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等作出更精细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让罪错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
宋英辉
□通过目的性扩张将“犯罪记录”解释为“刑事记录”,正是为了贯彻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让未成年犯罪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
□《实施办法》的出台有望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落地生根。作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试验田,该制度也将为当下“轻罪轻刑时代”,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通过目的性扩张将“犯罪记录”解释为“刑事记录”,封存内容更全面
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具有优位性,但不能超过其可能之文义。从文义上看,“犯罪记录”应当解释为有罪判决记录。除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和没有犯罪记录。因此,《实施办法》将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的涉罪记录等,均纳入“犯罪记录”的范围,超出了“犯罪记录”可能文义,实质上已是“刑事记录”。这不是法律解释下的扩张解释,而是法律续造中的目的性扩张。目的性扩张,是指为了贯彻立法规定的目的,“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该文义原不包括的类型”。通过目的性扩张将“犯罪记录”解释为“刑事记录”,正是为了贯彻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让未成年犯罪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而且,这种目的性扩张的正当性,也能在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条关于未成年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规定中找到依据。因此,为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真正发挥功效,就应封存涉罪未成年人的所有刑事记录,而不限于犯罪记录。
规定了个人申请查询本人犯罪记录时应当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司法实践中犯罪记录封存效力不明是阻碍封存制度发挥作用的最大瓶颈”。对于是否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少受理单位不敢出具,有的则只出具手写证明,而非通用的打印版。其实,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出具《有犯罪记录证明》或者有别于通用版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便失去了意义,未成年犯罪人员依旧难以顺利回归社会。为此,《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这与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7条和2021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
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无限溯及”原则
综上,《实施办法》的出台有望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落地生根。作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试验田,该制度也将为当下“轻罪轻刑时代”,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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