此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正常支付报酬。

29.延迟复工期间可否强制安排计算员工的年假?如果员工个人不同意怎么办?

30.疫情期间开工,是否需要为员工配备口罩?

31.疫情期间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染病或因管制无法正常到岗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依法解除。

32.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如何处理?

33.员工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答:目前此问题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未被列为职业病,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广东和河南等地区有立法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为工伤”,浙江省高院在最新颁布的指导意见中认为,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目前湖南尚未出台专门性规定。

34.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35.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答: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企业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应按劳动合同支付,但因未实质提供劳动可不支付奖金、福利等。

36.企业停工停产了,工资怎么算?

37.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延长休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停工停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停缴五险一金?

?

39.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40.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有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自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员工自愿提出离职,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经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4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2.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43.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应视情况而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我们理解,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该延长假期可以冲抵周休日的无薪假期不能冲抵带薪年假。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44.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引自公众号:中国律师)

45.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合同履行篇】

46.能否因此次疫情向银行申请延期还贷?

47.因发生新冠肺炎之情形而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可以认定一方当事人具有不可抗力的事由?

答: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火灾、旱灾、雪灾等)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暴动等)。一般认为,突然传染性疾病属于自然现象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司法实践中,通常从客观性、外在性、关联性认定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此,尽管在我国,对不可抗力的判定方法存在客观标准论、主观标准论、折中论等争论,但因发生新冠肺炎之情形(包括因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而被隔离并失去一定的人身自由,或者因发生新冠肺炎而由政府采取封城、限行等紧急措施而无法自由活动)而无法履行义务或者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依法可以主张具有不可抗力的事由。

48.企业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可否主张免责?

49.如何证明存在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答: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及118条规定,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应当通知对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这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应责任。前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所发布或采取的命令或措施、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隔离留观证明等。

50.如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一定能够主张解除合同?

答:不一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法定解除包括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解除合同,必须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51.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有何程序性要求?

52.疫情发生前订立旅游合同,疫情发生后游客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已支付又无法退还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如在疫情发生前,服务提供方因按照约定安排旅游服务工作向当地第三方已支付无法退还的合理费用应由游客承担,如在疫情发生后在游客无特别要求的前提下,服务提供方未暂停服务并向当地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应由服务提供方承担。

53.疫情期间,消费者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旅游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严重,全国旅行社团队游业务和“机票+酒店”产品被宣告全部暂停,消费者此时可根据实际出行情况,与旅行社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旅游合同,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减少自身损失的同时,亦避免不合理增加旅行社责任。

54.承租方能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出租方减免房租?

答:承租方能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出租方减免房租,涉及到合同基础是否发生变化、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以及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一般而言,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细分为三类: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又称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不同的履行不能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与不履行。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处理后果通常是减免租金。如因疫情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如政府命令禁止营业的部分商业用房,因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承租人利益,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房租;如疫情并未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如住宅等,则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方减免房租。

55.承租方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出租方是否能够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56.关于劳务、服务等人身依附性合同,如果提供者确因感染病毒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劳务、服务的,是否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仅仅因为害怕感染病毒而拒绝服务或劳务的,一般认为并不构成不可抗力,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7.借款人因疫情被隔离,导致无法按时还款,是否需要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答:疫情不会导致借款人还款义务的消灭,加之当前电子支付方式已经非常普遍,如借款人未如期还款,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衡明简介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潍坊律师事务所是首届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先进单位。本所主要律师有:杨春恒、王云进、辛刚、石洪亮、张锡谊、李庆国、赵荣烈、王洪成、赵海江、刘学亮等...

THE END
1.中国联通常用基础业务知识问答汇总答案要点:(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八)无线寻呼业务;(九)转https://news.haoma.com/newsInfo/73064
2.收藏法律人办案必备检索网站最新汇总!附检索技巧openlaw.cn14、法律释义与问答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node_1793.htm 15、法律文库 http://www.chinacourt.org/law.shtml 二、专业文章检索 1、人民法院报官网 http://rmfyb.chinacourt.org/ 该网站免费提供近年来所有该报刊登文章的全文查阅及电子检索。在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site:rmfyb.https://blog.csdn.net/weixin_56796574/article/details/135158561
3.[转载汇总][备查]大资管合规问答追问:有官方问答提到“此外,考虑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以下简称QDII业务)已有专门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细则》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这里的“不产生影响“ 如何理解? https://www.douban.com/note/724675703/
4.月初点击了“上报汇总”,点击了很多次,有影响吗响吗?关于金税盘V2.00426版本在月初点击了“上报汇总”,点击了很多次,有影响吗响吗?法律解答 法律难题解决顾问 帮助28440人· 响应3分钟内 咨询我 没关系,第一次会提示成功,第二次再点击,可能会提示非征期不允许抄税,也就是说你第二次再点击上报汇总,是无效的。 回复于:2024.01.29 18:57 平台西城区律师团https://m.66law.cn/question/answer/7706464.html
5.药辅法规8月份相关法规汇总(下)上期艾伟拓小编给大家整理了8月份药用辅料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上),本期小编整理了8月份药用辅料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下),一起来看一下本月还有哪些政策出台呢? 来源:药典委 1、关于《动物来源药用辅料指导原则》草案的公示(第二次) 发布日期:8月6日 网址:http://www.chp.org.cn/view/ff8080816c2d76c5016c661c77ehttps://www.chemicalbook.com/SupplierNews_17734.htm
6.辽宁税务热点问答(2024年4月~6月)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https://www.dlsstax.com/article?aid=37394
7.法律问答中国法院网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新闻网站,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自办视频播放业务。中国法院网是世界最大的法律网站、法律新闻网站,为社会提供最丰富的法律资讯、最权威的法院信息、最快捷的案件报道。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index/id/MzAwNDAwNTBIApMEAAA.shtml
8.法律咨询解答汇总蒋艳超律师3、新农村建设政策问答 新农村建设重点推进村有哪些补助政策? 答:对每年确定的2000个新农村建设重点推进村,省、市财政主要在七个方面给予资金补助:一是规划编制补助,由省财政每年对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村级规划编制每村补助3万元。二是街巷硬化补助,每村省级补助10万元,市级配套补助5万元。三是村庄绿化补助,由省里给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88604.html
9.03706思想道德养与法律基础问答题汇总201403706思想道德养与法律基础问答题汇总-2014-06 1、为什么说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科学、高尚的人生目的?P63-64 培养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党和人民对大学生的要求和期待;培养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内在要求;培养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抵制各种错误人生观影响的有力武器。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6/0802/49964676.shtm
10.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附名称: 2020.03.12-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附54问).pdf 文档简介: 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附54问)》。 可免费试读【3页/共96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vip 免费下载更划算 加入vip,免费下载 pdf 或捐3块 免费下载https://www.guoturen.com/wenku-8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