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微解说类短视频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与侵权风险?2020年第10期2020上海律师律师文化

主持人:詹德强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嘉宾:祁筠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杨小青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向东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字整理:许倩

詹德强:谢谢杨律师的详细介绍。各位平时也通过手机观看此类短视频,通过这类视频确实能比较快速地了解一部电影。但作为我们法律人来讲,首先就会考虑到,这类视频的制作和发布等会不会构成对作品权利人的侵犯?

吴向东:还有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当在后的B作品传播时,是否构成了对在先A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如果观众看了5分钟短视频后,对原作的情节和高潮点都知道了,就可能构成对原作的实质性替代。当存在实质性替代时,就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权利人本来是期望观众到电影院买票看,结果观众在网上手机上看了短视频就不看原作了,这就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詹德强:其实很多制作者做短视频,有专业团队支持,他们以获取相应经济效益为目的,这些人非常关心如何以合理使用来避免侵权。从律师实务角度来讲,祁律师能否对短视频制作者怎么避免侵权或怎么以合理使用为抗辩,给一些建议?

詹德强:这类短视频能不能在《著作权法》角度上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存在?如果构成作品,法律给予它哪些权利上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要构成作品就要具备独创性。关于独创性具体是什么样的标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比如在抖音小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这个案件中,法院对于独创性的界定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简单介绍一下案:2018年5月12日,抖音用户黑脸V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是在13秒的时长内,通过设计、编排、剪辑、表演等手法综合形成的作品,充分表达了对汶川地震十周年的缅怀。作品一经发布就受到了网民的广泛赞誉,点赞量达到280多万次。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抖音平台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伙拍小视频上述传播和消除水印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提起诉讼。

通过这个比较典型的案例,短视频要认定为作品,就是有独创性。所谓的“独”是指独立完成,并与所用素材或者类似视频之间存在可识别的差异;所谓“创”是指存在个性化表达。独创性,跟视频的时长、视频素材没有必然关系,关键是要有个性化表达。目前司法实践就是这样认定的。如果短视频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就要独立完成且加入自己的个性化表达。

构成作品的短视频,法律赋予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未经作者许可,其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平台现在也比较注意避免侵权。平台的注意点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面向原著作权人。平台往往要求原著作权人允许平台用户对原作进行一些适当剪辑,做成短视频,吸引观众。比如,20集的电视剧,将每集剪出15秒,剪辑组成一个几分钟的短视频,平台往往会向原著作权人要求这么一个权利。第二个方向,面向用户。平台常常会要求用户,不得侵犯原著作人的权利,不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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