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书形式要件的规定。
公证机构通过出具公证书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证明,从而为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因此公证效力即具体体现为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书出具是公证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一、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目前,我国公证活动中使用的公证书格式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司法部1981年制定的24式、1992年制定的56式公证书格式都属于定式公证书格式。[page]
式一:定式合同公证书通用格式
××合同公证书
()××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式二:要素式合同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证书
申请人:甲(基本情况)
乙(基本情况)
丙(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合同(协议)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page]
(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4)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
3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2)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行为的合法性;
(3)合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4)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二、选择要素
2.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3.当事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
5.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6.附件。
公证机构印章是指公证机构的法定印章,即办理公证事务、行政事务和其他公务所使用的机构公章。在公证事务中公证机构使用法定印章须同时满足在公证书上与公证员签名章配套使用的形式要求,而在行政事务和其他公务中则只需符合一般法人主体用印的要求即可。1980年1月3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规定公证处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构的法定名称,并对其制作、形状、尺寸、字体及内容排列和印章的保管、更换、销毁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公证处印章要报主管机关备案,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印章也必须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page]
三、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的出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完成,因此公证效力的产生始自公证书的出具之日。
四、关于公证书使用国家通用文字的规定
200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国家通用文字是规范汉字;第九条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出具的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公权行使的一种特定形式,使用何种文字,涉及国家的主权,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用语用字的规定。故本条款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证书应使用全国通用文字制作,只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可在民族自治地方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这是公证书文字使用上的变通和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