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毅:刑事涉案财物应统一交由人民法院处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

作者|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刑事涉案财物的

实体处置流程尚未明确

我国司法实务中所称的刑事涉案财物,是一个涵摄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概念:其一,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刑事涉案财物包括刑法上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以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财物,则不得纳入刑事涉案财物予以处置;其二,根据刑诉法第141条规定,刑事涉案财物系刑诉法上被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物,亦即理论上所称的可作为证据之物。

正因为刑事涉案财物具有实体与程序双重涵义,因此,我国实务中所称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际上也包含两项内容:

在程序上,审查、判断对刑事涉案财物采取查扣冻措施是否合法,而其判断标准则为是否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以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财物,应当及时解押、解封、解冻。

在实体上,根据在案财物的不同定性,区分对象和情况(违法所得或犯罪工具、产物),分别作出返还、退赔、没收的处分决定。

对于前者,即程序上的处置,刑诉法已有明确规定,权责清晰,并非理论上的争议点,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如何具体落实。但对于后者,即实体处置,刑诉法虽有规定却并不明确,诸如“谁来返还”“如何退赔”“怎样没收”等基本程序流程问题皆语焉不详,困扰实践已久,亟待经由刑诉法的修改而填充程序漏洞。

应经由人民法院的裁判决定

刑事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

对于刑法明定的返还、退赔以及没收等刑事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措施,刑法以及刑诉法均未明确规定处置的权力主体。按照我国司法实务中长期以来的做法,“没收”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而“返还、退赔”则较为灵活,采取分段处置的模式,即在侦查阶段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则由检察机关决定并执行,而在审判阶段,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当然,实务中对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可自行决定没收、收缴,但此时,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收缴的法律依据,应当视为是行政法而非刑法。

对于这种分段处置模式,实际颇值得商榷:

从法理视角而言,刑事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无论是返还、退赔还是没收,虽然理论上对其性质究竟属于刑罚、保安处分抑或独立法律效果存在争议,但无可争议的是,其施行势必导致对公民财产权的强行剥夺,利益攸关。而财产权,本系公民宪法性基本人权之一。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法治国家均要求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必须有实体法上的明确依据且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因身涉刑案而致基本人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干预,但其合法的财产权益仍应受到保障。在刑事诉讼流程中,较之侦查与起诉,控、辩、审三方齐聚的刑事审判程序,因为恪守程序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并奉行最为严格的证明标准,无疑更有利于对公民财产权的充分保障。

因此,返还、退赔以及没收等刑事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措施,原则上应当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其性质及权属关系,并经由人民法院的判决而决定。唯有如此,方能充分彰显法治国家尊重与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法律精神。

从实践效果来看,我国司法实务中长期以来奉行的分段处置模式,已经在实务中造成了难解之题,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径直将涉案财物返还给了被害人,但事后却发现被害人并非该财物之真正权利人,而此时财物已经难以追回;又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责令犯罪嫌疑人退赔,但在财物的估价以及计算方式上难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等等。

实际上,无论是对涉案财物权利人的认定,还是对财物的估值、计算等,都属于重要事实的查明,需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并根据具体的证据情况加以判断。而在侦查以及起诉阶段,未经严格的举证、质证以及双方辩论,要得出准确的判断是相当困难的。基于此,即使从规避错误处置风险的角度讲,也应当将返还、退赔以及没收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权力统一交由人民法院行使,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在判决中作出具体处置决定。

具体而言,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原物,应当由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予以返还;如果涉案财物已经灭失或部分灭失,无法返还原物的,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按照估算价值退赔给被害人,为此,执行机构可以对原物的替代价额或差额进行追缴;如果涉案财物系违法所得,但无被害人的,或者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则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没收。

