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独创性”:AI生成的是“作品”吗?
但是如今,腾讯诉网贷之家侵权一案,最后法院却判定腾讯胜诉,其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这也属于国内首次以法律判决形式认定AI生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依据主要是AI软件生成的作品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当我们在说AI创作的时候,我们到底在说什么?这个逻辑其实是,首先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只有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才谈得上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王军表示。
在谈到独创性时,微软小冰团队透露,以美术作品为例,原创性体现在构图、用色、表现力和作品中包含的细节元素。为保持原创性,小冰的原创就是在算法阶段独立完成,技术上,则使用了一套复杂的、包含多种生成式对抗网络(GAN)的混合模型来保证作品的原创性。
AI作品的权利人归属,即AI作品的作者到底是谁,这直接涉及到权利主体的问题。王军表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是自然人或特定情况下的法人,他们才拥有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身份。
在这样的逻辑下,如果一个特定的案例,首先可以认定AI生成物本身构成作品,那么这个作品本身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其次,还要认定AI所形成的生成物的权利应当归属于谁,确定谁是权利的主体,谁才有权利提诉讼并有可能胜诉。
王军表示,这样的判定依据,在逻辑上、说理上,虽然也在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总体来说,还是属于业界主流的观点。当然现阶段尚属AI创作的早期阶段,法院在案例判决上也具有一定探索的含义。
事实上,虽然AI创作作品未真正活跃于人们生活中,但早已切切实实存在了。
2018年10月,佳士得拍卖行以43万美元拍卖了一幅由AI生成的画作《埃德蒙·贝拉米》(EdmondBelamy)。该作品是由法国研发团队Obvious以生成对抗网络(GAN)的人工智能算法,通过AI学习14-20世纪的15000张肖像画而创作出的人物肖像油画。业内人士称AI无法取代人类艺术家,但AI绘画有前景。
以及微软小冰2017年就出版了诗集和画册《阳光失了玻璃窗》。“快把光明的灯擎起来了,那里有美丽的天,问着村里的水流的声音,我的爱人在哪”——小冰在诗中这样写到。
“在新的创作模式之下,从人类发展角度来说,应该有一个符合、鼓励技术创新,符合作品创新的态度去完善或者扩容性地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
侵权与被侵权:法律与创新如何协调?
我们在讨论AI的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的同时,AI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也成为不得不重视的一个现实问题。
王军表示,AI创作的模式决定其作品具有很高概率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之内的作品,进行改编创作或商业使用,是会构成侵权的。
以小冰为例,写诗所受训练和学习的是建国前后519位抒情诗人的作品,有时也依靠图片作为激发源来进行创作;在AI作曲方面,小冰还会从“抖音神曲”中挖掘现在流行的音乐风格,生成更好的音乐……
当然,根据著作权法规定,AI创作作品如果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之目的,是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即不会构成侵权。
这里,就涉及到可能存在侵权问题的AI作品的使用者归属,到底是AI本身,还是背后操作AI的行为主体在进行使用。
“对于AI创作物可能主张权利的主体,可能包括AI发明人、该AI所属的公司或公司投资人,或者AI的具体操作者等,他们都有可能是主张权利的人。”王军表示,对应的这些人的行为,是否符个人学习欣赏之目的,目前仍然存在分歧的。
从法律角度看,王军认为,AI本身是需要通过模仿学习人类即有的作品来进行创作的,从技术、创作本身的发展来说,这种创作符合技术发展的潮流,也满足人们对内容多样性的需求。
“在这样一个商业模式、技术模式需要革新的时代,并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只是说,在著作权法的即有理念和AI创作的技术模式之间,需要做一些协调,保证在一个合法的维度内。”王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