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骏楠: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之重构:观念论的力量与客观性的界限

由此可见,韦伯并没有完全遵照自己设定的概念逻辑展开论述。他并没有严格按照所谓“四阶段”来呈现法律发展史的全貌,而是遵循自己所认为的更关键的主题顺序。这尤其体现在第四节的论述中。韦伯甚至在“四阶段”之外,单独论述了契约自由的发展历程,并且在他原本设定的法律发展的终点之后又添入了现代法律发展中的一些新动向。因此,韦伯所创造的法律思维类型和法律发展阶段的“理想型”,并不具备统摄“法律社会学”全文的意义。

一旦以“实质”因素来塑造法律,由于法律实务所要面对的个案事实纷纭繁杂,由于在不同案件中所使用的伦理或价值要求很有可能互相冲突,所以,法创制沦为一种个案中的具体评价,从而必然缺乏规则属性、可预见性和体系性。每一次的裁判都将成为一次具体情境下的决断,它必须面临不同当事人之间乃至裁判者同当事人之间的价值冲突,因此,这种价值衡量和决断将不受“合理化”的规则约束,它也无法依赖任何固定标准来自我证明。因此,“实质”很轻易就通向“非理性”。

非常清晰的是,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试图处理如下根本问题: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所要求的法律条件,亦即法律的“合理性”,是如何在人类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逐渐呈现的?韦伯始终如一地在各种法律史现象中,寻找着其中的“合理性”成分,并不断地思考这些成分是如何具体地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当他在某些法律现象中只能鉴别出“非理性”成分时,他就会逆向分析这种成分又是如何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出现。换言之,韦伯认定,在现代资本主义和现代“合理性”法律之间,有着一种“选择性亲缘关系”,而“法律社会学”的使命便是追寻这一“神圣血缘”的发展轨迹。

于是,无论韦伯本人在情感层面上是多么同情工人阶级在德意志帝国中的遭遇,他的另一种情感却也将这同一阶级置于资产阶级经济与法律行为“合理性”的对立面。这就是说,在“法律社会学”中,他将现代法律中“形式”与“实质”诉求的对立,“现实化”为两大阶级的对立。如果对立一方的资产阶级代表着“合理性”,那么“非理性”必然要分派给另一端的无产阶级。借用韦伯“价值哲学”里的词,这两个阶级分别由各自的神所驱使,在相互间展开无法消解的殊死搏斗。于是,概念和“现实”就处于一种天衣无缝的对应状态。这无疑又是二元论思维彻底贯彻的结果。

自由资本主义到了韦伯的时代,已经发展出了自己的对立面。这个对立面以更加强大的力量耗尽了韦伯所追求的那个“合理性”。卡特尔的大量内部规则已经彻底破坏了“法律科学”和民法典的统一体系。对于在残酷的吞并战争中存活下来的为数不多的“市场主体”,亦即垄断组织而言,其经济行为和经济利益也无需一般规则的保护,通过因人因事而异的具体化的协调和决断,它们的利益获得了更大的促进。与此同时,立法和司法的走向,无论是出于对此予以迎合还是调控的目的,都走向了具体化、去规则化的道路。当然,“可预期性”或许还是存在的,因为操纵立法和法庭的大资本家自然能够知道法律的结果是什么。但对于其他“市场主体”(如果他们还存在的话)而言,他们已经无法从这种飘忽不定的法律实践中“预见”到什么确定性了。“合理性”的特性已经损失殆尽,体系性、规则性、可计算性和可预期性实际上都与这种“法律”无缘。因此,在“资本主义”的界域之内,产生了真正的“非理性”。马克斯·韦伯却对此表示沉默。这是他的“合理性”形而上学所无法面对的事实。

在很大程度上,本文可被视作以上思路的一个延续。透过对韦伯“法律社会学”中关键概念群———“法律思维”的类型———的解读,我试图揭示德国观念论哲学的关键概念对德国学者韦伯的深刻影响。这种根深蒂固的影响甚至使得韦伯原本试图照顾经验现实的概念体系再度“观念化”,从而蜕变成其德国哲学上的原貌。而这一原貌又反过来影响着韦伯对经验材料的取舍、分析和判断。透过对韦伯“法律社会学”所处时代经济、法律与政治背景的追溯,我试图表明这套观念论工具甚至被韦伯使用在对现实阶级斗争的描述和界定之中。而韦伯在这种描述与界定中的最终立场,则与其本人根本性的经济存在与经济信条密不可分。

