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主题开放日活动,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十大优秀案例。

“套路贷”成侵害未成年犯罪新动向

“套路贷”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犯罪类型,危害很大,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套路贷”,性质更加恶劣。十大优秀案例披露的“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系首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处并宣判。

这起案件发生在江苏,被告人张某纠集李某、任某、陈某、邰某、王某等人,设立组建某财富公司进行非法放贷,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这个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告诉记者:“对这样的犯罪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坚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平安校园建设的态度和决心。”

十大优秀案例披露的“朱某等寻衅滋事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五名被告人和一名被害人都是未成年在校女生,五名被告人通过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凌辱,造成被害人无法正常学习的严重后果。

“她们的行为不仅仅是一般的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更不是同学之间正常的打闹行为,而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五名被告人都分别判处了相应的实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的政策精神,以及在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者的同时,更要重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周加海说。

“案例虽然类型各有不同,但都体现贯彻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严惩不贷,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司法政策精神。”周加海提到,在另一起蒋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以所谓的选拔童星为幌子,通过互联网诱骗威胁多名儿童进行视频裸聊,这样的行为没有身体接触,但是根据刑法规定,仍然构成猥亵儿童罪,这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利用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个被告人依法判处了11年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精神,同时也是警示有关方面,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家长,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管,保障未成年人免受、少受违法犯罪的侵害。

个案推动完善司法政策和制度建设

“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是我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这个判决在当年直接推动了2014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和民政部一起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推动了这个司法意见的出台。

周加海总结说,十起案例中很多都属于全国首例,不少案件在推动完善司法政策,甚至制度建设立法完善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中,全国法院发出的第一道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后来的反家庭暴力法积累了重要实践素材。

“刘某故意伤害案”作为我们国家比较早的开展前科封存试点工作的案例之一,为后来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写入我国刑法提供了实践的基础。

“杨某故意杀人案”中更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情,这个案件的被害人亲眼目睹父亲、兄长被杀害,身心受到了严重创伤。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法官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只是盯着量刑,而是采取多种方法、多方努力,通过联合一审的法院联手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心理干预的方式,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重归正常生活。

促进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显著下降,但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形势仍不容乐观。”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性侵、虐待、校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仍然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行为的案件也不时有见。

记者了解到,集中发布这批案例,是要向全社会进一步宣示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一定严惩不贷、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一定不遗余力的坚定立场,同时希望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关心重视,进一步增强广大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为每一名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保驾护航。

姜启波透露,下一步,法院将深化司法改革,强化专业审判。少年法庭建设要坚持机构专门化、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要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少年、家事审判改革,促进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同时保持二者相对独立。最高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健全少年家事审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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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法宣传要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案件中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支持社会组织、社工等参与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社会调查、教育矫治等。 四、案例说法 (一)期末考试即将来临,老师在家长会上建议学生家长到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4MzM5MjQzNA==&mid=2247513022&idx=2&sn=0bf2ec11a1ea31c334fa094fa98f7d3b&chksm=ea43c65d7aebcc8e16c8a5bb017dec76aee11bb059170433b26c0f64bb523c97f48424f5c407&scene=27
2.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你知道吗?有了这些规定,我国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难而辍学的问题将会逐步解决。政府机关及其人员、学校和家庭忽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是违法。 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增强了法的针对性。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强调根据未成年https://www.schdxww.com/Show/news?infoid=63306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视域下的“六大保护”第二,是拓展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原有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将“四大保护”拓展为“六大保护”体系,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职责,为保障未http://www.jyb.cn/rmtzcg/xwy/wzxw/202106/t20210603_594525.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http://ggw.ccsu.cn/info/1104/1186.htm
5.由《灿烂的她》四大主题引发的思考(灿烂的她)影评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责任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责任。由此见得,其立法宗旨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了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要求,强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是国家和社会应该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5813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