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在其出版的报纸上随意刊登他人的摄影作品,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而且同时也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及由此获得报酬的财产权利;对此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情
■裁判
■评析
一、摄影作品的法律概念及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说明,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即具有独创性;其次必须表现了作者的构思,具有表达性;最后必须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加以复制,并被人感知,具有可复制性。与此同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中又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换言之,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对摄影作品予以法律保护,并给出了确切的法律概念,即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作为一种具有艺术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摄影作品同样应具备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这也和《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允许成员国要求照片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才能够成为作品相互吻合。具体到本案,王耀理经其同事许可拍摄了其与同事同时在鞋屋共同擦鞋的照片,该照片系王耀理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观察、体验,将生活中的素材加以选择,运用自己的构思、摄影技巧独立创作完成,以艺术形象表现出来,具有独创性、表达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摄影作品的特征,故此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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