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各持股50%,甲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正在准备拆迁。
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A和B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以该地块的使用权出资,设立承接该开发的项目公司。
后A和B与乙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1)A和B以土地使用权向乙公司出资,A、B各占20%。(2)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由乙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报批等事宜。(3)A和B不参与乙公司的事务管理,也不干预乙公司的融资,只享有项目分配权利。(4)项目建成后,乙公司要将该楼盘40%的房屋分配给A和B,A、B各占20%;将该楼盘60%的房屋无偿转让给明达公司,但是乙公司应将40%的股权转移到A、B名下,待房屋转让后,A、B再将该股权无偿转回乙公司。(5)若因履行该协议发生争议,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签订协议后,A和B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办理了登记;此外,还对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乙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丙公司,融资租赁2台铲车,未办理融资租赁登记。为获得更多融资款,乙公司将公司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向丁公司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为进一步确保债权的实现,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找来自然人C和D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经营过程中,乙公司将2台铲车卖给了自然人E,并获得1950万元货款。后因为铲车的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E一直与乙公司交涉未果。
乙公司为落实《民法典》中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以获得商业信誉,特与“青少年成长基金”签订协议,承诺每年捐款1000万元,并在媒体上宣传。
为获取更多融资款,乙公司与戊信托商签订协议,并提供了动产质权担保;另外,还由保证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价值1500万元的房子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提供担保,但是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楼盘建成之后,乙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了大概15%的房屋。自然人F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的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均与宣传有很大差距。
A和B发现乙公司大规模融资,又迅速对外销售房产,遂产生怀疑。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违约,后又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后因乙公司经营不佳,故A和B申请将乙公司进行重整,并要求乙公司给予约定的40%的房屋。
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A、B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若A、B起诉乙公司要求其给予40%的房屋,则由哪个(些)法院管辖?为什么?
3.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则丁公司如何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以不同的人为被告,如何列名当事人?
4.乙公司为丁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能否对抗自然人E?为什么?
5.对铲车的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自然人E可以向乙公司主张什么责任?为什么?
6.乙公司的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乙公司对“青少年成长基金”的赠与?为什么?乙公司能否自己决定撤销该赠与?为什么?
7.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则戊信托商如何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
8.若丑为了自己的房产不被执行,替乙公司归还了1500万元的债务,则其能否向子主张责任?为什么?
9.购房人E如何寻求救济?可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10.A、B可否要求撤销乙公司的卖房合同?为什么?A、B可否主张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本讲义涵盖从2010年至2020年这11年的12道主观题,每道题的参考答案均按照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编写,且大都采用三段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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