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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政风热线》记者联系到绥化市北林区盛世学府小区物业,经过沟通后,小区物业承诺:“即使业主不交维修基金,也不会因此而停水。”
“捆绑收费”行为不可取!对此,今天的《党风政风热线》节目中,现场连线了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润邦,刘律师表示:捆绑收费不合法!业主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可厚非,这是业主的法律义务。但物业不能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相威胁,这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支付水费和违约金,供水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终止供水。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刘律师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如果用完,也应该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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