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犯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雅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力、余**出庭履行职务。受姚**亲属的委托四川**事务所律师伍**、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建国出庭为被告人姚**辩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2年2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姚**在担任雅**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药品、设备供应商和建筑商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贿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3万元。其中,有160万元系设备供应商向姚**承诺待其不担任国家公职人员后或者在姚**急需用钱时给付;有96万元系姚**以医院名义索要的药品销售返利款。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姚**在担任雅**民医院院长期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0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160万元系他人向姚**承诺待其不担任国家公职人员后或者在姚**急需用钱时给付,属受贿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96万元系姚**以医院名义索要的药品销售返利款,属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对赃款予以追缴,由收款单位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姚**上诉提出: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对其非法取证;原判认定其收受戴*19万元、卢某某188万元(其中160万元是受贿未遂)、刘*100万元、李*96万元,共计403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取证;姚**的犯罪证据存在大量疑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判认定姚**收受他人贿赂403万元(其中160万元系未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
一、2004年至2010年,四川**限公司总经理戴*先后以成都**限公司药品经营分公司、四川**限公司、四川塞**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名义向雅**民医院销售药品和医疗设备。被告人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戴*在药品和医疗设备的销售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戴*贿赂款共计19万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4)四川**有限公司与雅**民医院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一份。主要内容:2010年4月9日,四川**有限公司与雅**民医院签订了销售呼吸机共6台的货物购销合同。
2.证人证言:
(1)证人戴*(四川**限公司总经理、四川塞**有限公司股东)证言及自书材料,主要内容为:2001年至2005年底,他在成都**限公司药品经营分公司任业务经理,是公司股东之一,占有33.3%的股份。2006年2月,他退出森**司,与其他几个人共同出资设立了四川**限公司,占有15%的股份。大约2008年底,他出资加入四川塞**有限公司,成为股东之一,持有该公司45%左右的股份。他从2002年开始与雅**民医院产生业务往来,搞药品配送,从2008年开始在雅**民医院做一些医疗设备业务。
在与雅**民医院业务往来过程中,他送过钱给雅**民医院院长姚**。具体情况为:
2004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到姚**家里找姚,告之想在雅**民医院多做一点药品生意,姚表示赞同。在离开姚**家的时候,他送了姚**5万元现金。
2007年,他在雅**民医院的业务量突然下降,便找北**总局的唐**调解和姚**的关系。2007年的中秋节前他们三个人在一起打牌,在开始打牌之前,他拿出2万元现金送给了姚**和唐*两人各1万元。
2009年10月份的一个周末,他和姚**一起到成都衣冠庙附近的诚友苑宾馆打麻将。在诚友苑宾馆楼下,他把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送给了姚**,告之想在雅**民医院做呼吸机业务,请姚关照,事成后还要对姚表示感谢。后来他以四川**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雅**民医院签订了销售呼吸机的合同。他为了兑现之前对姚**的承诺,在姚**家楼下送给姚现金5万元。
2008或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姚**和刘总在一酒楼包间内打麻将,他送了姚**2万元人民币。
2009年年底的一天,他在姚有贵家楼下送了3万元现金给姚。当时他正向雅**民医院推销高频电外科手术系统(简称电外工作站)的业务。
他给姚**送钱是因为姚是雅**民医院的院长,他在雅**民医院做业务,希望能够得到姚的关照,多做点生意。
3.被告人姚**供述及自书材料,主要内容为:2004年秋季的一个晚上,戴*到他家里,对他说想在雅**民医院扩大药品生意,他表示同意。在临走时,戴*给了他5万元现金。
