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房屋动迁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动迁居民如果想要转让或者出租安置房,必须要取得房产证并且满三年。如果三年以后房子不进行交易的话是不用缴纳房产税的,但是如果进行交易,那就另当别论了。
根据国家规定,安置房被分为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动迁建造的配套商品房,还有一类是因为开发房地站而动迁建造的商品房。
【关键词】
毛地出让社会和法律问题解决建议
一、案例回放
“溪水山庄”小区位于大连西郊,2002年建成,共有156栋房屋。2006年11月28日,大连市国土房屋局颁发“拆许字2006第023号”拆迁许可证,批准包括该山庄在内的31万平米地块拆迁,拆迁人是大连市甘井子区土地储备中心,拆迁期限是2006年11月28日至2007年5月28日。可早在2006年7月23日,”80%的房屋在政府批准拆迁之前就已经被违法拆除。2007年1月,甘井子区土地储备中心将该地块挂牌出让,大连融合椒金山棚户区改造项目有限公司等9家开发商以底价摘牌,获得开发权。
这是典型的“毛地”先内部出让,后又让出资者以底价获得土地开发权。“毛地”出让带来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二、“毛地”出让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毛地”是指房屋尚未拆除,被拆迁人尚未获得补偿安置的土地。“毛地”出让,政府只收取纯收益,拆迁补偿费的费用由竞得人支付。其实质是将依法应由政府负责的拆迁补偿交给了开发商。政府一方面利用了开发商的融资,另一方面,减轻了动迁、拆迁、征地、进行场地平整的负担。但由此引发以下问题:
1.“毛地”出让由于动迁、拆迁的成本核算只能估算,政府收益实际难以准确计算,很难实现收益最大化。
2.由于“毛地”出让是将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费捆在一起,对开发商来说,压低拆迁补偿就等于多获利,补偿不公,野蛮拆迁因此时有发生。老百姓与开发商矛盾不断升级,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3.开发商存在法律、经济风险。
1)法律风险
2)经济风险
土地使用权中标人虽然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即便已经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一种“期权”。“毛地出让”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中标人在政府书面”形式”上交付土地后,为推进项目拆迁而先期投入大量资金,但如地块拆迁工作进行完毕后,不能如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土地使用权中标人对先期所投入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将存在较大经济风险。
上海市宝山区大场老镇地块,挂牌出让公告号20040226,面积高达54.2199万平方米,是近年出让地块面积之最,但因为地面状况复杂,政府毛地出让,至记者发稿前尚无挂牌者。市间传言该巨幅地块有极大的可能性会流标。
可见,黄金地段虽好,要过动迁难关。随着政府对土地和金融政策将会继续严格控制的态势日益明朗化,房产开发企业对于土地储备的工作更加重视,同时在地块选择上也会结合企业的资金链状况,更加严谨和务实。开发企业比以前更加注重项目运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即使符合上述条件,如果风险过大,即使是位于市中心的黄金地段和大面积地块,开发商也可能“忍痛割爱”。从某种角度看,这也是市场逐步成熟的表现。
四、解决建议
相对“毛地”而言,“净地”是指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拆迁、被拆迁人已经获得补偿安置的土地。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等中央三部门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第一次明确要求“净地”出让。针对“毛地”出让的危害,笔者赞成推行“净地’出让,由政府直接收储土地,并对供应地块进行先期投入——调查摸底、成本核算、拆迁平整、动迁安置。理由如下:
1.“净地”出让能优化政府调控和管理。
2.“净地”出让能减少开发商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3.“净地”出让能有效维护广大动迁户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净地”出让前的征地和动迁补偿等工作全由政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了无理压价、野蛮拆迁、无法回迁等问题的发生。
但目前有关“毛地”“净地”问题还存在模糊认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很容易被误读成“毛地”出让。如“毛地”出让合法,那么开发商就拥有了“毛地”的使用权,也就拥有了占有、拆除“毛地”的上房屋和驱赶被拆迁人的权利,这等于将国家的强制权变相赋予给开发商。要从根儿上解决“毛地”问题,仅仅是部门文件中规定还不行,还应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上位法中明确做出禁止性和惩戒性规定。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001版。
3.程小平撰写:《以转让公司股权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益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找法网。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毫无疑问要涉及搬迁,要搬迁就要拆房、建房,这就可能引发经济冲突和民事纠纷,这就要求我们帮助基层干部群众熟悉最新法律法规,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帮助审查有关合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助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步入法制化、正规化健康发展轨道。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二、全域助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逐一排查,防患于未然
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深入,矛盾纠纷必然会凸显出来,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一是加强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动迁矛盾纠纷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二是对涉及拆迁的住户实行排查制度,及时掌握拆迁户的思想动态,突出做好重点人群、重点户的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研究制定工作对策。三是与村组基层工作人员充分联系,发挥基层人员了解情况、沟通方便的作用,与村民调解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化解矛盾纠纷。长葛市司法局2012年以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程中的实际情况,完善人民调解四级网络和“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排查制度,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四、整合资源,主动服务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镇、**镇西外环路以东区域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江阴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市建设局负责拆迁商品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附着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五)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用地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拟订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市动迁办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调查情况和所需补偿经费测算情况;
