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刑事诉讼法》

熊元襄(1883年9月17日生,1924年8月20日卒),字燮恒,安徽省宿松县高岭熊家大屋人,出身书香世家。其父名佐虞,字仲山,同治年间诰封中宪大夫,著有《熊批史缺》三册。

熊元襄于清宣统元年己酉科拔贡朝考一等,钦用江苏补用知县。后于京师法律学堂最优等第一名毕业后,派充中央司法会议会员,曾任司法部刑事司司长;后被司法部派充审查法官考试事宜、调充日本留学生监督处总务科主任,共晋五等、四等、三等嘉禾章。回国后,调任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京师法官典试委员会审查员,后调任安徽省检察厅厅长、安徽审判厅厅长等职。曾与熊元翰、熊元楷、熊元育等胞兄弟在北京创办安徽法学社,出版法学书籍,并一起编著有《熊氏判牍》、《熊氏判决》、《约章新编》、《现行刑事法规大全》等著作。

校勘说明

关于本书的校勘,兹说明以下几点:

1.本书系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系列之一。根据《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记载,法律学堂正科三年毕业,其第一年课程包括: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经济通论、国法学、罗马法、民法、刑法、外国文、体操;第二年课程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监狱学、诉讼实习、外国文、体操;第三年课程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大清公司律、大清破产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财政通论、诉讼实习、外国文和体操。法律学堂速成科一年半毕业,其课目有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宪法大意、刑法、民法要论、商法要论、大清公司律、大清破产律、民刑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法、监狱学和诉讼实习。据此可知,刑事诉讼法学乃京师法律学堂第二年、第三年所修课程。

据日本东京大学附设东洋文化研究所仁井田文库所藏“法律学堂同学录”,当时除管理大臣沈家本外,京师法律学堂尚包括提调五人,即董康(教务提调)、曹汝霖(前教务提调)、王仪通(文案提调)、许受衡(前文案提调)和周绍昌(庶务提调);监学三人,即吴尚廉、熙祯和张元节;图书楼管理员一人,章震福;教员八人,即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吉同钧、姚大荣、汪有龄、钱承志、江庸和张孝移。其中,冈田朝太郎,先后在法律学堂讲授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大清刑法总则、大清刑法分则、大清法院编制法和刑事诉讼法;松冈义正讲授监狱学、民法总则、物权法总论、债权法各论、亲族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小河滋次郎讲授监狱学和大清监狱律两课程;志田钾太郎讲授商法总则、商行为法、会社法(即公司法)、手形法(即有价证券法)、船舶法(即海商法)和国际私法;岩井尊文讲授国法学、国际公法和平时国际法。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沈家本奏请在法律学堂内附设监狱专修科,获准后,遂延聘中村襄担任主讲。(详见陈柳裕:《法制冰人——沈家本传》“第二十章创建、主持京师法律学堂”,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本书系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法律丛书》之第十五册。史学界一般认为,这套法律丛书是熊元翰、熊元楷、熊元襄、熊仕昌等人,在冈田朝太郎博士、松冈正义、志田钾太郎等日本法学专家主讲、浙江钱塘汪有龄口译的授课基础上,参照其他著作编辑整理而成的。该丛书包括《法学通论》、《国法学》、《法制编制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民法债权》、《破产法》、《监狱学》、《国际公法》等共十五种、二十二册,系统地介绍了现代西方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律制度。该丛书一经出版,即风行一时,至民国三年(即1914年),已发行四版。

该丛书的编辑者主要有四人:熊元翰、熊元襄、熊元楷三兄弟系安徽省宿松人;熊仕昌系安徽凤阳人。当时,熊氏三兄弟与熊仕昌一起,在北京组织成立了安徽法学社(社址位于当时北京棉花胡同上六条东),出版法律书籍。除京师大学堂笔记“法律丛书”二十二册外,熊氏兄弟还出版有:《京师地方审判厅法曹会判牍汇编(刑事)》(熊元翰、张宗儒等编,商务印书馆1914初年)、《约章新编》(安徽法学社1914年出版)、《现行法令解释汇编》等著作。

3.本书校勘依据的底本是:熊元襄编辑、安徽法学社印行之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法律丛书第十五册《刑事诉讼法》。全书二十二册,定价十二元。

清宣统三年五月日呈报

清宣统三年六月初二日注册

民国元年九月初三日再版

民国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三版

民国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四版

编辑者熊元翰

印刷所华盛印书局

经理处安徽法学社北京棉花上六条

分售处京外各书坊

4.在体例上,该书分正文与评注文字两部分。据汪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刑法(总论)》(《法学汇编》第二册)例言云:“本篇有正文、有按语。其高一字者,系冈田博士所编辑之正文;其加一‘按’字者,即本社之按语,乃采诸教习之口授及参考而成者。”故校勘本就按文文字采用楷体缩进格式,以示区别。

