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142)侵权民法典侵权人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作者:中国政研会副会长官景辉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作品:民法典第十二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北京书法家协会驻会副主席、秘书长郭孟祥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十五条

作者: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马同良

作品: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作者:文化部青联中国书法篆刻艺术委员会委员赵豪杰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作者: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周三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张志开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王守民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

作者: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张树学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作者:湖北省书法家协会高校分会副主席唐昌飞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作品: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河南省书法家协会篆刻委员会委员尚佳轩

第四百五十八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作者:吉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刘志强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闫荣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七百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周劲松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作品: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

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赵纯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作者: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田亮

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苏垣

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作者: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周建鹏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理事郝智来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姚丽萍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作者: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郑飞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徐惠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理事王恩群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王福洪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作者: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董家丰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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