(二)拆迁计划、拆迁期限;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的存款证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或者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四)补偿安置方式;
(五)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市动迁办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向用地单位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市动迁办在审查时应当核实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现实状况。
第七条用地单位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八条市动迁办应当对房屋拆迁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监督管理;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江阴市房屋拆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地点设立现场办公室。
上岗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市动迁办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江阴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方式。
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估价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估价结果。
第十四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五条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动迁办提出延期申请,市动迁办应当自收到拆迁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置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采用市动迁办在江阴市房屋拆迁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动迁办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裁决程序由市动迁办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用地单位应当对房屋拆除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前,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况的,均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建造年代,以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的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中载明或核定的年代为准。
第二十七条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批建新房时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老(旧)房均不予补偿安置。
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后,被拆迁人违反规定进行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租赁住宅房屋的,对房屋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材料残值补贴。
第二十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置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置换的,由用地单位提供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拆迁商品房给予产权置换。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每户按下列规定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加上超出部分的50%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但每户房屋产权置换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计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用地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根据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合并为一户计算。有子女的老年人,与所随子女合并为一户计算。
第三十一条房屋产权置换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确认的房屋产权置换面积套拆迁商品房的最接近户型。
置换的拆迁商品房结算办法为:拆迁商品房面积等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政府确定的建安价结算;大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小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与建安价的差价结算后补贴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二条在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符合农村居民分户建造住宅条件,因城市规划控制,未批准建房且未购买村民联建房的,可由本人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所在村、镇审核同意并在拆迁地点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审批准,可按每户不超过125平方米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价格按建安价结算。
第三十三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先按第三十条、三十二条规定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照顾购买面积),再按拆迁商品房的市场价与建安价的差价乘以其房屋产权置换面积(照顾购买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应自行购房。
第三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应当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补偿,其中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130%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用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地点公布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工矿仓储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被拆迁房屋建筑容积率小于等于0.3的,其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予以补偿;建筑容积率大于0.3的,其合法房屋小于等于0.3的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予以补偿,大于0.3的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