5.因冈田朝太郎授课当时,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尚在拟定之中,故该书所谓“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即以日本明治二十三年(即1890年)《刑事诉讼法》为底本,于明治三十二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1899年)。至于“改正刑事诉讼法”,应为日本大正11年(即1922年)《刑事诉讼法》之修正稿草案。

6.关于原作引用的1911年《刑事诉讼律(草案)》条文,均根据吴宏耀、郭恒编校:《1911年刑事诉讼律(草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逐一进行了核对、订正。

7.在校勘本中,对于原书中应予删除的冗字,以“()”予以标示,因缺漏需增加的文字,以“[]”予以标示。至于明显因排版错误而导致的文字顺序错讹,校勘本直接予以订正,不再一一标注。

8.为阅读上的便利,对于原书及引文中出现的繁体字,一律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改为简体字。文中部分文字的音义注释,以《辞海》2009年第六版为准。

吴宏耀

2011年11月11日于京西垂虹

例言

近数年来,我国法政书籍,日增月益。然新知乍启,溥及犹难。语斯学者,词贵条达。盖知者绝不需此;将以为不知者告,不得不求其易知也。本编文例,一准此旨,宁繁毋略,宁浅毋晦。固有名词,非习见者,间附解释;求之中文,有可代此者,代之。文从所习,义戒失真,取便阅览。不计巧拙,谫陋之讥,所不敢辞。

本编与冈田先生《刑法》及《法院编制法》讲义,互相发明,可供参照。

编者识

目录

绪论

第一章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之概念

第二章诉讼法上之八大原则

第三章完备诉讼法之必要

第四章日本刑事讼诉法略历

第五章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第一节关于时之效力

第二节关于人之效力

第三节关于处之效力

第一编诉讼主体

第一章裁判所

第一节裁判所之组织

一、外部之组织

二、内部之组织

第二节裁判所之职有

一、种类

二、职员之除斥、忌避及回避

(一)判事之除斥、忌避及回避

(二)裁判所书记之除斥、忌避及回避

(三)执达吏之除斥

第三节裁判所之管辖

一、事物管辖

二、土地管辖

三、事物及土地辖管之效力

第四节管辖之指定及移转

一、管辖之指定

二、管辖权之移转

第五节法律上共助

第二章原告

第一节公诉、原告

一、检事局外部之组织

二、检事局内部之组织

三、检事之职务

四、检事局之管辖

第二节私诉之原告

第三章被告

第一节公诉被告人及其代辅人

一、公诉被告人

二、公诉被告之代理人

三、公诉被告之辅佐人

四、辩护人

第二节私诉被告人

第二编诉讼之客体

第一章公诉

第一节公诉之客体

第二节提起公诉权之发生

第三节提起公诉权之消灭

第二章私诉

第一节私诉之客体

第二节私诉权之发生

第三节私诉之管辖

第四节私诉权之消灭

第三编诉讼行为

第一章诉讼行为通则

第一节被告人之呼出、勾引及勾留

其一、意义及效力

其二、方式

其三、保释及责付

其四、现行犯人之勾引及逮捕

第二节被告人之讯问

第三节证据之搜集及调查

其一、通则

其二、检证差押及搜索之意义及办法

其三、证人及证言

(一)证人之意义

(二)为证其之能力及义务

(三)出头之义务

(四)宣誓之义务

(五)供述之义务

(六)讯问证人之办法

其四、鉴定及通译

(一)鉴定之意义

(二)为鉴定人之能力及义务

(三)关于鉴定人之办法

(四)通译

第四节书类之调制及送达

一、书类之调制

二、书类之送达

第五节期间

第六节裁判

一、实施判决决定及命令之方式

二、裁判之理由

三、裁判之告知

第二章第一审

第一节搜查

一、准备起诉之搜查之目的及范围

二、搜查之动机

三、搜查机关

四、搜查之办法

第二节起诉

一、终了搜查后之办法

二、起诉之办法

三、起诉之效力

第三节预审

一、预审之目的范围及性质

二、开始预审之要件

三、预审

四、预审先决决定前之办法

五、预审先决决定

六、决定后之处置

第四节公判

一、开始公判之要件

二、备公判之行为

三、公判庭之组织及要件

四、公判审理办法

五、判决

(一)中间判决

(二)终局判决

(三)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四)判决之准备及成立

(五)判决之内容

(六)判决后之处置

(七)诉讼费用之担负

第三章上诉

第一节通则

一、上诉之定义及种类

二、有上诉权者

三、上诉期间

第二节诉控

一、控诉之性质

二、控诉之范围

三、控诉之办法

四、控诉之判决

第三节上告

一、上告之性质及范围

二、上告之办法

三、上告之判决

第四节抗告

第四章非常诉讼

第一节再审

第二节再诉

第三节非常上告

第五章特别办法

第一节大审院之特别办法

第二节监置及惩治之诉讼办法

第四编裁判之执行

附录一:熊元翰、熊元楷、熊元襄、熊仕昌等编辑之《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法律丛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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