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侦查活动。
一、搜查的法律基础:任何单位、个人有义务按照公检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二、搜查的目的和任务:
1.发现、收集犯罪证据;
2.查获犯罪嫌疑人。
1.搜查主体:侦查人员。
A.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不含医师]进行。
2.搜查对象:(1)两类人:
A.犯罪嫌疑人【没有限制】;
B.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其他人。
(2)四个地方:
A.身体;
B.住处;
C.物品;
D.其他有关地方[其他场所]。
四、搜查的程序规则:
1.有证搜查: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时进行搜查或者单独进行搜查。A.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B.应当责令其在搜查证上签字、捺手印;拒绝时应当注明。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须有见证人在场【不能秘密搜查】。搜查时应当有以下人员在场:
A.被搜查人【除在逃外应在场】;
B.被搜查人家属【除在逃外应在场】;
C.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4.搜查笔录的签章人:
A.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见证人;
B.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逃、拒绝签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对于刑事诉讼法搜查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随随便便就是可以进行搜查的,因为搜查的时候肯定是有很多的情况的,对于不同的情况搜查的程序也是不同的。但是其中在我们要搜查的时候开始都一定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要有相应的搜查令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