拆迁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3.5倍予以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估价,由用地单位补偿给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用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设备搬迁费、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四章拆迁商品房建设管理
第四十一条拆迁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按政府确定的拆迁商品房招标拍卖挂牌价格(含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建安价、室外工程建设费、政府代收费、财务管理费用、核定利润等),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商品房的建安价由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人)结算给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商品房招标拍卖挂牌价格与建安价的差价部分,按征地拆迁项目安置所需拆迁商品房的面积计算支付金额,由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市建设局设立的拆迁商品房建设资金专用帐户,由市建设局按规定核准后结算给开发建设单位。
拆迁商品房建设资金专用帐户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拆迁商品房的市场价,按房屋拆迁时同一房地产市场供求圈内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并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适时公布。
拆迁商品房建安价由市建设局公布。
第四十三条拆迁商品房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置换,由市建设局负责产权置换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拆迁商品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市建设局设立拆迁商品房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拆迁商品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跟踪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落实拆迁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可以依法吊销上岗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规使用拆迁专项资金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估价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的,估价结果无效,由市建设局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拆迁估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拆迁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城市边缘地区又称之为城乡结合部或城乡结合带,即城市和乡村的结合地区。这一地区是我们过去在编制城市规划中常常被忽略的地方,也是城市规划管理鞭长不及之处。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不断向外推延,在此结合处出现了诸多新问题,且又相当棘手,影响着城市的正常发展和城乡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这类问题尤以发展的中、小城市表现突出,已经引起或正在为城市和规划建设界人士所重视。
1在城乡结合部出现诸多影响城市发展和城乡环境质量的问题主要是两方面
1.1由于该地区靠近城市,绝大多数是一部分在城市建城区,一部分地区位于城市近郊。由于城市中心的辐射作用,信息灵通,交通方便,经济发达,乡镇企业迅速发展但具有较大的盲目性,相当一些乡镇企业建设选址不尽合理,占据了城市发展备用的非生产性用地或侵蚀影响着城市水源地,城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一些企业产品结构不合理,生产工艺落后,浪费能源材料;一些企业生产噪声严重,粉尘及有害气体严重超量,废水乱排,污染着城乡环境。这类不经慎重论证就匆忙上马的乡镇企业不仅给城乡环境建设带来麻烦,且给城市及发展增添了新的改革问题,从而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1.2在城乡结合部,特别是沿着城市主要对外出口地区,由于地理位置上的优势,经济较为繁荣,商业、饮服业发展迅速,沿路两侧乱批乱建,违章建设问题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加之富裕起来的近郊农民,争相套大院、建新房。但由于缺乏宏观控制,缺乏规划引导和建设管理,建筑布局杂乱无章〔,有的房屋建在城市未来的道路上,有的在城市发展的非居住用地下,随着城市的发展,这些都会给城市的建设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着城市的整体环境,给城市改革增加了动迁量等,由此,给城市的发展带来困难。
1.3城乡结合部出现的上述问题,是一些城市在发展进程中已遇到的实际问题,我们不能不认识到此类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这类问题的紧迫性。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方面:
1.3.2大多数中、小城市经济起步较晚,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人员力量不足,且技术业务水平不高,管理手段、管理措施不当,致使规划与管理工作深度不够。随着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建设规模大幅度骤增,使得本来就力量不足的规划部门急于应付超量的建设任务,无力顾及城乡结合部的规划与管理。加之城市管理缺乏严重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从而出现了前述问题。
2鉴于上述分析,要解决城乡结合部出现的问题,当前,应主要抓好以下方面工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在不断地扩大,农村本身也是在以极快的速度转化着土地的使用性质。因此,要在深人研究城镇布局体系的基础上,确定出合理的规划控制区范围,以适应城市的发展需要。对于发展中的中、小城市,其城市规划控制区应量为城市的未来发展留足余地,象涉及到城市生命的水源地、近郊区的风景名胜区、以及对城市影响较大的主要出人口两侧地区应考虑进人控制范围,以保护历史文化,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为城市发展繁荣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拆迁矛盾途径
1.房屋征收的主要矛盾剖析
1.1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引起的矛盾
我国主要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其只是了解甚浅,甚至会断章取义,对抗房屋征收工作。如此一来加大了房屋征收的难度,导致近年来钉子户的数量逐年增多,严重阻碍了房屋征收的进度。由于征收安置、过渡房源储备严重不足,征收群众的安置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对征收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随着征收规模的增加,供群众选择的现成安置楼较少,期房又较多,而且大多被安置在离原征收区较远的区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1.2拆迁补偿评估机制不健全引起的矛盾
房屋估价金额直接影响着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然而很多地方的估价机制不健全。表现如下:有的不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也在做评估,有的房屋评估全市都是同一家评估机构在做,有的在拆迁估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和标准,有的在拆迁估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擅自减低或提高补偿、安置标准,缩小或者扩大补偿、安置范围,有的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