THE END
1.法律基础知识概述从法理原则到法律实践法律基本知识的内容是理解和应用法律所必需的,它涵盖了多个层面,包括法理学、宪法、民商事法、刑法等。下面我们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法理学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理论基础的科学,它为其他领域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它涉及到权利与义务、正义与合意等核心概念,这些都是构建一个健康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部分https://www.qmso18vkw.cn/jun-lei-zi-xun/292190.html
2.法律概念的基本含义法律概念的基本含义 2小时前 法律概念的基本含义涉及多个层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法律概念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以法典和律法的形式存在,明确规定了公民在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931411160938772139.html
3.常见法律概念解析从定义到实践应用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考试题库是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重要工具,它不仅包含了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还包括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概念、原则和理论。这些概念对于理解复杂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而在实际工作或生活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往往可以通过对这些基本概念的正确理解来解决。 https://www.atqlinnvf.cn/tu-pian-zi-xun/377687.html
4.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概念》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法哲学著作之一,H·L·A·哈特通过《法律的概念》在语言分析的框架内挽救并重构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理论,回答了“法律是什么”这一法哲学基本问题,对当代法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阅读此书后,笔者将在下文对书中内容及相关理论衔接作概述与简要分析。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04/28/content_8990705.html
5.现代法律意识(精选十篇)姑且不讨论他说这话的目的, 单从周杰的这句话中就可以看出:一些明星的法律意识也可见一斑。那么,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又如何呢?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而又将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呢?要想了解就须从公民法律意识的概念、意义等要素着手。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hhoq7c6.html
6.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概念与主要构件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概念与主要构件 近年来,有关现代司法理念的论述,渐成法学界尤其是应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多次反复强调“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确保司法公正”,充分表明了司法界高层关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对维护司法公正重要性的认知程度。那末,何为现代司法理念?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却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5/06/id/164647.shtml
7.概念法学及其当代意义概念法学是近现代法制史上功勋最为卓著的学派,它把西方绵延千年的自然法思想与近代理性主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结合起来,适应现代民主、自由、法治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奠下了现代法律制度和法治大厦的最重要的基石。时至今日,任何进一步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是立基于概念法学的成就之上。 本文力图认真梳理概念法学的历史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2010029219.html
8.《法律的概念》:现代语言哲学转向下的分析法学(法律的概念)书评对于“法律是什么”用反论的方式给予回答,对于奥斯丁“命令说”的批判。奥斯丁将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前四章围绕着对奥斯丁的批判开始引入法律概念的分析。哈特在第一章着重介绍了三个复现的争议点之后建构一个模型。在建立模型树立靶子之前,哈特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首先是通过虚构了一个简单情形的“强盗情境”,将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2581139/
9.关于法律的认识论文12篇(全文)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词典里找不到权利、法治、民主、民法、行政法的踪迹,恰恰是因为我们在用西方的一套概念、范畴、原则和标准去衡量和寻找。首先需要反思的是支配着我们思考的思维模式,而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本身。不同的文明以不同的方式表达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便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https://www.99xueshu.com/w/ikey9en64a62.html
10.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七版第7版黄茂荣论法源法理法律概念规当当书墨飘香图书专营店在线销售正版《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第七版第7版 黄茂荣 论法源法理 法律概念规定逻辑结构体系解释漏洞 9787561592076 厦门大学出版社》。最新《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第七版第7版 黄茂荣 论法源法理 法律概念规定逻辑结构体系解释漏洞 9787561592076 厦http://product.dangdang.com/11638308855.html
11.严存生马恩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和现代意义法律概念严存生 | 马恩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和现代意义 文章原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年第2期;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理学教授。 摘要:在马克思和思格斯的一生中,对法律的研究虽然不占主要地位,但却一直是关注的,也有许多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加上对法律的认识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其他部分之间有内在的关系,因而在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652
12.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与“现代化范式”这场“法学解放”运动,经由对“法的本质”、“现代法律的精神”、“法治(依法治国)”和“法制现代化”等学术热点问题的讨论而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46];而其间较为重大的学术成果则是“权利本位论”的形成。[47]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权利本位论”论者最初面对的乃是这样一个被他们视作“悖论”的问题:“1978年https://dzldnw.ias.fudan.edu.cn/c2/c1/c6294a49857/page.htm
13.张文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语义和意义分析综合以上语义和意义分析,可以把“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国家治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等政治法律话语体系中的“中国式”解读为“中国范式”。本文关于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论述,都是在“中国范式”的意义上使用“中国式”概念。 二、作为理论范式的“中国式现代化” http://www.bjsfxh.gov.cn/index.php?m=home&c=View&a=index&aid=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