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应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喻中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展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在应然方面,法官、检察官、律师在专业知识与职业伦理方面,应当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但在实践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又面临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在法官、律师与法学学者之间,一个良性互动的职业共同体还有待于进一步形成。
●法官、律师与学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差异
法官追求的核心目标是公正,法官希望在讼争双方之间保持一个中立的姿态,并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无论是从理智上还是在情感上,法官都不能偏向讼争双方的任何一方。
但律师不一样,诉讼过程中的律师必须服务于他的当事人。按照职业伦理的要求,律师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他的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律师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维护争议双方的公正,这种目标上的差异导致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分歧:法官认为是公正的裁决,可能在律师看来失之公正,因为法官的裁决可能会让律师的预期落空。这是法官与律师之间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
较之于法官追求的公正、律师追求的当事人利益,法学学者偏好普遍性的法治,甚至是理想化的法治。因为法学学者的常态是坐而论道,他们对法治、公正的理解更多着眼于一般规律、普遍原理。学者偏好普遍性的法治与公正,法官偏好在个案中实现语境化的法治与公正,法官与学者的分歧由此而产生。
●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差异导致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裂痕
但是,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却只能遵循本土的逻辑。当事人表达的诉求,只能立足于当事人的利益与逻辑。法官、律师提供的司法产品或法律服务,只有符合当事人的诉求与预期,才能得到当事人的承认,才可能把案子“办好”、“办妥”。这就是说,当代中国的法官虽然在法学院里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接受过法学理论的熏陶。但是,法官一旦走向审判实务,就难免受到当事人逻辑的修正与限制。换言之,实践逻辑、本土逻辑会较多地影响法官的思考,法学学者的思考会较多地受制于外来理论的逻辑。两种不同的逻辑,导致了法官与学者之间的分歧。
●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加剧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分裂
然而,在当今的自媒体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观点或意见的发布者。而且,在这个越来越多元化的社会,即使都是法官,即使都是律师,即使都是学者,但由于教育背景不同、所在地区不同、劳动强度不同、收入状况不同、思想倾向不同、机会不同、年龄不同等等,对同一个问题的评价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譬如,对于正在推行的法官员额制,能够“入额”的法官与不能“入额”的法官,很可能就会对这项制度改革做出截然不同的评价。这样的差异经过自媒体的传播、放大、发酵,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这是一个歧义丛生的、破碎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目标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显然会面临着更多的困难。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又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目标。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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