1.3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引起的矛盾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中,出现被拆迁人示威、游行,甚至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灯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的现象时有出现,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了人员伤亡和严重的财产损失。存在、权钱交易现象,引起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1.4拆迁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和工作方法欠佳引起的矛盾
2.对策与建议
2.1加强对群众进行土地征收及补偿法制知识的教育
采取书面、网络及媒体的方式对群众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制教育,使他们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补偿标准、工作程序等。掌握基本的征地情况,了解群众对征收安置的要求,确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在补偿方面得到共识,使得拆迁补偿工作能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群众的居住要求和安置意愿规划各种户型的安置房,严抓安置房进度,让群众能更快搬进安置房,展开正常的生活。
2.2拆迁估计机构规范化
2.2.1片区划分
房屋拆迁估价以居委会为单位划分片区,每一个片区不宜超过200户且估价房屋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如同一拆迁范围内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2.2.2估价机构投票产生的方式
⑴估价机构一般由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产生,镇街拆迁部门负责召集公证部门(或司法所)、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所在的居委会或被拆迁人代表和估价机构参加。
⑵被拆迁房屋实行一户一票现场投票制,参加投票的到场户数须多于全体被拆迁房屋总户数的一半才视为有效。
⑶得票票数多于投票总数一半的估价机构即为本期本片区选中的房屋估价机构。若没有任何一家估价机构得票过半,则由被拆迁人在第一轮得票数前三位的估价机构中重新投票,得票数最多的一家为本片区选中的估价机构。
2.2.3估价机构摇珠产生的方式。若被拆迁人不愿意或者放弃投票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由拆迁人采取公开摇珠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⑵摇珠人每次摇出一个小珠,小珠对应的估价机构即为本期该片区选中的估价机构,该估价机构负责该片区当期受理申请的全部估价项目。
3.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按照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4.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4.2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事
⑴征收公告⑵丈量登记⑶丈量复核⑷丈量数据公示⑸制定补偿方案⑹动迁洽谈⑺确认补偿金额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⑼支付补偿款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陈爱巧:“征地拆迁”问题的经济学认识与矛盾分析
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内容、性质及分类
1.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建设部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即指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其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3.房屋权属登记的分类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亦称为初始登记。进行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填发制式《房屋所有权证》并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即是登记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的证据,二者应相互统一,相互印证。这样才能作到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案件的司法审查
以上所列举的各类房屋登记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标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最终评价的准则。由于房屋权属登记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加之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因而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一直存有争议。
司法实践中,如果采用形式审查的标准,将使行政诉讼重复登记机关的审查过程,无法体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不符合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但如果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则将面临更多的问题。一是与登记行为的性质不相符。登记行为本身不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权利,也不是对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权利或事实状态的裁决,而仅是对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事实的状态的记载。由于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采取的是形式审查的标准,因此,要求其对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人一一把握既无必要更不可能;二是与行政诉讼的目的、性质不相符。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将使行政诉讼陷入确定真正权利人、解决房屋归属之中,行政诉讼变成了民事诉讼。因此,我们认为,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对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审查,无论是强调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不妥当。
三、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是否有争议不明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有的登记程序违法,申请在后,办证在前;有的未进行初始登记,却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
四、对该类案件解决对策、意见和建议
1、正确认识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把握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房产登记只是对民事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认清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才能进一步把握好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
2、明确对房产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司法是最终的救济渠道,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所以法院的审查义务和权限理应高于登记机关。
