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引纠纷判后释明终履行原告法院法官货款判决结果法律文书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环城人民法庭法官张笑梅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判后耐心疏导下,被告终于放下抵触情绪,与原告握手言和。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从事混凝土销售业务,被告某机械种植合作社因修建需要,在原告处赊购混凝土共计18万余元,且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经双方核算,被告于2022年给付货款5万元,剩余货款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榆树法院。

关于货款问题,榆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履行了混凝土交付义务,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13万余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万余元。在送达判决书时,被告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意愿。承办法官当即转换角色,化身法律“讲师”,以案件事实为依据,结合原告、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展开深入剖析,详细阐释法律条文的适用逻辑,对判决结果进行逐点解析。经过释法明理,被告最终理解并认可了判决,当场表示息诉服判,且迅速履行还款义务,将所欠原告的全部货款一次性支付到位,为这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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