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法律翻译除了遵守普通翻译的一些原则以外也应该遵守特定的原则,这是由于法律翻译的法律框架所决定的。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翻译涉及到诸多因素,译员被赋予一定的决定权,因此法律翻译又要靠合适性原则制约。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准确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考虑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时,至少应该考虑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原则。

公正性(impartiality)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法庭翻译来看,译员是在讲话人双方之间传达信息,是双方共同的沟通渠道。表面看来,公正性似乎不成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译员被看成发言人的“语言和心理的避难所”,就是说发言人力求从译员获取支持,或者寻取解脱,译员也难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译员也有可能主动地扮演保护者

的角色,偏向一方。这时他们不仅仅是在为讲话人传达信息,而是在自己讲话。不论译员或当事人有多充分的理由支持译员超越权限,从全面的职业要求看,译员仍然从原则上坚持公正性,作到不偏不倚。法庭口译如此,书面翻译亦如此。

准确性常被看作法律语言的灵魂,而语言被认为是法律的支柱、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处理法律语言材料,也要固守准确性的原则。仅涉及一种语言时,准确性原则要求语言使用者对法律概念、原理、规范以及所涉及的社会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视和表达。由于法律法规的概括性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准确性的实现往往是一个人们孜孜以求但难以达到的目标。在法律活动涉及两种语言时,除了仅涉及单语时造成的困难外,又有不同法律文化的影响。更多因素的介入以及语言表达的差异,使准确性及准确性的判断标准更加复杂,因此也对译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合适性反映翻译的度,包括对讲话人双方的了解程度,对语体运用的恰切程度,对讲话(或文本)原意传达的充分程度,也包括上文所提到的译员权限的控制程度等。以法庭口译为例,译员究竟在什么程度上代表双方讲话人的立场,译员是否应该加入自己对案件的理解这在讲话者双方对法律的了解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似乎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如果双方(如法律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悬殊,情况又将如何显然,假设一方对法律一无所知,译员会认为自己有责任将讲话人的发言内容再现为接近受话人的水平。不同法律文化水平的人对法律的理解相去甚远,讲话人双方语体的转换也会使译员翻译的灵活性加强。合适性是译员应主动控制使用的权力,同时又是法律翻译质量评定的标准之一。

1.3法律翻译的要求

法律翻译可分为书面翻译和口译,这两类翻译又可细分为很多子类。如按照文本在法律活动中的地位,书面翻译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参看Sarcevic1997:19)。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具有法律约束力,非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则无此约束力。非权威性翻译又包括描述性翻译(用于提供信息)、解释性翻译(用于阐释法律问题、原则、案例等)。口译也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如判决书的翻译等)和非权威性翻译。非权威性翻译包括效用性翻译(如证言的翻译)和参考性翻译(如法庭论辩的翻译等)。

对法律翻译基本原则的遵守要依靠对法律翻译类别的了解,只有对翻译类别有清楚的了解,才能正确处理翻译过程中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选用合适的语符成分、语体及法律概念。权威性的翻译(如同一法律的双语或多语文本)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翻译的质量提出最高的要求,译本必须和原本保持一致。除了语言成分的选用,译员还需要深入了解原本的意图。以规范性文本的翻译为例,经过语符的转换,译本应能保持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效用不变。译员需要对原文本的整体和局部格式进行详细的研究,以便准确地再现原文本的意图,使译本达到同样的法律效力。

非权威性翻译往往有相对明确的读者对象(或听话人),对读者对象的详尽了解是翻译质量的保证条件之一,诸如法律文化水平、接受能力水平、语言水平、身份、所属阶层等。与权威性翻译相比,非权威性翻译要求更为丰富的语体变化,要求较为灵活的描述和解释。

的对象情况选用合适的语言材料,确定两种语言间的水平及表现手法的差异。

2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

2.1语篇结构及功能

法律翻译将译员的工作限于法律语篇的范围内,法律语篇的一系列特点就成了译员必须注意的内容。各种体裁的法律语篇的存在,表面看来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实质上有很大的客观性,如果译员忽略所翻译的内容的语篇特征,就不仅背离了法律翻译的原则,也背离了一般翻译的原则。法律翻译过程中,语篇特征的分析、再现、传达,是翻译过程中给译文定向、定位的重要步骤。