3、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些房产登记行政案件涉及不动产标的额很大,矛盾尖锐,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对每一件这样的案件都要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精神、社会效果综合考虑,真正使行政审判体现公正、公平。
工业用地租赁合同范文1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厂房类型为工业厂房,砖混结构。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金。
2、厂房租赁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租赁期_______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甲乙双方应书面确认退房,确认退房后,甲方应如数退还乙方押金,乙方收到押金后五日内必须归还甲方厂房,并缴清一切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如物业费,任何一方都不得找理由拖延,如因一方违背此原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造成方赔偿对方。
三、租金及押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定年限为年,在合同签定的前三年该厂房租赁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为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零捌元整);第四、五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为元(大写:人民币)。
2、厂房押金元(大写:人民币),由乙方在支付第一年租金时一次性支付完成。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合同即生效。乙方应先向甲方预付定金元(大写:人民币),然后乙方入场装修,在20xx年8月20日前将剩余第一年租金元(大写:人民币)以及押金元(大写:人民币)一起支付给甲方,如过期未支付则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支付的定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但并不免除甲方应追究的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4、采用先付后租形式,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并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的两个月前支付下一年度全年的租金。
2、因任何一方原因致使对方先行承担责任的,对方有权向责任方追偿;若责任方逾期未向对方支付,对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违约方需在规定时日内补足相应款项。
3、租赁期间,租赁范围内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管道与线路(无论房屋原有还是乙方自行改造增设的)等均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修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房屋原有的附属设备设施不是因使用不当损坏的由甲方负责费用(如质量问题等)。
6、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乙方应将房屋所改动布局及结构的地方恢复到承租时的状况,不含装修部分,房屋所要改动布局及结构的地方以甲乙双方书面签字为准。
2、乙方需增设附属设施或固定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3、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如需改造,必须征得甲方和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并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5、对于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6、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厂房损坏或甲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赔偿损失,但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后续问题。
7、门卫室由乙方自行设计、修建。返还时乙方不负责拆除及恢复原貌。
六、厂房交付和返还
1、厂房交付: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收到房屋钥匙能正常进入房间动工即视同已将房屋交付乙方。
2、厂房返还: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5日内清腾并搬离厂房,返还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给甲方并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使用厂房产生的费用等)应该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仍由乙方承担。双方签订厂房交接书确认。
3、在满足第二项第3条后超出上述期限乙方仍留在厂房内的各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用品、物料、文件等)均视同乙方认可的废弃物,由甲方处置或销毁,不需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甲方在实施前款约定时,乙方承诺不予阻拦、干扰。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七、消防、安全责任
1、乙方负责装修或租赁期间租赁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等的全部责任。否则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全部由乙方予以赔偿。
2、乙方不得在租赁厂房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将有毒或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带入租赁厂房内。
八、转租、转让或抵押
1、甲方对该厂房享有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不享有使用权。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租赁厂房予以处分、转让或设定抵押权。但甲方需提前10日书面告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如甲方的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甲方必须保证在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组织新的房主与乙方在原合同上签字认可,不管发生何种方式的改变都不能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否则将按损失赔偿给乙方。
2、厂房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转租租赁范围内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否则乙方按当年度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约定方式立即收回全部出租厂房,在租赁期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债权债务及其他形式方式和纠纷影响乙方使用厂房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赔付,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回避。
九、合同解除
1、租赁期满,合同解除。
