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研究院秘书长马晓明认为,从目前短视频侵权诉讼案来看,短视频平台侵权行为主要有几种情况。第一,平台自己上传侵权短视频内容,目前这种模式已经很少见;第二,平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完成侵权短视频,由第三方机构上传;第三,平台注册了大量自媒体账号,伪装成自媒体抓取作品来分类上传,并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第四,一些短视频平台推出培养计划,鼓励和引导自媒体上传侵权短视频,平台再主动推荐。
“被拆分的作品主要是影视剧,也包括一些综艺、体育、音乐、教育以及其他类别的节目和作品。例如,电影《芳华》在电影院上映的同时,有一个平台上就可以找到近50个关于《芳华》的片段,加在一起时长约30分钟,占整部电影时长的四分之一,其中一些镜头明显是在电影院里偷拍的,居然都可以上传到平台。”韩志宇讲,有一些小企业以及个人,专门从事影视剧拆分业务,向一些大平台有偿提供拆分片段,目前已经形成地下生产线,这一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除了把长视频裁剪成短视频,把短视频“拼凑”成长视频的侵权方式也同样存在。“我们这个平台遇到的主要侵权类型是侵权方把用户原创内容聚合起来变为一个新的视频。虽然目前没有成为行业主流,但随着各大长视频网站开展更多的短视频业务,这种情况也会逐步增多,新型侵权行为是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出现的。”快手公司法务部高级总监贾弘毅说。
“新事物”依然适用“旧法律”
对于个案,要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判断原视频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至关重要。有一些观点认为,可对短视频分门别类,如以视频长短界定视频在法律意义上是“作品”还是“制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理解,短视频是自我表达的工具,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构成“作品”毫无疑问。李琛认为,判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能定性而不能定量。“一旦定量,必然是任意的。”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璇表示,在短视频领域,这一规则的适用应该有一个前提,就是平台应设置一个侵权投诉渠道。
“在一些诉讼中我们发现,平台上并没有设置相应的投诉渠道,但在诉讼时,却拿出其在关联网站或者其他端口设置的侵权投诉渠道,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该规则。”张璇说:“对于多次通知屡删不绝的情况,还要不要继续通知?这要视个案情况而定。包括侵权视频是不是同一个用户上传,侵权视频是不是属于同一个剧集,涉案用户是不是曾经被投诉或者被平台处理过等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
平台应扮演更积极角色
如何推动短视频侵权乱象得到改善?对此,与会人士认为,平台应该在治理过程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
李琛则表示,目前很多侵权行为都是因为侵权者对于法律的无知造成的,平台应当有义务予以告知。“有些用户真不知道他的行为已属于侵权,仅因为觉得好玩,随手就把别人的视频裁剪发布了。建议短视频行业自律条款中可以加上这样一条:平台应当有用户上传指南,用户上传视频之前,平台要对用户说清楚,哪些行为是侵权,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李琛建议,可以适当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可以考虑把内容识别技术引入其中,自动识别上传视频是否属于侵权视频。“如果你从事一个行业,又带来了很高的侵权风险,那么就应当把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当作成本,不能把这个风险转移给权利人。”李琛说:“应该鼓励平台在合理条件下代行著作权。一方面个体权利人缺少这个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如果都是平台代行权利,将来有可能会形成一种交叉许可模式。平台与平台之间交涉磨合,最终有可能打造一个合理的行业规则。”(记者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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