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第1版诞生于1891年,由位于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的西部出版公司出版,在世界各地都享有盛誉。该词典最初的全称十分冗长——《法律词典:美、英古今法学术语与词语释义——国际法、宪法、商法重要术语;法谚选;大陆法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名选》。
这部拥有百余年历史的专门法律词典经过1891年初版以及后来1910年、1933年、1951年、1979年、1990年和1999年6次修订后,于2004年出版了第8版。【目前市面上最新的版本是2019年第十一版,陈璐琼补充】有学者称,《布莱克法律词典》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频率最高的专门法律词典,它的重要地位、价值以及权威性由此可见一斑。
《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6版的主编是美国人亨利·坎贝尔·布莱克(1860~1927)。他是一位博学的律师和著名的宪政学者,曾就宪法、判例法、合同解除、破产法、所得税、税产产权、抵押及信托契据、法律解释等问题发表过专论。1999年,《布莱克法律词典》推出了第7版,并从这一版起呈现出了许多变化。
首先,词典的名字进行了大幅度“瘦身”。词典封面和扉页上原来冗长的阐释信息(如第1、2版)似乎已成为多余。这部词典在当时已经坐稳了法律词典的第一把交椅,因而词典的名字已简化成了我们熟知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词典主编也由亨利·坎贝尔·布莱克易为布莱恩·加纳(BryanA.Garner)。不过,词典并未由《布莱克法律词典》易名为《加纳法律词典》。其次,自第7版起,词典开始从一个更高的角度担负起某种新的教育、信息提供、分析及描述的任务。加纳不仅精确地为一系列法律术语给出了定义,更重要的是,他提升了这部词典的学术水平。2004年,《布莱克法律词典》(第8版)出版,它不但传承了第7版的诸多优点,同时也有许多创新之处。
经过7次再版修订,《布莱克法律词典》坚持传统,仍保留了大量法律拉丁语(1egalLatin)与法律法语(1egalFrench)。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英语、拉丁语和法语是构成普通法的三大语言,这正是《布莱克法律词典》不仅收录法律英文术语,而且还收录大量法律拉丁语和法律法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拉丁语而言,在中世纪,欧陆法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在语言方面有着惊人的一致性,几乎所有的欧陆成文法都用拉丁语写成。拉丁文是古罗马通行的语言,并且是《狄奥多西法典》(TheOdosianCode)以及《国法大全》使用的语言;它还是教会及教会法(包括《教会法大全》)所使用的语言。事实上,拉丁文是从11世纪晚期到16世纪整个“欧洲法律共同体”所共同使用的法律语言。
在拉丁语和法语的法律术语方面,为了确保术语释义的准确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新主编加纳专门聘请牛津大学著名的罗马法教授托尼·奥诺尔以及英国格拉斯哥大学钦定法学讲座教授、《牛津法律便览》【即现在李双元先生翻译的《牛津法律大辞典》,陈璐琼补充】的编者戴维·沃克来审定《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每一个罗马法词条。据称,两位教授纠正了词典中许多罗马法内容的瑕疵,其中有记录错误的拉丁语,也有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释义。两位教授还对有关英国法及苏格兰法的词条进行了润色。此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职员约瑟夫·F.斯帕尼奥尔和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汉斯·w.巴德,以及许多其他部门法专家参与了词典编纂,许多执业者及法学界学者也对词典的内容进行了审核。
第8版在第7版出版5年后便迅速问世,共收录了4万余条术语及释义,新增约1.7万条术语。它主要体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内容更为新颖,收录了一些新的法律术语,如拒绝服务攻击(denialofserviceattack)、同性婚姻(same—sexmarriage)、网络侵权、网络盗版(cyberpiracy)等等。
第二,词条的释义更为准确。词典中许多词条释义的准确性通过西部出版公司出版的众多重要著述得到了加强;此外,词典中许多词条的释义还与《美国法大全续编》(CorpusJurisSecundum)相互印证。在最初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许多词条的释义并无出处可寻,完全是编者随机编写的。但加纳没有这样做,他不同意在没有出处的情况下给词条下定义。
第三,词典新增了大量法律俚语(1egalslang)。例如蓝精灵(smuf)就是一例,该词意指“参与洗钱运作的一种人,他们进行1万美金以下的交易(以规避法律)”。加纳在词典书中还指出,这一俚语最初源自卡通片《蓝色小精灵》中的同名形象。
第四,词典的释义更加现代和简洁。加纳从历史的视角出发,在术语得以运用的具体语境下给出词语的意义,这种解释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极具启发性。
第五,词典的引注面扩大。第8版的引注不仅包括司法判例,而且还有学术著作。从总体而言,词典对于专著的引证甚至超过了对判例的引证。由于西部出版公司要求加纳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词条增加一些针对法律权威(如法院判决、宪法、制定法、专著等)的引述,因此加纳在第8版的许多词条中援引了《布莱克斯通论英国法》、《巴克兰德论罗马法》、《奇蒂论刑法》、《德沃金论法理学》、《吉尔摩与布莱克论海商法》、《赖特论联邦法院》等内容。对于这一变化,加纳给出的理由如下。第一,在某一法律领域潜心研究的某位学者应该对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有着更为精准和清晰的把握。因此,他宁愿在新版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引用道格拉斯·莱科克对于“无法弥补的损害规则”的论述,也不愿同第6版一样,引证路易斯安那州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裁定。第二,判例法资源相对容易得到,人们可以在网上很容易搜索到答案,而第8版中经常引用的专著,相对来讲不容易得到。第三,专著作者在讨论问题时往往会视角广泛,他们会注意到各个法律领域之间的不同之处,而这些会对《布莱克法律词典》使用者的帮助更大。
第六,音标变得更清晰明白。加纳的第8版绝不是简单地对前几版的逐字重印,他对原有的释义进行了系统的检查与更新。经过加纳的更新,第8版的音标变得更清晰和明确。有些词条增加了词源信息,词条的编排也有较大的进步。因此,《布莱克法律词典》第8版可谓是一部最具综合性、权威性、学术性与便捷性的法律词典。
今天,《布莱克法律词典》被认为是英语国家中最权威的综合法律词典、“标准法律词典”、标准的参考书,广为世界各国学者和法官所引用。但是,客观地讲,《布莱克法律词典》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在西方,有人认为这部词典至少在词源信息方面还需要有所改进。有人说,词典编纂者的工作就在于去做一件不可能做成的事,但加纳似乎对这件“不可能做成的事情”乐此不疲。今天,加纳已被公认为是法律词典编纂界的一面旗帜,他不仅是《布莱克法律词典》第7、8版的主编,他还主编或创作了多部“法律格式”和“用法指南”,最近他还完成了一部《格式手册》。因此,他既是一位词典编纂者,也是一位“格式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