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法律共同体的内与外法官司法官律师

作者|刘哲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首批入额检察官

我们一般说法律共同体,总是在谈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融合和共通,也是法律共同体的外部。

还有一种隐形的法律共同体,我们往往忽视了,那就是内在的法律共同体。

也就是出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共同体之外,还有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行业内部的共同体。

这并是未完全没有必要讨论。

因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出现了人员的分类管理。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官主体地位凸显,他们是承载司法职能的主体,他们是《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的主角。但是在法院和检察院中还有一多半人,并不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叙述之列。

这一多半人算啥?他们还是不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

在以往这确实没有什么争议。因为当时绝大多数的人都有助审员和助检员以上的职称,而只要是助审员和助检员就是法官和检察官,虽然很多也并不真的承担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

但是他们确实可以毋庸置疑的被称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

但现在司法官精英化了,法官和检察官只是少数人,助理不再是司法官,行政人员连助理也不是。这似乎也导致了法律共同体的精英化了。

那么法律共同体岂不是变小了?那还是这个共同体本来就想变小,变精英化?

律师也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分层化趋势,虽然没有固定比例的入额标准,但不少律所也通过合伙人,甚至将合伙人区分档次,甚至还确定一些资深律师、出庭律师等名号以区分职业地位。真正能够区分地位的其实还是收入,也是市场化的结果,一部分律师获得了金子塔身或塔尖的案源,进入高收入阶层,而其他律师职能在金字塔基的案源底层挣扎,陷入某种中产阶级的困境。

虽然成为执业律师独立办案没有那么的设限,但是有资质而无案源也是极为焦虑的困境。

司法官助理倒是不用愁没有案源,事实上案子是源源不断,但只是没有独立的办案权。

这是两种尴尬的境地,但是其实有一种共通性。

那就是在同一个单位之内,在同一个行业之内,我们还是不是共同体?

共同体的营造就是为了激励避免因为屁股决定脑袋的局限性,让大家跳开来,从法治发展的全局进行整体考量,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福祉。

现在这个共同体的外部性建设已经形成共识。

但是由于精英化导致的内部分化,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隐忧。

那就是在各个行业的内部好像只有一小部分与整个法律共同体有联系,其他人好像没有关系似的。

就比如司法体制内部的行政人员,他们跟这个法律共同体怎么发生联系呢?

要说职权,他们没有直接的司法职权,他们不能直接产生对外的司法效力。

但是他们没有权力么?

显然忽视司法运转的真实逻辑。

他们才是最有权力的人。他们是决定谁能够成为检察官和法官的人,他们是能够决定设置几个司法内设机构,谁领导一个部门,谁担任司法机关的院领导,他们决定司法官晋升和发展空间,他们决定司法机关内部的资源配置和权力结构,他们决定了司法机关如何运转。

而且看起来他们暂时没有任何司法职权,但是他们转身就成了院长和检察长,就成了精英中的精英,成为对法律共同体影响最大的人。

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那我们把他们屏蔽在法律共同体之外是不是就成为一种不智之举。

如果让他们长期对法律共同体感到隔膜和反感,一旦让他们掌握了对法律共同体的影响力之后,那效果会好么?

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忽视像这些潜力股传播法律共同体的理念,让他们与法律共同体的思维格格不入,或者就是使这些格格不入的人掌握权柄,对法律共同体通行的观念必然产生破坏。

当外部的法律共同体忽视了内部的法律共同体,将容易产生反噬效应,这也违背了法律共同体的初衷。

法律共同体的初衷就是应该团结影响法律职业中的大多数,让法治观念在所有人心目中开花结果。

每个人都是重要的,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

今天的助理明天就可能是司法官,今天的行政人员明天可能就是司法机关负责人。

看起来的分类管理,其实具有很大的流动性。虽然不是每个人都会流动,甚至有些就流动不起来,就固定在行政岗位上了。

这样的人要不要纳入法律共同体?

我认为也要纳入进来。

这些不行使司法权的行政人员对司法机关产生的影响未必比司法官小,比如办公室的信息科,他们写的信息直接就反映了司法机关的政策导向,这些政策导向直接可以影响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领域的司法处理倾向,进而直接对法律共同体的职业行为产生广泛性的影响。

干部部门直接影响司法官队伍的整体状态,他们的作用就更不用说了。

即使是后勤保障部门,他们对司法官保障得到位不到位,他们是用信息化的手段为司法官搭平台装弹药,还是给你拖后腿,那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而律师行业也一样,那些最普通的律师,干着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简单小案不十分赚钱的律师,包括实习律师,他们对千百万当事人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

公平正义绝不仅仅是大案要案的公平正义,那些普通当事人能否得到有效法律帮助,才是最普惠的法律服务。这些法律服务将影响他们的命运。

这些底层的、幕后的内部作用,构成法律共同体的基石。

一个真正的法律共同体,首先是一个个法律行业自身的共同体,在自身形成共同体形成合力之后,才有可能与其他法律行业进行融会贯通。

司法改革固然有精英化的一面,但必然是承认大家共同作用相互尊重的精英化,必须是能够内部充分流动的精英化。

法律共同体的内外应该互为表里,相互关照,由内而外,才能成为真正的共同体。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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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反馈https://baike.sogou.com/m/fullLemma?lid=6832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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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共同体与统一司法考试于2002年3月底举行的全国第一次统一司法考试,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即在我们学者中所倡导的“法律共同体”开始在实务界初见端倪。同时,它也是我们司法界一直以来进行的司法改革的-项重大举措。它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仅是一场考试,有人通过,有人没有通过那么简单。尽管从形式上看,它和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https://www.unjs.com/lunwen/faxue/20080120145558_28335.html
6.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关于我国法律共同体的模式和建构方式,也存在不同意见。很多人把英美式的一元化的法律共同体作为理想模式,主张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司法公正程度,并通过自治的方式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一种独立自觉的社会力量。[5]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实际上不应是指一种实体性的建构,而是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89.html
7.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价值体系中工理论法律共同体社会地位的提高将极大促进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改善,法治环境的改善又会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构建和塑造具有共同的社会主义法治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重点和基础在于培养和塑造包括法官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在内的法律人高尚的职业自律精神。https://www.workercn.cn/32935/201901/08/190108143204605.shtml
8.贺卫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面临的四大障碍诉讼法学分会来源:葛洪义主编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辑 版式编辑:蔡胜宾,南开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 文人雅士,司法贤达,尽兴而来,赏雪煮茶,问道论法,或和或闲……https://www.tjsfxh.com/yjzz/fh/ssfx/5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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