当然,考虑到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刑诉法修改时可设置先行处置制度,即对于涉案财物原物尚存,且权属关系较为清晰的,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或起诉阶段先行返还被害人;原物灭失或部分灭失,但估值或差额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退赔等额或差额价款的,征得被害人同意,可以在侦查或起诉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退赔。但是,对于先行处置的合法性,仍应由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予以审理、查明,并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示;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先行处置不合法,如被害人并非涉案财物的权利人,则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返还真正的权利人,并由执行机构负责追回财物并依据人民法院的判项重新处置。

应当注意的是,当前实务中大量存在所谓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自愿退赃”的现象。对此,首先应当查明该自愿退赃究竟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认罪、悔罪心理而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在办案机关威胁、压力下的被迫表态,后者已经涉嫌违法侦查,检察机关自应当加强监督。对于犯罪嫌疑人非自愿退赃的,应当全部退还;其次,即使是真实的自愿退赃,也不能构成公安机关自行处置该涉案财物的依据,公安机关只能暂时保管该涉案财物,至于该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是否应当予以返还、退赔、没收,最终仍应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处置刑事涉案财物的

程序机制调整建议

将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权统一交由人民法院行使,意味着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将由此进入“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并行的“双轨制”时代,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也将连带发生共振性变化:

首先,侦查机关将承担起收集证明财物“涉案”的证据的取证责任。换言之,侦查机关在对涉案财物采取查扣冻措施的同时,必须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被扣财物在程序上属于可为证据之物且在实体上属于违法所得或犯罪工具、产物的证据并入卷。长期以来,我国实务中侦查机关并无需专门收集财物涉案的证据,至于财物究竟涉案与否,需要结合案卷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来分析得出,显然对该问题重视不够。随着“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这一“双轨制”程序的建立,应当明确侦查机关针对财物涉案的取证责任并单独组卷,即在传统的证明有罪无罪以及量刑的“人”卷之外,另行组装证明财物涉案的“物”卷。

其次,检察机关将承担起证明财物涉案的举证责任。根据刑诉法第51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随着“双轨制“程序的构建,证明财物涉案的举证责任也应当交由检察机关承担。这意味着检察机关不仅应当负责在法庭上举证、质证,以证明财物涉案,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提出处置涉案财物的具体主张(诉求)和方案,如究竟是对该涉案财物予以返还、退赔还是没收。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处置涉案财物的具体主张和方案,并在庭审辩论环节发表处置意见及理由。

上述程序设计针对的是涉案财物的常规处置流程,但在实务中还可能出现案件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诉讼程序即告终止的特殊情况,例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此时,“人”的诉讼程序已告终结,但“物”即涉案财物却仍查扣在案,那么该涉案财物又该如何处置?有观点重提分段处置模式,即程序在哪个诉讼阶段终止,则由负责该阶段工作的办案机关处置涉案财物包括没收,例如,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则由公安机关处置涉案财物;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则由检察机关处置涉案财物。这种分段处置的观点,有违前文提出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不利于对涉讼公民的财产权保障,实践已经证明,问题多多,实不足取,原则上仍应坚持由人民法院统一处置。其中,案件因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或不起诉,而由“刑”转“行”的,可将涉案财物转交受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置;其他刑事程序虽终止,但涉案财物确系违法所得之情形,则应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对物没收之诉。这就需要改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扩大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具体不再赘述。

