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2年3月底举行的全国第一次统一司法考试,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即在我们学者中所倡导的“法律共同体”开始在实务界初见端倪。同时,它也是我们司法界一直以来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仅是一场考试,有人通过,有人没有通过那么简单。尽管从形式上看,它和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法官任职资格考试、检察官任职资格考试并没有大的不同,然而考试结束后经司法部商同法、检两家所确定的通过比例,显然大大提高了迈人司法界的门槛。其中最为直接的就是,在本次考试中通过的只有7%比率的优胜者,他们面临着新的职业选择,意味着他们可能有机会通过相应的程序选拔后,从事自己希望从事的法律职业。而对于目前司法改革的主体一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本次统一司法考试可以起到强化合作意识,修正各自的改革方向,最终建立法律共同体的引导作用。当然,由于是第一次举行这样的考试,还有许多地方并不完善,专家学者也对今后统一司法考试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各种建议,本文在此不赘述。本文欲从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共体的关系出发,论证我国建立法律共同体的可行性以及前途之预测。
在法制社会中,法律应当具有自治性,即实体的自治、制度的自治、方法的自治以及职业的自治。实体的自治是指存在一套独立法律规定;制度的自治是指存在独立的司法系统;方法的自治是指法律共同体使用的思维方法如类推、遵循先例,区别技术等是相对独立;职业的自治是指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活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即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权威性。法律的自治,要求法律职业的自治;而法律职业的自治,反过来又影响着法律的发展。从历史上来看,法律共同体的形成与经济造成的诉讼案件的增加是分不开的,它在客观上促进了法治的发展,为后来的司法独立提供了物质基础。正如庞德所说“法律职业团体对社会整体化以及法制观念和司法方式的培养,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我国法制的发展,尤其对于完善目前我国的司法独立、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铲除司法腐败等都有重要的意义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是指建立对法律职业者的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制度、以及回避、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于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有学者认为,统一司法考试实际是适应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为遴选法官和检察官做准备,也是司法改革中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从而最大限度地实行司法公正的战略举措。简单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是要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其是司法实践选拔真正的法律人才。笔者认为,统一司法考试对于建立法律共同体的意义在于:
(一)统一司法考试可以精心筛选法律职业者的预备人员,为营造法律共同体迈出第一步从第一次司法考试录取比例可以看出,统一司法考试希望经过考试筛选出的人才最起码是对法律基本知识是相当了解的人。尽管有人提出这种考试无法考察出参加考试人员的实践经验和能力,从而无法解决实践理性的考核问题,然而任何考试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不能保证所有通过的人员都比不通过的能力强,考试只能是在相同的起点上考察谁可能跑得更快一些,就是这种可能性为我们挑选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之而来的还有不同的培训制度,从而保证最终进入法律职业队伍的人才都符合我们职业化的要求。所以说,统一司法考试只是第一步,却是关键的第一步。
(二)统一司法考试可以完善法律人才培训体系,进而在更深远的层次上为法律共同体提供人才法律职业共同体并不意味着各类法律职业应完全一体化,相反,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强调各类法律职业应具备共同的法律职业训练、知识、何技能以及应遵循某些共同的职业道德,但仍强调法律职业内部不同的分工和制约。高等法学教育在实行学历教育的过程中如何增加实务教育,更多培养理论加实践人才,可以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题目设计、考试侧重以及通过比例有所改进;而针对那些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对今后可能从事不同司法职业的人员如何继续教育,即进行职业培训,使他们接受相同的法律实务培训,缔造共同的法律信仰,也要从司法考试从反映出的问题来有所侧重。因此,“大学法学教育-统一司法考试-司法继续教育-法律共同体”应该是我们今后的一种培训人才的模式。
(三)统—司法考试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消除统一体内目前存在的歧视尽管我们可能没有意识到,或者不愿承认,在我们目前的社会中无处不存在歧视,即使在同质化的法律职业群体中,歧视也以微妙的方式存在着。如有的法院的法官就认为,司法考试不能成为律师们赚够了钱后到法院寻求社会地位的提高的途径,这种想法的潜台词是什么?既有不平,又有歧视;律师同样有对法院法官经济上的歧视,这种歧视导致了原本同质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微妙对立,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司法腐败。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消减这种歧视。我们以前的模式是大学法学教育,然后分道扬镳,你当你的法官,我当我的检察法官,他稍微要下点功夫参加律师资格考试,通过了就可以成为律师。现在却是“大学法学教育-统一司法考试-司法继续教育-法律共同体”,司法考试的环节将以前分散的职业者联系了起来,同时也起到了合作的作用。司法考试可以保持法律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同质性或者说相似性,从而可以解决歧视和矛盾冲突,是每个共同体成员应享有的权益更加得到彼此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