2、该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等)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赔偿对方,但需要双方积极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5、乙方逾期15日及以上仍未足额支付该厂房租金、定金、押金或逾期15日仍未补足厂房租赁押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6、乙方擅自将租赁厂房转租给第三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或擅自违法改变厂房主体结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7、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解除合同的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等,未按时足额支付或补足其他费用、因对方原因致使另外一方先行承担责任责任方未及时向对方支付费用的,应按未付金额的每日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除按上述比例向对方支付应支付日至合同解除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外,还应按当年度租金的5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租赁期内擅自解除合同的,按押金的数额赔偿违约金外还需另外赔付对方一切损失,如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按协商条件双方签字解除。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如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生产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并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3、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到厂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成都龙洋据物业有限公司留一份存档,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业用地租赁合同范文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位置、面积及配套设施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xxx,共计建筑面积约m2.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设施包括:
(1)甲方为乙方提供自备井免费使用,期间发生其他维修、水费等事项,乙方自负,并保证合同到期后自备井的完好。
(2)150千瓦变压器一台,甲方协助过户给乙方使用,乙方独立与供电所核算缴纳电费,使用期间乙方负责变压器的维护、保养,合同到期后,乙方电费清零完整将变压器交回甲方,并负责过户给甲方指定单位。
(3)甲方提供乙方现有的房屋设施,并安装的暖气,乙方应及时维修保养,并保证正常运行。
(4)甲方天车供乙方免费使用,乙方应保证租赁到期后天车的完好状况。
3、甲方保证本合同出租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赁期限共计年,自年年
2、租赁期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3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同意后,按本合同条款,乙方优先续签租赁合同。
3、乙方保证租赁该房屋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允许内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形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万元整,租期内房租不变。
2、支付方式为上打租,即预付租金:第一年押一付一,即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一个月房租为定金,待乙方进厂时另交付一个月房租,此时前述定金转为租金,甲方开始整理办公楼及车间。第二年每半年支付一次,上打租。
3、双方将正式具备入住条件的日期,作为合同中房屋租赁缴费正式的租赁日期,以后,乙方应在每次到期续费前三天,将房屋租赁费缴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负责为乙方及时开具收据。
第四条其余费用
乙方自行缴纳自己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房屋的修缮及使用
1、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含火灾)房屋及设施损坏,乙方负责回复原貌或者经济赔偿。
2、乙方不能改变房屋结构,如有必须的临建必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施工。
第六条厂房的转租及归还
1、乙方可以在租赁前内进行转租,租金及费用由乙方收取。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提前收回或退租,人为造成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需赔付双方合同三个月租金,作为给付对方的违约赔偿。
3、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可以提前收回和退租,双方互不赔偿。
第七条免赔条件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者改造已租赁的房屋,致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双方互不赔偿。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实际计算,精确到天,乙方在补足水电费后,甲方负责将乙方的预交的租金及押金及时退还乙方。
4、不可抗拒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条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签约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工业用地租赁合同范文3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_________,租赁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租赁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于合同到期后天内如期归还,如乙方在该日期后仍未搬出,则该厂房内剩余所有物品(包括乙方私人物品)均给甲方所有。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年租金为_________元。
2.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其他费用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一、房屋征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尽管各级部门在加快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做了大量工作,但通过近年征收工作实践来看,个别城市房屋安置工作形势不容乐观,有些地方征收政策落实还不够,征迁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征迁进度,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1.安置过渡期超期现象普遍,如期还原难
2.项目征收补偿金准备不足,造成兑现难
在资金储备上,政府虽然自我加压,积极实施招商引资,并通过改造地块捆绑挂牌等运作方式,推动多种资本共同参与项目征迁。但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步入调整期,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不佳,投资商对市场预期的转变使投资房地产意愿明显下降,而征收成本却不断提高,从而影响到土地的挂牌。个别有意愿投资商兜底实施的项目,因政府与投资方协议约束力有限,导致房屋征收项目所需资金难以真正落实,这就使得一部分被征收户虽然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但终因补偿资金不到位而无法兑现,群众意见很大。
3.个别征收人员作风不实、方式简单,造成拆迁难
在房屋征收工作实践中,个别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政策解释不到位,工作不透明,方法简单粗暴,征收补偿不能做到公平、公正,甚至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超越政策底线,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损害了国家利益、群众利益,引发群众对征收工作的不满。
