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多处创新和亮点,比如,第99条和第116条明确提出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尤其是第116条对社会工作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指向更为明确。
通过对这两个法条产生的制度背景、实践基础和未来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影响进行解读,希冀可以推动更多的社会工作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法律建构的制度基础
本世纪初期,在我国一些经济和专业力量相对发达的城市开始出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与少年司法部门合作,针对涉法涉诉的未成年人开展专业服务。社会工作力量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和服务成效,很快得到了司法人员的肯定和接纳,并成为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社会工作力量与少年司法部门合作的初期,曾经面临过极为艰难的制度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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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等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社会工作者可以承担“合适成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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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要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议、促进建立健全社工制度、观护帮教制度等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对不批捕、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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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中提出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主动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链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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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在未成年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工作流程,项目运作等各个方面强调检察机关与社工机构的全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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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指引和评价标准。推动将服务经费列入办案预算,完善绩效管理和人才激励机制,保证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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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民政部正式委托首都师范大学研发《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并在七个省开展国标试点工作。
通过以上梳理可见,上述制度是新未保法第99条和116条产生的重要基础,相信随着国家立法的推动,定会为我国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注入更大动力。
法律建构的实践基础
本世纪初,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原本是两个独立而陌生的事物,完全处于彼此隔离的状态。其后,在司法界和社会工作界的共同努力下,二者开始互动,并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合作具有典型的嵌入性发展特征,是作为新生事物的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期间经历了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制度建构等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的过程中,要求二者的契合程度非常高,不仅在结构上要实现刚性契合,同时需要双方在理念上完全一致。
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合作的核心在于社会工作服务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已经形成预防类、维权类、矫正类“三大类、八小类”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内容。
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以上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有效帮助了司法场域里的未成年人走出困境,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少年司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发展。这也是缘何未成年人社会工作在历经20年探索后,获得法律承认和制度保障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