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禁”,等。1.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1.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委任性规范
3、,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2、法律渊源制定机关效力层级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国务院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司法解释最
7、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益的民事行为时
8、,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能力范围外独立实施的单方面民事行为无效(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9、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1.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米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3)推定形式,即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4)沉默形式,即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4.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4.2.1基本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特1.自始无效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当然
10、无效2征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3.绝对无效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未经撤销,行为有效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为。类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无效民事行为。危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5家利益的.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6无效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8为。9.以合法形式掩盖
11、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10法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还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返律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后果过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法消灭(客重新计算(清零)期间而失续的期间,债权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者同意履行义务观因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
12、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欺诈,指当事人一主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
13、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某古董商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了一古董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4.2.2撤销权撤
14、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3)撤销权人如欲变更或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_(4)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4.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当事人可以附延缓(生效)条件/期限,附解除条件/期限注:一定会届至的是期
15、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条件成就/期限届至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3)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5、代理制度5.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5.1.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I,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6、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行纪)(2)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区别于无权代理、传递信息、居间)(3)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5.1.2代理VS委托VS行纪VS居间(1)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和代理的区别和联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
17、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和代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处理;委托人、受托人及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处理。(2)代理与行纪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
18、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3)代理与居间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交易机会或提供交易的媒介服务的行为。(4)代理包括3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因委托产生的代理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5)委托产生的不一定是代理关系,委托行纪人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是行纪关系;委托居间人提供媒介服务产生的是居间关系;委托也可以是委托被委托人从事纯
21、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5.3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4无权代理5.4.1种类无权代理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5.4.2无权代理的后果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2、本人的追认-有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本人拒绝追认-无效明示/默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3)催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应等待被代理人回应。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形成权)(4)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有两
23、个条件:(1)善意相对人。(2)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追认权、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5.5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一种5.5.1法条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权代理(2)构成要件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构成要件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构成要件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使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通常表现为: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
24、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5.5.2表见代理的效果-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代理人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5.2.3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综合应用(1)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如果主张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2)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认的
25、作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6、诉讼时效制度6.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但是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
26、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4(.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杈(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6.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律后果。适用债权请求权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对象可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除
28、2)技术进出口合同20年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E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E2“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6.4.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起算时点的具体规定)(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
30、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而不是知道违法行为之日或违法行为作出之日)(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主张除斥期间抗辩。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6.4.3普通时效、短期时
32、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3()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4中断事由的详细规定6.5.3(1)提起诉讼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
34、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6.5.4中断效力的几个特殊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