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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主要是对汉朝、唐朝、宋朝个别制度的表述增加了古文评价,主要是细节上的变化。下面仅对考试可能产生影响的内容进行解读。
变化01新增“九章律历史评价”
汉朝建立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共9篇,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规定户籍、田赋、婚姻之事)、《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规定牛马蓄养和驿传之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由于《九章律》既直接沿用《法经》各篇,又多汲取秦律,并未进行严格的逻辑分类及体系构建,因此,无论是各律篇名与具体内容的对应性,以及各篇之间的关系,均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甚至混乱现象。《晋书·刑法志》称,《九章律》之中,“《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既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晋书,刑法志》还引《魏律序略》称,(九章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变化02新增“决事比的历史发展”
【解读】此处新增决事比的历史发展过程,主要以选择题形式掌握。
变化03新增“唐朝自首的方式”
变化04新增“唐朝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
第二,借贷契约。民间借贷关系已相当复杂。借,一般指使用借贷,如《唐律疏议,职制》中“以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其标的物为奴婢、畜产、车船等。贷,一般指消费借贷,如《唐律疏议·职制》中“贷所监临财物”“以官物私自贷”,其标的物为银、钱、粮食、绢丝等。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特定物,后者属非特定物。借贷契约分为有息和无息两种,前者称“出举”,后者称“负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解读】此处新增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的区别,主要以选择题形式掌握。
变化05新增“唐朝遗失物的刑事处罚”
对其他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规定得相当详细。此外,关于遗失物(阑遗物)、宿藏物(埋藏物)、漂流物、山林矿山的所有权归属都有明确的规定。譬如,《唐律疏议·杂律》载:“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论减二等”“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变化06新增“宋朝台谏制度的历史评价”
在御史台之外,将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组成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宋以前谏官专门负责监督皇帝,向皇帝规谏讽谕;而宋朝谏官和台官职能趋于一致,《宋史·职官志一》载:“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谏官由代天下谏议君主,转变为代君主监察百官,这无疑使君主的权力更无羁绊。同时,宋朝台谏官在政治斗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往往成为皇帝独裁或权臣排斥异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