2007年的中秋节前后的一天,他北京的朋友唐*甲到成都,他、戴*、唐*甲吃完午饭后到茶楼打牌,戴*送给他和唐*甲两人各1万元。
2009年10月份的某一个周末,戴*约他打麻将。在成都衣冠庙附近的诚友苑宾馆楼下,戴*提出想向雅**民医院供应呼吸机并给了他一个装有3万元现金的信封。大概12月份的一天,戴*到他家楼下找到他,给了他5万元现金。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他与重庆的朋友刘*(刘**)在酒楼打麻将,戴*进入房间给了他2万元。
2009年年底的一天,戴*在他家楼下送给了他3万元钱,钱是用塑料袋子装好的。
二、2005年至2010年,四川米**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卢某某以该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名义向雅**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被告人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卢某某在医疗设备的销售和货款的给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卢某某贿赂款共计25万元。卢某某还向姚**承诺有160万元待姚不当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急需用钱的时候给付。
证人卢某某(米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证言和自书材料,主要内容为:
1999年,她注册成立了成都**限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注销。2005年,她注册成立了北京中**限公司,从事医疗设备进出口贸易和技术服务,该公司大约在2008底注销。2008年,她回到成都参股经营成都英**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业务是从事医疗设备销售,该公司于2009年注销。她从2009年开始经营四川米**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唐**,但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她就是米亚**有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
2000年底,她当时所在的成都**限公司就开始到雅**民医院宣传产品、送资料了,但是在2002年姚**担任雅**民医院院长之前没有与雅**民医院做过具体业务。2002年姚**担任雅**民医院院长之后,她因为业务发展拜访姚**,之后因为业务她和姚**逐渐熟悉起来。从2003年开始至2009年,她先后以成都**限公司、北京中**限公司、成都英**有限公司、四川米**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医疗设备给雅**民医院,主要设备有美国**公司ECT设备等、深**公司监护仪、麻醉机等产品和西门子核磁共振设备,总共做了接近2000万元的业务。
2009年和2010年春节前,她两次到姚**的家里去给姚拜年,每次5万元,共计10万元。
2009年底的一天,她在成都新希望路的“欧洲房子”西餐厅请姚**吃饭。吃完饭后,她在吃饭的包间内送了10万元现金给姚**。
2009年底或2010年初,一个周末的下午,姚有贵约她打麻将。她在一个茶楼包间外给了姚有贵5万元。
听说姚**要调离雅安,她想把在雅**民医院所做的业务对姚做个承诺。2010年上半年的一个周末,她请姚**在成都新希望路的“欧洲房子”西餐厅吃中午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她告诉姚**在雅**民医院做业务赚了钱,有160万元等姚不当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急需用钱的时候再给姚。姚**点头同意。
她送钱给姚**是因为她陆续在雅**民医院做了一些业务,在产品的销售、业务的发展与收款上得到了姚**的支持。具体讲,在设备销售期间,她多次找过姚**,请姚给予支持。对她代理销售的产品在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被排斥,中标后医院没有刁难她们,在设备的安装、验收上都没有为难过她,货款的回收也比较顺利。她一直对姚**心存感激,所以就借春节和姚**打麻将缺钱的时候送钱给姚,表达感谢之情。如果姚**不是雅**民医院的院长,她就不会送姚上述现金,并承诺以后再给姚160万元了。
2.证人刘*证言和自书材料,主要内容为:
大概2002年8、9月份的时候他以中国建筑**川分公司的名义中标了雅**民医院病房大楼的装修工程。2002年10月的一天,装修工程已开始进场施工,他在姚**家楼下自己的奔驰车上(车牌号是川AG8111)给了姚**20万元现金。
2004年底的一天,当时雅**民医院病房大楼装修工程竣工了。为了工程款能顺利得到拨付,在他的奔驰车上,他告诉姚**将按照工程款2000万元的5%送钱给姚,总共100万元,表示对姚的感谢。除了此前已送给姚的外,还没有给的以后陆续给付,姚**表示认可。2003年中秋节,2004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0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06年春节,他利用过节的名义分八次送给姚**现金,每次5万元,共计送给姚**40万元现金。2008年中秋节他送给姚**现金5万元,在2009年春节前和2009年中秋节他两次送给姚**现金,每次5万元,2010年春节前他送给姚**现金5万元,这四次一共送给姚**现金20万元。送钱的地点多数是在姚**成都住处小区大门外的街道边上他的奔驰汽车内,有时是在姚**家附近的“诚友苑”茶楼。
另外的20万元,他没有直接拿钱给姚**,因为2003年到2006年,他和姚**多次在“诚友苑”茶楼一起打麻将的时候,他赢了姚**的钱,姚**没有给他。他就提出从给姚的钱里面抵账,姚同意。这样他一共给姚**冲抵了20万元,每次冲抵多少他都是当面给姚**说清楚了的。