二、守住政策底线,确保征收工作推进
那么,要力求从根本上解决被征收户征迁安置问题,减少征迁矛盾和纠纷,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科学合理确定征收规模
征收规模要充分考虑到市情民情,将征收规模控制在合理的区间内,正确处理好“五大关系”。即:城市征收规模与安置房建设规模、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征收及建设周期与被征收群众在外过渡期限、征收决定与被征收群众意愿、房地产开发与公共利益需要之间的关系,确保这些关系之间均衡和适应。
2.细致扎实地做好项目论证工作
3.重视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牵涉面广、利益冲突明显、稳定隐患诸多。项目启动前,各征收责任主体要全面调查了解和掌握项目属性特点,尤其是了解和掌握土地房产界定是否清晰,合理划定征迁范围,做到安置方案规划在前;强化社会稳定风险预先评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绝大多数群众反响意见强烈、征收合法性存在一定瑕疵的项目,坚决不予盲目启动,防止做成“夹生饭”。要切实履行征收项目前期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具备征收条件的,特别是征收补偿资金不足的,不要轻易启动动迁工作。
4.把安置房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征迁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工程,“拆建安”各个环节衔接工作非常重要,否则将对后期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各征收主体应抓好资源整合,完善安置房建设运作机制,把安置房建设放在整个征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优先建设安置房,优先安置被征收人,最大程度地减少征收矛盾和纠纷,确保征收工作有序、平稳地推进。
5.多方位地开辟安置渠道
一是建设安置房仍然是安置首位。政府部门应选择适当的地块集中建设安置房,做到征收过渡量与安置房建设相匹配。二是保证安置房建设落实。征迁项目具有兴建安置房要求的,在开发商要求商品房预售时,征收管理部门实行前置审核把关,安置房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进行商品房预售。三是探索货币化商品房实物安置模式。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利用国开行贷款资金,鼓励被征收户选择购买商品房现房、期房或二手房,以此缩短被征收户在外过渡期限,解决被征收户的过渡问题。
6.提升征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养
另查明:金山区朱泾镇城南C4-C地块的动迁工作于2006年底完成,2006年11月24日被告对金山区朱泾镇城南C4-C地块进行了规划调整;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未进行公告。
原告诉称,被告在作出金规土闲置处字[2010]第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前,明知原告具有利害关系,却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致使原告无法及时提出异议。同时,被告作出金规土闲置处字[2010]第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的依据也并不充足。综上,原告要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金规土闲置处字[2010]第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故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第三人辩称,完全同意被告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审判]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是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认为,2005年4月21日,上海市金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原告作出批复,同意原告在金山区朱泾镇城南C4-C地块开发建设商业用房,并要求原告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上海市金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上述批复,固定并外化了原告同金山区朱泾镇城南C4-C地块之间的利害关系,排除了滥诉的风险。据此,原告虽然不是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真实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综上,被告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方面存在严重的瑕疵,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9条第1款,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第1款、第4条第2款、第5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2目、第3目之规定,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金规土闲置处字[2010]第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后,上海绿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行政诉讼当中,具体行政行为的非直接相对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直存在争议。对此,现行法律针对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在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已经对非直接相对人诉权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即可,并无太多争议。
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认定非直接相对人诉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4项规定,“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上利害关系”一词的内涵太过宽广,以致其外延在实践当中也很难把握。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应当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否存在滥诉的风险。法律之所以原则上将非直接相对人的诉权排除在外,主要是要避免滥诉的出现。要排除滥诉的风险,主要应考虑两个问题,即原告利益是否真实以及类案数量是否可控。笔者认为,只要原告利益真实且类案数量可控,原则上即应当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取得了上海市金山区计划和发展委员会的立项批文。按照现行的用地审批流程,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要经过立项、规划、用地批文等多个环节。尽管内容不同,但作为行政许可,立项、规划以及用地批文均赋予了土地受让人一定的许可利益。由于这种行政许可是第三方行政机关在无争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土地受让人在行政许可项下所取得利益的真实性是有保障的。同时,由于在一块特定土地上能够获得立项批文的个人或组织的数量通常总是有限的,因此赋予已获取立项批文者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也不会导致类案数量不可控。
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在审理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案件当中,同样应当从执法依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限于篇幅,笔者仅就此类案件当中的三个共性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