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医师、医生不是侦查人员不可以)。
4、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成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5、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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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尹韦韦律师,现执业于全国优秀、安徽先进-----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合肥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律师工作数年。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合同纠纷(劳务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类案件,拥有丰富的诉讼和庭审经验。参与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如下:1、黄某、钟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委托人争取到210409元工程款);2、肖某离婚纠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3、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为委托人争取到劳务报酬27601元);4、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委托人争取到各项赔偿合计101174元);5、六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委托人争取到货款18592元);6、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为委托人争取到借款人民币36000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