他送钱给姚**就是为了让姚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姚**在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上给予了帮助。
3.被告人姚**供述,主要内容是:
刘*表态说要给他120万元,其中有大约20万元,刘*并没有拿钱给他,是他们一起打牌,他输了,没有付钱给刘*,冲抵了。
四、2004年至2010年,四川美**有限公司在销售药品给雅**民医院期间,为了保住公司的销售业务和货款尽快得到给付,该公司副总李*送给被告人姚**3万元存折一个,并应姚**、吴**(已判处)要求,先后给予药品销售返利款共计96万元,姚**均予以收受。
(1)四川美**有限公司出具的给予雅**民医院返利的财务处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05年4月至2008年3月,四川美**有限公司共支付雅**民医院返利款96万元,因医院不出具收据,公司财务采用以燃油、运费发票等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
(2)四川美**有限公司出具的送给姚**3万元的财务处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04年公司送给雅**民医院院长姚**3万元,由龚*以报销会务费的名义进行了财务处理。
(3)四川美**有限公司出具的对雅**民医院返利情况一览表(主要内容:2005年4月至2008年3月,四川美**有限公司按照销售金额(3557753元)27%的返利比例,共支付雅**民医院返利款96万元。
(5)从雅**民医院提取的关于四川美**有限公司与雅**民医院经济往来的说明和付款情况。主要内容:雅**民医院于2002年至2011年从四川美**有限公司采购药品,价款共计16111005.18元。医院截止2011年7月已付款15363793.18元,至今尚余747212元未付。
(7)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副本、回执及附件(交易明细)主要内容:2007年1月3日,以吴**名义在成**银行、招商银行、中**行和建设银行开户分别存入18万元、18万元、17.81万元和18万元以及之后存款的交易变动情况。
(8)从雅**民医院提取的张某某、吴**出差报销费用财务资料。主要内容:2007年1月2日,张某某从雅安到成都送人和吴**2-3日从雅安到成都出差的费用报销。
(1)证人李**和自书材料(四川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内容为:
他于2000年到蓝**团下属子公司四川美**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负责销售,2002年至今担任负责销售的副总。2003年1月他们公司通过招标进入到雅**医院,产品只有大输液产品,包括糖水、盐水。从2003年截止到现在他们公司总共销售给雅**医院大输液产品大概1600多万元。
2004年2月份春节上班后不久,他与王*甲一起到雅**民医院联系业务。杨*告之王*甲其他供应商都有让利,于是他就叫王*甲将其带的一张3万元存款的储蓄卡送给了雅**医院的姚**。回到公司他安排助理龚*找发票在财务上报了账。
在2006年5、6月份雅**医院通知他们公司将返利款取回代为保管,于是他安排刘**和王*甲两人一起去雅**医院把上述共47万元现金带回他们公司代为保管。
在给了72万元之后,按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他们公司与雅**医院的业务,他们公司还应支**医院返利款24万元。但因为后来的药款是在给了72万元后公司才收到,因此财务是在2007年才核算出来。这24万元龚*领出来后,他和龚*两个人共同经手支付给了姚**。是在2008年和2009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节之前或者周末多次在姚**成都住处小区外面的街道上他自己的汽车内送给姚**的。最多的一次是2008年春节给了姚**10万元。2006年后药品降价,公司就没有给市医院返利。
他们公司一共返给雅**民医院返利款96万元,另外公司还给过姚有贵个人3万元的存折或卡。
(2)证人刘*乙证言(四川美**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主要内容为:
他于2001年12月份到四川美**有限公司任会计,2003年初任公司财务经理至今。大概是在2004年年初公司副总李*送过3万元给时任雅**医院院长姚**。送钱之后,李*回公司安排龚*找发票到他那里报了账。
2005年初,公司业务经理王*甲多次给李*汇报说雅安**求公司返利,且要返现金。为了保住市场,他们公司领导经过多次讨论定下来按所付货款总额27%给雅**医院计算返利金额。
大概是2005年12月的一天,李*带上他和王*甲到雅安将34万元返利款交给杨*主任和吴**科长。2006年初,按李*的安排,他和王*甲又到雅安交给杨*和吴**13万元返利款。
2006年五、六月份,按雅**医院通知,他和王*甲到雅安从吴**处将两次返利款共计47万元取回代为保管。
2006年年底的一天,雅**医院要到成都取返利款,经过计算,他们公司又准备了25万元返利款,加上代管的47万元,共计72万元。按李*的安排,他将72万元一起交给了龚*。
按2005年至2006年他们公司与雅**医院的业务,还应支付雅**医院的返利款24万元。但因为后来的药款是在给了72万元后公司才陆续收到,所以这24万元的返利款也是陆续支付给雅**医院的。这24万元的返利款是李*或龚*两人在经手支付。
上述99万元的现金是他们公司在外面找了些餐饮发票、汽油票、办公用品、装修费等发票报账。
(3)王*甲证言(四川美大**雅安片区业务经理),主要内容为:
2004年2月份春节上班之后不久,李*与他一起到雅**民医院联系业务。杨*告诉他姚院长要求返利,他给李*转达了杨*的意思。经商量,李*将他带的一张有3万元存款的储蓄卡送给了姚**。李*回公司报账后把这3万元还给了他。
2005年12月28日他以年终会议费用的名义从公司财务部借出34万元给雅**医院的返利款,由李*、刘*乙和他一起到雅**医院在药剂科杨*的办公室交给了杨*和吴**。杨*和吴**没有出具收据。他于2005年12月30日用四张燃油费发票共计34万元报账冲抵了借款。