语类理论对于专业文体的理解有重要的作用,最大的贡献在于它能使人“了解专业作者如何一方面能够保持语类的整体性,另一方面利用语类规约在社会认可的交际目的的制约下达到个人的目的。”Bhatia(1997:205)Bhatia所说的专业文体当然也包括法律文体。译员对法律文体语类整体性及作者意图的认识是翻译成功的基础之一。

Coode(见Bhatia1993)将立法条文分析为四个构成成分:案情、条件、主题、行为。Code的分类方法曾引起较多的讨论(如C1997)。

Bhatia(1993)将语类分析方法用于立法条文的结构分析,认为用分为条款主体和限定语两个部分的互动认知结构(cognitivestructure)考虑立法条文要比用线性的结构考虑更为合适。Bhatia认为西方国家人们改革法律写作的尝试归于失败就是因为立法条文有其内在的规律。

Bhatia(1993)还强调了法律条文的交际功能和主要特点,认为立法文本不是特指某一人的,是无情景的。法律条文的语用功能与制订者和阅读者相独立(总体功能是指示、规定义务、赋予权力),应付的是无尽的人类行为,既具有确定性、准确性,又有包容一切的概括性。不难想象各种法律语篇均有其独特的结构和功能,语篇结构和功能的研究应是译员翻译技能训练的重要科目。

2.2语句功能类型

法律语言的语句必须实现一定的功能。Gunnarsson(1984:84)(见Bhatia1993:104)区分了三种立法条文类型:行为条文、规定条文和定义条文。行为条文包括案情的具体描述,主

要规定责任、义务、授予权力、禁止某一(些)行为,赋予某人或团体权力等,如下例:

Whenanypersoninthepresenceofapoliceofficercommitsorisaccusedofcommittinganon-seizableoffenceandrefusesonthedemandofapoliceofficertogivehisnameorresidenceorgivesanameorresidencewhichtheofficerhasreasontobelievetobefalse,hemaybearrestedbythatpoliceofficerinorderthathisnameorresidencemaybeascertained.(Section32(1)ofCriminalProcedureCode.RepublicofSingapore,1980)(Bhatia原例)

(警察在场时,如果任何人犯了或被指控犯了非逮捕罪,拒绝应警察的要求提供姓名或住所或者提供警察有理由认为是虚假的姓名和住所,警察可予以拒捕以便查明他的姓名和住所。

条文中赋予警察拒捕权,同时也规定犯有非逮捕罪的人提供姓名和住所的义务。

规定性条文规定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如某规范适用于何种条件或范围。定义性规范则用于对词语作出解释和定义。

2.3语句结构类型

在法律英语研究中,Mellinkoff针对词语特点作了系统的分析(见O’Barr1982:18),Crystal和Dave(1969)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组织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1.法律语言是工具性语言;2.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类文本的特征;3.法律英语具有明确的特点;4.法律语言使用了日常英语不采用的语义原则。

第一条说明了法律英语的功能,其它各条均是对结构类型特点的描述。法律英语的明确特点则包括:句子偏长,各个句子单位相对独立,文件所包含的句子常可简化为“如果X,Y应该做Z。”以及它的变体。

法律英语的区别性特点包括:少用指代,多用重复;如例中1的officer、name、residence;使用状语限定语;多用名词化结构;少用形容词;不用加强性的副词(如very,rather)等。

语义原则是指类属后置、同类排除、语境定义、常识判断等指导原则。类属后置是在罗列事物时,先举出具体事物最后列出这些事物的类,以免遗漏。同类排除是类属后置的例外情况,即如果类属词语跟随前面罗列的事物,具有排除性即不包括任何未列出的事物。语境定义是词语所出现的语境可以起对词语定义的作用。常识判断是指,只要不会与文本的其它地方发生冲突,词语可按照普通的意义理解。

2.4词语特点

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常常首先表现在词语的运用。Mellinkoff(O’Barr1982:16)列出9种情况:

1.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

2.来自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稀有词;

3.拉丁词和短语;

4.普通词汇中不包括的法语词;

5.法律专业术语;

6.专业行话;

7.正式词语;

