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学教育源远流长。其中,从1861年京师同文馆设立到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时期,是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步步突破传统模式,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的特定的历史阶段。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直接催生了近代法学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设立的京师同文馆时期。以奕、曾国藩、李鸿章等为代表的洋务派在办外交过程中深感培养新型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他们认为,与外国人打交道,“今语言不通,文字难辨,一切隔膜”。为“不受人欺蒙”,“必先谙其语言文字”,所以清政府应着手培养通译,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聘请洋人为教员,以造就自己可靠的翻译人才。1862年7月11日,京师同文馆正式开馆教习,时有学生10人。该馆作为我国第一所具有近代意义的高校,在后来的教学中,科目设置由最初的教授外国语言文字,发展到开设有关自然科学、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课程,不过类似于今天意义上的法学专业还不存在。由于外交活动的实际需要,法学科目仅限于国际法,并且为便于学生将来工作中的掌握,国际法课程也只开设于学生毕业的前夕。法律教学活动的开展使得国人以国际法为切口,开始较系统地从“学理”的角度来研习近代西方的法学知识,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也正依此而逐渐地萌芽。
戊戌变法前后近代法学教育与法学较快发展
戊戌变法前后,在维新人物的倡导下,清末的近代法学教育与法学进入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维新派批评统治者无能,使得偌大的中国,“惟敌之命,听客求取”。他们认为“大抵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欲做到翻然变计”,“当以开创之势治天下,不当以守成之势治天下”,因此需“全变”,“变其本”,从政治、经济、军事、社会风俗、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着手进行彻底的改革。在法律方面,采用“西人之学,以文明我中国”。学习日本“援照西法,广开学堂书院,不特陆军、海军将皆取材于学堂,即今之外部出使诸员,亦皆取材于律例科”。1895年,盛宣怀筹划的天津中西学堂自举办时起,即于学堂的章程中举列了“律例学门”,初步具备后来的法律系的形态。律例学门在课程的设置上,继上海格致书院之后,进一步突破“万国公法”的范围,扩大到“大清律例”、“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法”、“英国罪犯律”、“商务律例”等法学科目。
20世纪初传统封建法制体系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制体系过渡
20世纪初,清政府被迫推行“新政”,在法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实现了由传统的封建法制体系向近代的资本主义法制体系的过渡。但沈家本、伍廷芳又认为:“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隔,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并且,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和我国近代第一个正规学制——“癸卯学制”的颁行,近代法学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仅1901至1902年间,各省就筹办了山东大学堂等18所省级大学堂。很多学堂都开设有法律方面的课程。在实行专门化法学教育的学堂方面,除沈家本等创立的京师法律学堂外,清政府又模仿日本,设司法速成学校,在京师和各地举办了大批的法政学堂,从而使法学教育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法学教育的内容在科目的安排上也表现得更为细致与专业化。
辛亥革命后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直接催生了近代法学,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新式法律人才,并不断推动着近代法学研究向深度与广度拓展,逐步促进了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中国近代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智力支持。
法学留学生教育的成就
近代中国留学西洋的原始发起者是容闳。中国近代的私人留学早于官派留学,容闳是私人留学第一人。其倡导下的1872年清政府首批120名官派赴美幼童留学生中,有1名后来成为了律师。这批人员中,在清末民初有“国务总理1人,外交部长2人,公使2人,外交官12人,海军元帅2人,海军军官14人,军医4人,税务司1人,海关官员2人,铁路局长3人,铁路官员5人,铁路工程师6人,冶矿技师9人,电报局官员16人,商界8人,政界3人,医生3人,教师3人,律师1人,报界2人”。
甲午海战之后,赴日本留学生的急剧增加。同中国近代国情类似的“蕞尔岛国”能一跃而起,自然会有着为中国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反映在近代法学教育上,学习日本就成了当时可行的时尚。在宣统二年九月学部“拟请旨赏给法政科举人”的249名当届考试成绩列中等的留学生中,除湖北人周泽春留德、广东人薛天眷留美外,其余的竟全是留日生据统计,从1896年开始到1912年截止,共有39056人去日本留学,辛亥革命前仅毕业于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就有1346人。在中国近代史上于政界、法律界有较大影响的如唐宝锷、汤化龙、宋教仁、汪精卫、胡汉民、沈钧儒、居正、杨度、曹汝霖、朱执信、张耀曾、张君劢、孟森等。
本土培养的新式法律人才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幼稚和急功近利也一定程度地使得仓促敷应的近代法学因缺乏适当的学术积淀而具有较明显的“质低量微”的缺陷。
从师资上看,法学教员是以“引进”的方式延聘外国人
从师资上看,清末新式法学教育萌发以后,因新式法律专门教员的缺乏,所以法学教员基本上是以“引进”的方式延聘外国人。这些被延聘的外国教员多来自美、英和日本,并且在甲午战争之后,日本人占了绝对的多数。有影响的如丁韪良、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等。本土的教员多为留学归国人员。在所聘请的外国教员中,虽不乏“实心任事、不辞劳怨”、“授课勤劬”、“成材甚众”者,但是西人任教“言语不通,每发一言,必俟翻译辗转口述,强半失真”;“西人幼学,异于中土,故教法亦每不同,往往华文一、二语可明,而西人衍至数十言,西人自以为明晓,而华文犹不能解”;“西人于中土学问向无所知,所以为教,全在西学,故吾国之就学其间者,亦每拨弃本源,几成左衽”;“所聘西人,不专一国,各用所习,事杂言庞”、“不知沟而通之,各不相习”、“安往而不偾事也”。所以外国人教习法学的效果很不明显。
从留学生水平上看,表现令人不甚满意
清末民初近代式中国法律的学问初期,法学界几乎为留日生所独占。但是,留日学生的情况怎样呢他们最初留日习法是速成,后来才有少数人进法学专门部和本科,本科毕业进大学院直至30年代仍不多见。因此,留日习法者很少成就了各人留学当时可能获得的成就,自然没有达到留学时日本人所已成就的水准。日本的法学成就本来就落后欧、美,特别是法律哲学。因之,留日习法者的作风和特色,大体就是注释式解释条文”。“稍后归国的留学英美习法的留学生,受英美传统的影响,但是没有形成英美学人把规范性和法律观融为一体的风格”。还有“留欧习法者的教养并不比留日者深厚”,“这个时期以留学生为主干的中国法学界”,充斥“形式主义、超形式主义和‘刀的外语观’”。“形式主义造成学位资格等于法学学问,超形式主义的结果是留学等于法学学问,刀的外语观是外语能力等于法学学问”。“这三种怪物存在的结果,使法学丧失了科学性或障碍法学获得科学性。并使法律理论无法保有真理性”。
从法学研究的水平上看,严重缺乏自身文化的发掘
清末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时期,是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步步突破传统模式,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的特定的历史阶段。虽然这种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幼稚和急功近利一定程度地使得仓促敷应的近代法学因缺乏适当的学术积淀而不免“质低量微”,但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直接催生了近代法学,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新式法律人才,并不断推动着近代法学研究向深度与广度拓展,逐步促进了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