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分析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方面存在的不足
问题与表现
(一)言词证据方面
不注重收集关键证言。目击证人、关键证人的证言能够收集,但没有收集。如,未及时收集重要的言词证据,错失取证最佳时期,致证据的证明力存疑。这类占11%。
不注重排除矛盾。在进行讯问、询问时,对同一人的供述与辩解/陈述,或者不同主体之间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情节、又明显存在矛盾的供述与辩解/陈述,不注重通过讯问/询问让其解释、说明,以合理排除矛盾。如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供述偷了3000元,第二次供述却说偷了2000元,这时就应通过讯问让其解释,为什么前后供述不一致,以排除这一矛盾。占33%。
讯问未成年人不规范。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有条件通知法定代理人而未通知的,占3.7%。
不注重反向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某天是否作案,一旦得到否定回答,就不再深入。应当继续追问案发当天在干什么,一般他会说在什么,然后再根据他的回答,来进行调查核实,以此揭露其供述的虚假性,进一步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情。占4.1%。
(二)实物证据方面
不重视调取生物物证。对遗留在现场的作案工具、衣物及犯罪嫌疑人生物物证等重要证据,能够提取却未提取的占7.3%;对被害人身体有关部位可能留有犯罪嫌疑人皮屑、血液、精液等物证,能够提取却未依法提取的占5.6%。
重要物证人为遗失。对现场物证保全固定不及时、不完善,造成物证丧失鉴定条件甚至灭失。比如提取的书证等重要证据被人为遗失,导致犯罪事实缺乏必要的客观性证据加以证明,占1.7%。
(三)鉴定意见方面
该做鉴定不做。有些案件有条件作同一鉴定而没有作同一鉴定,尤其是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作DNA鉴定的,仍只作不具有排他性的血型鉴定。占9.3%。
(四)勘验检查方面
勘验不完整。缺少现场照片或者现场照片不能反映涉案情况全貌,尤其是缺少关键证据细目照;以及缺少现场方位图。占12%。
勘验、检查不及时。由于勘验、检查不及时,导致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价值降低甚至丧失。占7.1%。
(五)辩认方面
辩认不及时。有的辩认不及时,导致辨认结果证明价值降低甚至丧失。占6.5%。
(六)赃款赃物扣押不规范
(七)其他方面
零刑讯逼供。在这次调研中“有问题、也有变化”,最典型的变化在于:这239件案件中无一犯罪嫌疑人反映受到过刑讯逼供,均系自愿供述。占100%。
原因与分析
(一)认识不到位
(二)学习不到位
(三)监督制约不到位
公、检、法三家监督不足,配合迁就有余。这样导致的最直接危害有二:一是为各种“带病证据”的畅通无阻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土壤,当然也就为冤、假、错案埋下了伏笔。二是架空了刑诉法的立法目的,让三家的监督制约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四)制度不合理
对策与建议
(一)牢固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
切实树立程序公正优先的理念。必须旗帜鲜明的讲明: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优先的执法理念。
(二)强化证据裁判意识
(三)加强轮训尤其对一线执法人员
对公检法三机关而言,加强配合是必要的,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制度优势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监督制约,任何形式的、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错案,必须坚决摒弃。一是要强化检察院在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的监督。案件的证据能达到证明标准的就依法批捕、起诉,达不到或经补查仍达不到就坚决不铺、不诉,绝不“迁就、宽容”,坚决守住法律底线。二是充分发挥律师在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的制约作用。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公检法的同盟军,是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法律公正、有效防范错案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批捕、审查起诉中依法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可能出现的证据问题早发现、早补救、早纠正。
(五)探索制度创新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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