8.多义词语

9.极端精确表达词语。

显然有的仅为法律英语中出现的情况,如第2、3、4,但其它多种情况在法律汉语中也可以找到例证。

中国学者对法律汉语词语的特点也作出了一些研究。孙懿华、周广然(1997:58)概括出三类:1法律专业术语;2法律工作常用词语;3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与非基本词。潘庆云(1997)对词语的讨论分成几个部分。在立法部分仅分为两类:法律词语和普通词语。但在立法文书部分识别出四类:法律术语、司法惯用语、文言词语和普通词语。

中外学者的分类可以基本标示法律语言的用词情况:1法律专业术语;2古词语(如中古英语词语、汉语文言词语等);3外来语;4专业惯用语;5正式词语;6极限表达语;7具不确定意义的词语,如下例:

1.contributorynegligence,action,标的物、给付、具结悔过等;

2.aforesaid,witnesseth,羁押、贪赃、渎职等;

3.nolocontendere,最后通牒等;

4.inferiorcourt,reveredandremanded,行窃、未遂、执迷不悟、流窜作案等;

5.thedeceased,YourHonor,奏效等;

6.all,none,never,凡、一律、均、无论等;

7.approximately,obscene,satisfy,情节严重、可能、大量等。

尽管不同语言的法律用语有共同的特点,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完全等同的词语较为少见,(Sarcevic1997)主张将等同词语分成三类:接近等同的词语,部分等同的词语,和不等同词语,并以两语言间词语意义的交叉(intersection)和包容(inclusion)为划分的根据。对于部分等同词语确定的方法,她提出一系列标准如:法律体系结构、运用、法律效果等。法律词语的运用在法律翻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词语选用的指导原则因人而异,不同的原则反映人们对法律翻译的不同观点。

3法律翻译的问题及解决

3.1法律翻译的复杂性

法律翻译的情况有多种:1涉及两种语言且同一种法律体系,如中国大陆范围内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间的法律解释;2涉及两种语言且两种法律体系,如香港地区的英语和汉语间的法律翻译;3涉及多种语言、多种法律体系间的法律翻译,如缔约国之间的法律翻译。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翻译来看,涉及的语言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越多,翻译的难度就越大。需要决定原本和译本的权威性差别,需要解决文本体裁的对应问题、法律术语的对应问题、法律效用的实现问题等等。口译时,则需确定讲话人和听话人的语言水平差别、法律文化差别、法律观念差别等。即使在第1种情况下,两种语言间的绝对对应也难以做到。

3.2语篇结构与翻译

既然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问题的解决只能从语言下手,包括语言的语篇方面、语句方面、词语方面等。

法律语篇不同于其它类语篇,语篇特点在两种语言中很难有完全的对应,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如何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语篇读者对象是否有变化,语篇的基本特点有无增减,语篇与法律的关系是否相适应,这些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法律语篇翻译的难度。以中英法律语篇的翻译为例,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即使是同类法律语篇,法律概念的表达也相去甚远。法律观念的体现势必影响到语篇结构。如果目的语中不存在同类法律语篇,应该考虑如何确定合适的语篇格式。

不同语言的法律语篇的不对应性迫使译员全面地了解两种语言的语篇结构和功能特点,对语篇特点的深入研究可使译员临场工作有较广阔的回旋余地。语篇的研究内容包括:语篇种类、语篇典型篇章结构、语篇结构的基本要素、语篇结构的功能(如:行为性、规定性、定义性等)、两种语言语篇的对应情况、两种语言语篇的转换手法等。

语篇的研究不能仅限于静止的文本,而应充分考虑语篇所涉及的人及其它多种因素以及多种因素的互作用。

3.3语句与翻译

语言间语句结构及功能的不对应性往往给翻译造成很大的困难。如汉语的短语可以用作句子表达完整的意义,可以省略主语或动作的执行者。译为英语时,一般要求完整的句子,省

略句子的主语或动作执行者往往很难组成句子,这时就要增加汉语中不需要或者无法确定的动作执行者,这只能由译员作出决定。

语句功能的不对应性则可能导致语气传达的较大差异。法律语言语句功能与日常语言有较大的出入,如法律英语中使用情态动词shall的句子就有不同于日常英语的功能。

长句结构是中英法律语言的共同特点之一。就立法语言来说,长句的构成主要是由于使用了一连串的限定语。英语的限定语往往后置,以求得句子的平衡。但在翻译为汉语时,后位限定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全改用前位限定,就会使句子累赘、难懂。