THE END
1.文书全文Laytpl Error:ReferenceError: wenshulist is not defined Laytpl Error:ReferenceError: wenshulist i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3036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5/index.html?docId=pd2JZ5vhIJRB+3vEy093rtvbJ7OaUEjFqi+cXK352Fv4q9O+LUjD3dGpzdPfHzBEslUAXsFQTvMMcHJ8EiYJ0aR3THkwCbydhSi6OpDEQbw143CmzWNsjg==
2.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证成与适用上述规定,虽未站在基本法的高度对等值追缴的规则作出普适性的规定,但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模式在上述法律司法文件的脉络中得到更加普遍的运用,为解决追缴不能时的执行困境提供了可行路径。 二、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合理性证成 将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模式拓展适用到各类刑事案件涉案财产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4523.shtml
3.警察能随意搜查吗?根据国家规定已帮助169990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https://www.lawtime.cn/wenda/q_48294482.html
4.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全文)第三篇:最新2013公安机关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https://www.99xueshu.com/w/avzeygwezkwt.html
5.搜查证的法律条款搜查证的法律条款 2023-02-17 知识与热点类问题 法律主观: 对于搜查证的相关规定包括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百三十八条内,具体条文如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584613743887083820.html
6.这张判决书告诉你,副局长给女辅警128万元的钱从何处来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相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甲、顾某、曹某等26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000元,为其在酒店、娱乐会所(KTV)、足疗店、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顾某、尹某、徐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634614427713601713
7.开设赌场法律文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苏某某、王某某、谈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记录》、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孙平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孙平于2015年3月起,在本市宝山https://m.tianyancha.com/susong/c26cc3c3e5d84007ad77b3ed716306b8
8.宪法大学生案例不少人认为院校只要教会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牢记就行, 他们一踏上社会便有“用武之地”。这种认识不仅来自学生, 也来自社会, 甚至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存在这种认识, 宪法教学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发展和完善宪法教学模式, 将案例教学与宪法条文相联系, 在宪法教学中渗案例教育, 这是我近几年一直在努力尝试的。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lh81y87.html
9.法律英语:法庭常用词汇5法律英语警察们持搜查证进入了那所公寓。 Sentence 判决 He stood emotionless as he heard the judge pass sentence. 他面无表情地站在那里,听法官宣布判决。 Suspended sentence 缓刑 判决宣布后,暂缓执行,被告进入保释期,期间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违反就有可能被停止缓刑,被立即收监。 https://m.kekenet.com/hangye/201801/533599.shtml
10.下列不属于新中国新闻法规的是()父亲有权监禁和鞭打儿子,把儿子当作囚犯,甚至有权处死儿子.而罗马法完善时期(中世纪)的法典又强调:父权应该是仁慈的而不是残暴的.罗马法条文的变化说明()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哪些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A.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B.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C. 可能隐匿https://www.shuashuati.com/ti/b996cbfb38a64b028b4fd39e31194894.html?fm=bd1632e4d6f3e98b9becf9488f8044d1c5
11.刑事诉讼中的例外规定初论期刊论文法信基于此,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视域,具体分析例外规定的特点和确立例外规定时应遵守的规则,以及其对法律条文、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二)例外的外延 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某些情形下,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监视居住是逮捕的例外。《刑事诉讼法》第72https://www.faxin.cn/v2/qklw/content.html?gid=F720897
12.2021年秋季国开八一学院《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题库.docx(2分) 对错正确答案 35.[判断题]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只使用逮捕证也可以进行搜查。?(2分) 对错正确答案 36.[问答题]名词解释:笔录?(6分) 考生答案: 未答参考答案: 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 均可被统称为笔录。分数: 0/6分 37.[问答题]https://m.book118.com/html/2022/0209/6231241104004114.shtm
13.论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取证范围的无限性条文:第×××条 法律无特别限制,侦查机关可以任意侦查,即使法律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条 侦查取证方式的采取应以必要为条件,依法选取适当方式,以避免不当侵犯。 第×××条 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扣押等取证手段,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搜查令和扣押令,情况紧急下除外。 https://blog.csdn.net/adobil/article/details/1486454
14.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为什么警察不能进入我们的小区巡逻呢?为什么许多小区的门口都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八个大字:"私人产业,非请勿入"。警察要进入公民的房屋:第一,须得到房主的同意;第二,警察要想强行进入,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就要构成违法行为。 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物权的自然属性,而是法律强行的规定,并且用监狱、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98.html
15.事后补办搜查证的法律依据事后补办搜查证的法律依据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只需事后补办搜查证。事后补办搜查证,需要经过办案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90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