2006年1月23日他以年终团拜会费用的名义从公司财务部借出13万元给雅**医院的返利款,他和刘*乙一起去雅安直接交给了杨*和吴**。他于2005年2月21日用两张燃油费发票共计13万元报账冲抵了借款。
大概两三个月后,按杨*的通知,他和刘*乙到市医院把前面两次支付的返利共计47万元取回,暂时放在他们公司。
2006年12月,他还用其他发票报销过他们公司给雅**民医院的返利款25万元。但这25万元返利款不是他经手支付的,具体支付情况不清楚。他知道一共付了雅**民医院72万元的返利款。
(4)证人龚*证言(四川美**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主要内容为:
2004年2月份春节上班之后的不久,为了公司的业务发展,李*代表他们公司到雅**民医院拜访了时任雅**民医院院长姚**,送给姚**3万元的存折或卡。李*回到公司安排他找发票在财务上报了账,后他把3万元现金给了李*。
2005年4月份左右,雅**民医院要求他们公司在现有的供货价基础上给市医院现金返利,为了保住市场,公司领导商量了以后,答应了市医院的条件。第一次给雅**医院的返利款是李*与王**、刘*乙带上34万元现金一起去的。他们到雅**医院本想把现金交到市医院财务上,但按姚**的要求,34万元的现金直接交给了杨*和吴**。
第二次是2006年,金额是13万元,是王*甲和刘*乙两人到雅安交给了杨*和吴**。过了不久,按照雅**医院通知,王*甲和刘*乙两人一起去市医院带回了两次返利款47万元现金放在公司保险柜里,代市医院保管。
2006年12月的一天,吴**通知要到成都来拿他们公司应支付给雅**医院的返利款。经过计算,按返利标准应该返利72万元现金(包括已支付的47万元)。刘*乙把钱准备好后交给他,吴**到成都的那天晚上,他和李*把钱送到了吴**指定的成都市人民南路的仁和春天棕北店旁的一个叫南亭餐厅的地方。在南亭二楼的一个包间,他把72万元现金给了吴**。
在给了这72万元后,按2005年4月份至2006年4月他们公司与雅**医院的业务,还应支付雅**医院的现金返利24万元。这24万元的返利款由他领出来后,和李*两个人共同经手支付。在2008年和2009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节之前或者周末多次在姚**成都住处小区外面的街道上李*的汽车内送给姚**的。最多的一次是2008年春节这一次,也是第一次,这次给了姚**10万元。这96万元的现金是他们公司在外面找了些餐饮、汽油、建材等发票来报账。
(5)证人郝某某证言(四川美**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内容为:
他们公司通过招标中标后跟雅**民医院发生供货业务,主要是供应大输液产品。2003年至今他们公司供应给雅**民医院的大输液产品有1600多万元。四川地区的整个销售是由公司的销售副总李*在负责,雅安片区的销售是由片区经理龚*在负责,具体业务员是业务经理王*甲在负责。他听李*讲,2004年雅**医院姚**提出要他们公司给雅**民医院返利,考虑到公司业务的发展,他们公司被迫同意了雅**医院的返利要求。公司财务经理刘*乙多次给他讲过,他们公司支付给雅**民医院的返利款没有收据,财务上是用一些餐饮、汽油、运费发票等以公司销售费用的形式报销的。
(6)证人吴**证言(雅安**院工会主席),主要内容为:
第二天早上大约九点过,姚**让她以她的名字先把钱存起来。这样她和姚**一起分别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行四个银行存18万元,共72万元。在存最后一笔时少了1900元,当时只存了178100元,后来是王*甲给补上了。钱存了之后,姚有让她先保管起。后来,除了工行卡上的钱没有动用过外,其他卡上的钱她都使用过。
收这笔钱以及存进银行都只有她和姚**知道。在2010年4月姚**离开雅**民医院之前告诉她这笔钱是专门为她整的,留给她用。姚**院长把这72万元留给她用是没有经过医院班子研究决定,医院其他班子成员没有人知道此事。
(7)证人杨*证言(雅**民医院科教科科长,原药剂科主任),主要内容为:
(10)证人邱*证言(雅**民医院副院长),证实他于2003年5月至2007年6月任雅**民医院副院长。雅**民医院的药品采购是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的药品采购申请,提交给药**委员会讨论,经讨论确定了需要采购的药品品种及规格,药**委员会通过后就由药剂科拟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最终选择哪家供应商供药,医院有自主决定权,实际上是由院长姚**最终决定的。在他任分管药品的副院长期间,没有人给他讲过有收取药品供应商返利款的事情。
(11)证人范某某、黄*证言,证实雅**医院在购买设备交,供应商都是先直接与姚**院长沟通,再履行程序,是否与哪家设备供应商订立合同,最终由姚**决定。
(12)证人邹*证言(雅安**药品库房库管员),证实药品采购计划经过院长签字后才能生效,进行采购。
3.被告人姚**供述和自书材料:
美**药公司是蓝**团的下属子公司,2004年5月份左右,李*到医院找他提出想向雅**民医院供应大输液产品,临走时丢了一个3万元的存折在他办公桌上,他收下了。存折上的钱可能他妻子取来用了。2007年11月份左右的一个周末,在成都衣冠庙附近的诚友苑宾馆茶楼的一个包间内,李*送了他72万元人民币。李*当时给他说这些钱是前几年给雅**民医院供应大输液产品给我的回扣。他收下72万元后将钱分成4份,分别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行各存入了18万元,户名是他用的化名。从2008年至2009年,李*在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之前在他家外面的街道上李*的汽车内多次给他送钱,总共送了24万元现金。最多的一次是2008年春节这一次,也是第一次,有10万元。
此外,本案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综合性书证予以证实:
1.中**市委、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及姚**身份信息。载明:2002年2月3日,雅安市人民政府任命姚**为雅**民医院院长,2005年10月9日,雅**委批复同意姚**任中共雅**民医院委员会书记;2010年5月10日,雅**委同意免去姚**中共雅**民医院委员会书记、委员职务,同月17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姚**的雅**民医院院长职务。
