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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6福建
现代分析法学概述
兴起原因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战后的反思
分析法学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强调“法律就是法律”、“恶法亦法”,拒绝对法律的好坏进行评价。法西斯的危害被认为与分析法学把法律看成主权者的命令有关。分析法学必须回应这些责难,一方面为法律与道德之分的基本立场作出辩护,另一方面,也要进行理论上的创新。
(二)对分析法学局限的反思
20世纪民主与政治的发展使得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显得过于简单。法律不仅设定义务,还授予人们权利:它不仅规定制裁和强制,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分析法学需要克服法律命令的局限性,需要一个新起点。
(三)西方法哲学各派别的相互影响
2现代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及其方法论的特点
(一)基本立场
第一,法理与道德的分离
第二,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其存在和范围可以通过客观的检验标准加以确定。
第三,法律的概念分析和结构分析不同于社会学、历史学的研究。理解规则的概念以及之间的联系是理解法律性质的关键。
(二)方法论特点
第一,坚持实证主义哲学观。
第二,坚持以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
第三,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第四,坚持分析的方法。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一、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方法
1.法律的定义
凯尔森对“法律”给出了一个经典的规范法学式的定义:法律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order)。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system)它是具有那种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
凯尔森提出,法律是一种“人的行为强制性规范秩序”。其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是一种人类行为的秩序,他以人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
第二,法律是一种强制秩序,对于那些有害于社会的不可欲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以强制行为的方式作出反应。
2.法律规范的定义
“法律规范是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objectivemeaning)。”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某个人或机构的意志的产物,是由意志行为(willingact)创造出来的。另一方面,只有其意义能够成为客观意义的意志行为才能产生法律规范。
(二)纯粹法学的性质
纯凯尔森试图把纯粹法学构建成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简称为规范法学。“纯粹法学是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它是一种关于一般实在法的理论,但它提供了一种解释的理论”。
纯粹法学的性质体现在它所追求的“纯粹性”。纯粹法学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把非法律的因素排除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外。一方面,它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使法学区别于伦理学、正义哲学和政治哲学。另一方面,它将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排除在其研究范围之外,使法学区别于对社会事实的研究,区别于社会学或关于社会现象的知识。接着凯尔森论述了法律与道德或者正义的关系,提出来他著名的正义相对论
正义相对论
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的、相对的,不存在客观的、绝对的正义标准。正义原则无法通过事实而加以证实,关于正义问题的价值判断受到感情因素的支配。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之解决,是由个人的价值观、情绪和意志来决定的。凯尔森否认存在具有普遍性的、绝对的价值观或正义观,但他并不否认正义问题的存在,只是认为每个人都可能有自己的价值观,绝对不存在作为评价实在法好坏的客观正义标准。
纯粹法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区别
同:(1)反对自然法学,反对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
(2)坚持价值中立的科学观念来研究法律。
异:(1)研究对象:纯粹法学法学研究对象是实在法,法律社会学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
(2)定义:纯粹法学认为法律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具有规范性。法律社会学将法律归约为创法、执法和守法之中的社会事实、心理事实。
(3)独立性:纯粹法学是一种规范法学。法律社会学是自然科学的一个分支。
(三)纯粹法学的方法论
二、作为等级秩序的法律
(一)等级秩序的含义
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这一思想则是从凯尔森开始的。
“法律体系是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的等级……基本规范是规范效力的最高理由,(这些规范)一个根据另一个被创造,因而形成等级结构的法律秩序。凯尔森提出,法律是一种“人的行为强制性规范秩序”。
(二)法律等级秩序的形成机制
(三)法律等级秩序的组成
法律秩序是由个别规范、一般规范、宪法和基本规范构成的等级体系。
三、法律和国家的同一性
凯尔森坚持法律与国家的同一性观点。其含义是,国家只是一个法律现象,一个法人,一个共同体。“国家是由国内(不同于国际的)法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在传统理论看来,国家是由三个要素组成的,即人民、领土和由一个独立政府行使的国家主权。但凯尔森认为,这三个要素只能被理解成一个法律秩序的效力和效力的若干维度。
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一元论
(一)国际法的性质及其构成
凯尔森认为国际法也是法。国际法像国内法一样规定了对国际不法行为的制裁,其特有的制裁手段是报复和战争。国际法只能算是一种初级法律秩序,主要因为国际法没有设立负责国际法规范的创制与适用的专门机关:(国际法规范主要是由习惯和条约创立出来的,而不是由特别的立法机构创制的,因而还处于分散状态;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国际法规范的适用,)
国际法的等级体系。国际法的规范分为三个等级。
最高一级是习惯性国际法规。其中,“信约必须遵守”,它本身是由习惯性国际法创立的国际法规范,在国际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等级是国际条约所建立的国际法,它不适用于所有国家,只对两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有效力,属于特别国际法。
第三等级是国际法院和国际组织所创立的国际法规范。
除了以上三个等级的国际法规范之外,国际法规范秩序中也存在着一个国际法基本规范,它把由国家间相互行为构成的习惯设定为一种国际法的创立事实,并赋予由国际习惯创立的国际习惯法(即一般国际法)以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统一
凯尔森提出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元论思想。如果国际法和国内法要被认为是同时有效力的规范秩序,那么,就应该把两者理解成一个单一的体系。从逻辑上讲,可以从两种不同的方式理解它们的统一。即“国际法优先论”;要么是即“国内法优先论”。
凯尔森理论所蕴含的逻辑必然会导致法学领域的世界主义倾向。在国际政治关系中,如果一味地坚持国际法的优先地位,强求各国服从国际法律秩序,这会为霸权主义、超级大国干涉他国内政打开方便之门,为它们的对外扩张政策提供借口。这可能是凯尔森所没有预料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