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内第一部法典、现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一条民法基本原则,即绿色原则,该原则的设立使得《民法典》成为世界范围内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绿色民法典,具有划时代的创新和引领意义。“绿色原则”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和功能,其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不仅有力的回应了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丰富和发展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侵权责任体系的内容,将环境私益和环境公益纳入保护范围,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对公民的合同等民事行为作出限制和引导。绿色原则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面临的时代要求,将人如何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纳入具体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绿色原则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但其作为一个新出现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绿色原则”仍然面临着具体操作等挑战。
关键词
民法典绿色原则生态环境司法适用
随着社会进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加深、利用方式细化,人类发展与资源、环境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秉承着可持续发展概念,有效缓和人与资源、生态的冲突,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保护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这要求未来社会发展需严格遵循“绿色发展”。
绿色原则的确立,表明我国法律顺应时代发展,立足于人民,对社会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环境保护作出及时的立法回应;也标志我国民法体系实现了重大创新,通过立法将绿色原则纳入私法保护体系,将原本道德层面的节约环保义务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完善了环境保护体系,这也体现了“任何法律秩序都是以道德的价值秩序为基础的”。【1】我们期望绿色原则能够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无可取代的作用,当然,能否成功实现预期的使命,还需要通过司法适用检验和运用,来逐步发展与完善相配套的具体法律条款。
一、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一)绿色原则在物权编的体现
上述绿色条款,将生态价值与环境保护纳入了物权的使用范畴之中,将传统的物权制度赋予了绿色属性,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物权争议在实务处理过程中的温度和柔性。
(二)绿色原则在合同编的体现
《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在原有法规倡导绿色的基础上增加、完备了具体条款,也反映了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同样要遵循绿色原则,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都要考量自己的行为,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3】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该条款将环保、节能等绿色理念上升具体合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要求,体现了《民法典》对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重视。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首次明确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旧物回收”的义务。现阶段国内消费水平提高,交易市场活跃,该旧物回收的规定无疑为市场交易在环保、节能等方面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以上条文的规定,不仅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而且对交付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提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甚至在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提出相应的绿色要求,如需承担旧物回收义务。这样的规定能够极大促进资源的重复利用,对绿色原则的体现更加深入。
(三)绿色原则在侵权责任编的体现
二、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点
(一)明确绿色原则适用范围和效力的民事属性
《民法典》总则中明确了绿色原则使用的主体,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时明确了绿色原则作为法律条文调整范围以“民事活动”为限,体现了绿色原则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民事活动”的解释则应立足于立法背景,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自然环境,“民事活动”则应是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即法律行为的设立、物权行使、合同订立与履行等民事行为对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生态的影响等。
(二)优先适用法律规则,绿色原则补充发挥功能功能
司法实践应当有法可依,应当始终遵循优先适用现行法律规则,在存在明确法律漏洞或者法律规则空白时,方可适用法律原则去调整,此为法律原则的补充功能。法律规则天然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对所有民事行为作出预估和评判,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缺失的情形,那么就需要考虑借助法律原则的弹性软化僵硬的条文,以弥合漏洞,这是法律原则的功能之一。因此,司法裁判人员在适用绿色原则时,应保持谨慎适用的态度,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三)审慎使用绿色原则,适用比例原则
绿色原则作为私权利的限制条款,将对公民的权利产生较大的限制作用,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进行限制。但实践中对于合理幅度的确定,仍基于司法裁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存在着过度适用或适用不足的问题,对此可以引用比例原则来解决法官对绿色原则在何种程度上限制私权的问题。【4】比例原则一般是适用于公法领域中审查政府行为合理性的原则,但在私法领域中,其不仅可以对民法领域的公权力进行限制,保持其适度与均衡,还可以实现对法官的裁判指引作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5】
(四)研究发布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
三、结语
《民法典》中对绿色原则的新增规定及其他与绿色原则相契合的条文,不仅为规范民事活动提供明确的参考规则和法律渊源,更为民事司法提供了裁判规则和法律依据,更有利于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成果。【6】
《民法典》的颁布并非一劳永逸解决了所有的民事法律问题,而绿色原则也不能一蹴而就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等问题。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编一项基本原则,与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的等重要制度和原则,在调整、约束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需要协同适用、相互补充,保障民事交易的合法顺畅进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早在400多年前,明代张居正曾提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在实践中的实施,可能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断努力,在实践中探索与革新,以求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引、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周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实施工作[J].人民司法,2020(19)。
【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2020年7月第一版。
【4】纪海龙.《比例原则在司法中的普适性及其例证》,《政法论坛》2016年第3期。
【5】郑晓剑.《比例原则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6】鄢斌.《<民法典>绿色原则的价值立场及功能》,《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12月14日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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