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切。为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新路径。
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
未成年人审判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返社会。
姜启波介绍,为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厘清未成年人审判与刑事、家事审判的分工,此次发布的《意见》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受案范围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以保证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平衡,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对此,《意见》规定,坚持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
“从审判实践来看,未成年人案件多数在基层法院,因此,《意见》提出,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姜启波表示。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提出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的新要求。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措施保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
“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早日抚平创伤、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周加海说。
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4035件,惩处罪犯24386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家事纠纷案件120多万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必要时明确“特别残忍手段”认定标准
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难,同时也更有价值和意义。”周加海表示,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