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锐、陈垦刑事实务2016年10月05日08:05
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方法及其评析
一、对事实认定依赖证据分析
裁判案件,查明事实是基础和前提;事实需证据证明,这就离不开证据分析。证据分析是事实认定的核心环节,是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外在展现形式,证据分析的过程就是刑事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十项内容,此十项内容就是证据分析的对象。
二、刑事审判实践中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
根据笔者的办案实践、体验和观察,刑事法官对证据的分析主要采用分解审查、印证证明、排除合理怀疑三种循序渐进的方法。
(一)分解审查
(二)印证证明
1.为什么要印证证明
讨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广泛而深刻影响的印证证明前,有必要回到司法证明的任务本身,回到刑事侦查认识活动的规律本身,探讨同一认定和信息转移原理与刑事司法证明思维活动的密切联系。
同一认定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基本方法,它是指依据客体特征判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认识活动。[5]作为认定对象的客体包括人、物、场所和事件等,作为认定依据的客体特征包括形象特征、物质成分特征、运动习惯特征、时空位置特征和气味特征等。同一认定的方法主要是特征比对法,即通过比较若干个特征反映体的特征相似性,进而得出客体同一性的结论。[6]刑事审判的证据分析,其核心是解决被告人是否为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的问题,即要解决人身同一认定问题。因此,同一认定的理论和方法对司法证明活动具有借鉴意义,尤其是作为同一认定方法的特征比对法,相应地为印证证明的比对方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信息转移原理认为,犯罪发生,必然引起信息转移的出现。一方面,行为人通过其行为促使其他人、现场与环境发生变化,将其自身信息存储在其他人及现场和环境中;另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后还会造成自身发生变化,将其他人以及现场、环境的信息存储在自己身上。[7]信息转移原理为刑事侦查活动提供线索和方向,也可为印证证明的思维活动提供理论支持。如在有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告人作案,必然与被害人、犯罪现场和环境发生信息转移,这种信息转移相应地为对被告人供述、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分析判断提供了线索和方向,三者相互印证与否,事关案件证明体系的建构。
龙宗智教授提出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印证证明模式后,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的认同。尽管理论界对印证证明模式提出诸多批评,但是,作为审查分析证据的一种方法,印证证明至今深刻影响着刑事司法的实践。印证,即不同证据在信息内容上的相互支持所形成的稳定的证明结构。[8]所谓印证证明,就是要求认定案件事实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其证明内容相互支持(具有同一指向),排除了自身矛盾以及彼此间矛盾,由此而形成一个稳定可靠的证明结构。证据的相互证印,是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最重要的要求。[9]面对纷繁庞杂的证据,通过证据之间互相支持、印证的关系认定事实,是进行认识活动的基本经验和基本理性思维形式,毕竟,任何一个证据的可靠性判断亦非完全自我证成,[10]“单个的证据材料,即使其内容本身是合乎逻辑的,即使证据提供者的品格无可非议,也无法从其自身来确定其是否确实。”[11]印证证明的思维方法扎根实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和传统,深刻影响着中国刑事法官的证据分析活动,是目前刑事审判中最为重要的证据分析方法。
2.印证证明的具体方法——比对
印证证明在证据分析实践中体现为比对。比对,即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和对照,分析证明的内容是否重合、交叉或指向是否同一,找寻证据之间可衔接的信息点,以证据的相互支持和印证查明案件事实。比对又可以分为对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的横向比对和对同一事实作出多次陈述、供述的言词证据的纵向比对。[12]比对,是印证证明模式下刑事法官审查分析证据最基本的方法。以唯物、辩证的立场,矛盾无处不在,存在于一切过程的始终。在具体个案之中,证据往往纷繁复杂,不仅种类多、数量大,且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交织,证据间的印证是相对的、有限的,而证据间的矛盾是绝对的、无限的。[13]即便是相互印证的证据,也应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有学者提出了证据相互印证的几种情形,即证据之间在信息内容上基本重合,一项证据的信息内容被其他若干项证据的信息内容分别印证,证据与证据之间在信息内容上具有同向性,证据之间只有部分信息内容相互印证。[14]这种区分对刑事法官的证据分析活动具
有启发意义,细致分析证据之间的印证情形,有助于正确评判证据的证明力,建构证明体系。
(三)排除合理怀疑
三、评析:以印证为核心的整体主义的事实认定模式、局限及其克服
由于案件证明体系的建构依赖全案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因此,虽然对证据的分解审查涉及对单个证据的评价,但这种评价侧重于对证据合法性即证据能力的审查,在全案证据均取得证据能力后再以印证的方式对全部证据的证明力加以整体评价,在此过程中,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的评价不知不觉地被忽略了。在此模式下,证据之间的印证是证明的核心,印证又以对被告人口供的印证为中心,全案证据印证才能定案。证据印证可以重复检验,一定程度上实现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可视化,但片面强调、过度依赖印证也会带来司法证明的形式化、机械化等等弊端。[21]且实践中不少案件的证据难以达到相互印证的要求,致使对案件的裁判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为克服事实认定的原子模式和整体模式都存在的对彼此忽略的弊端,有观点提出了事实认定的系统模式,即强调把事物看作系统,既要对系统构成要素进行条分缕析,还要对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整体把握。事实认定过程不是证据或者证明信息的简单加和,而是在证明主体、证明客体与证明手段之间的交互作用下以证明信息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涌现。[22]系统论的观点强调证据个体与全部证据整体的往返互动,强调综合全案证据后事实认定的涌现效应。适当借鉴系统论的观点,在对单一证据进行逐一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整体评价,注重单个证据与证据整体的互动关系,在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往返流转,有助于克服以印证为核心的整体主义事实认定模式下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重视不足的弊端。
事实认定高度依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这与自由心证原则强调裁判者对证据进行自由评判的价值理念存在紧张关系。这也是印证证明招致诸多批评的主要原因。从长远看,研究二者的衡平问题,缓解二者的紧张关系,才是破解之道。
随着排除合理怀疑被确定为定罪的证明标准,法官对证据进行自由评判的自主性、内省性受到重视和强调。排除合理怀疑不仅提供证明的具体方法,而且也提供与印证证明所不同的审查分析证据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导向。随着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成熟,以及直接言辞、传闻证据等证据规则的逐步确立,可望逐步克服事实认定对证据相互印证的高度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