语句结构的一系列差异,实际上并不妨碍特定语句功能的实现,语言都有丰富的实现各种功能的表达方式,译员需要了解的是某一功能在一种语言中的表现形式,以及与相近表现形式的关系,还要了解译为目的语时,这种功能是否有对应的表现形式,如果有,应选用哪一种,如果没有,应如何确定这种语句功能相对于其它功能的关系,从而进行定位以寻找最能体现这一特定功能的表现形式。

3.4词语与翻译

语言间法律词语的不一致性是法律翻译最大的困难之一。尽管不同的法律语言有一些相同的基本特点,但是由于语言、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词语的使用就有很大的差异甚至矛盾。使用对等词语进行翻译是最理想的选择,但从法律翻译的特点看,翻译不是寻求语言间词语的一一对应,从法律语言的特点看,人们很难找到完全等同的词语。法律词语意义的确定受特定语言的制约,也受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词语的使用反应人们对事物、事物之间关系、行为、以及行为发生和处理的方法、程序的看法。法律语言间词语使用的一致性,必须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而且不象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学中词语的使用容易达到相同的理解。

从整体来看法律词语不一致性的解决需要译员以具体的法律体系为参照。从具体操作来看,人们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词语,应该基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寻找近似的词语。当然这需要译员作出词语合适性的至关重要的判断。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翻译有其基本的特点,法律翻译是法律体系框架内的交际活动,法律翻译有一系列要遵守的原则,而不同类型的翻译对译员又提出不同的要求。成功的翻译应该基于对法律语言特点的深入的了解,包括语言特点的各个层面以及对翻译可能造成的困难。基于对法律语言特点的了解和法律翻译特点和原则的认识,译员可以顺利地解决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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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事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理由及格式”丁嫣律师律师文集一、语言要素 宋北平在其所著的《法律语言》一书中揭示:“法律语言是法律和语言两种元素结合后产生的表达法律意义的符号系统。”民事裁判文书是通过法律语言输送由逻辑架构所绑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其论证理由的裁判过程。因此,驾驭该符号系统,才能纲举目张。 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4758512104763606oo608896
10.浅析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正是法律语言的特殊社会功能使法律语言成为表达特有法律概念的专门术语。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bigamy(重罪),demurrer(抗辩)等,这些术语具有法律语言的典型文体特点,通常不会在其他语域中出现。 3.外来词 英语词汇的绝大部分都来源于法语与拉丁语。法语对英语的影响极其深远,法律英语当然也不例外。例如:https://biyelunwen.yjbys.com/fanwen/yingyu/236990.html
11.法律人法庭语言技巧全攻略(下)(5)法律语言应简单通俗化,但是通俗不等于低级俗气。法官要根据语境,特别是话语对象,变化语言形式。 4.说准确。 5.说易懂:因人施语,随机应变。 6.说规范 建议规范的模式。询问顺序及表述: 顺序 相应问话表述 (1)姓名 被告人叫什么名字?叫过别的名字吗? 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149062578083994112
12.如何高效的学习法律英语?干货分享USBAR法律类根据美国法律语言学的权威David Mellinkoff(1963:16)的解释,法律术语是“ 具有特定意义的专门化词”(a technical word with a specificmeaning)。 根据David Crystal 和Derek Davy( 1969:210)的解释,法律术语是“ 律师们认为没有争议的那些词和短语”(those words and phrases aboutwhose meaning lawyers have decidehttp://www.wproedu.cn/mobile/law/usbar/ghfx/show_245.html
13.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条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http://www.jashidai.edu.sh.cn/P/C/98324.htm
14.浅谈计算机自然语言处理(NLP)与法律实践的融合正如笔者前文《浅谈人工智能公司法务的能力维度和提升路径》提到,16年在班车上偶然读到了英国学者理查德·萨斯坎德所著《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一书,我被书中描绘的法律市场的剧变、颠覆性的法律技术、律所的未来、法律人的新工作场景等内容所震撼,也第一次记住了“人工智能”这一名词。 https://www.jianshu.com/p/a08860cd372b
15.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http://www.njsqxzx.com/id19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