3.《关于对四川**复中心主任姚**涉嫌受贿犯罪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请示》、《关于对四川**复中心主任姚**因涉嫌犯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回复》、《关于雅安市雨城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和雨城**委会出具的《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对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2011年6月21日,侦查机关经依法对姚**在四川**复中心的办公室及寝室进行搜查,将姚**的身份证,华**行联系卡1张,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个人业务凭证填单及个人业务凭证签单各1张,建设银行银联卡2张、银联乐当家金卡1张及建设银行客户回单1张予以扣押。
5.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副本及回执。载明:2011年6月23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将姚**在华**行的存款876009.25元和在工商银行雅安分行的存款5416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2011年12月31日,对上述款项继续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
7.从雅**民医院提取的医疗设备购买申请单,证实2005年至2008年,雅**民医院申请购买医疗设备情况及购买申请需经申请科室、设备科、院部和院长审批的程序。
8.从雅**民医院提取的申请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医疗设备的请示及财政局的批复等,证实2008年至2009年,雅**民医院申请采购医疗设备,财政部门予以批复的情况。
9.从雅**民医院提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实雅**民医院的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
10.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2011年9月吴**向荥经县检察院退缴赃款80万元。
11.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姚有贵讯问时无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形。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原判认定姚**收受刘*现金100万元,其中有20万元系打牌输钱予以冲抵的问题。经查,姚**的供述与刘*的证言均证实,有20万元的贿赂款是通过抵扣赌债的形式给付的。原判认定该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笔款项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款,并计入姚**受贿的总数额。
关于收受卢某某185万元,其中有160万元约定待姚**不再担任国家公职人员或急需用钱时再给予的问题。经查,行贿人卢某某与被告人姚**事前虽有约定,姚**也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卢某某谋取了利益,但姚未实际收受或控制就已经案发,且在案证据证实该款项仅属于卢某某对姚**的承诺,并未以任何形式单独存放。根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该160万元系受贿(未遂)的证据不足,不应计入姚**受贿的总数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在担任雅**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其中96万元系姚**以医院名义索要的药品销售返利款,属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姚**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卢某某与姚**约定,待其不担任国家公职人员后或者在姚**急需用钱时给付其160万元,不应按受贿(未遂)予以认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外,对其还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取证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以采信。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认定姚**约定收受卢某某160万元是受贿(未遂)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民法院(2012)雅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对本案赃款予以追缴,由收款单位上缴国库;
二、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2)雅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姚有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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