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运而生。该法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并强调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在家庭保护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溺婴等行为,确保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社会保护层面,全社会应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生活设施,提供安全的上网服务,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司法保护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应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确保公正审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律责任部分,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追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